工业建筑可靠性基本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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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可靠性基本规定

工业建筑可靠性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1.2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1.3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3.1.4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3.1.5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3.1.6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宜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可靠性鉴定程序

3.2.2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委托方提出,并应与鉴定方协商后确定。

3.2.3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查阅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等;

2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历次检查观测记录、历次维修加固或改造资料,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事故处理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

3考察现场,应调查工业建筑的现状、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存在的问题。

3.2.4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应包括鉴定依据、详细调查和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委托方完成的准备配合工作等。

3.2.5详细凋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2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

3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还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4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还可开挖基础检查,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地基承载能力试验;

5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存在的缺陷和损伤、裂缝、变形或偏差、腐蚀、老化等;

6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7检查构筑物特殊功能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8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3.2.6可靠性分析应根据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果,对建筑的结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进行结构分析与验算、评定。

3.2.7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8可靠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可靠性鉴定应按表3.2.8的规定进行评级,安全性分为四级,使用性分为三级,可靠性分为四级;

3结构系统和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也可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

4可根据需要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也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或使用性等级。

表3.2.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

1工业建筑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2构筑物由于结构形式多样,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进行,但应符合本表的评级层次和分级原则。

3.2.9专项鉴定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3.2.10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

3.3鉴定评级标准

3.3.1工业建筑构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表3.3.1-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2工业建筑结构系统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表3.3.2-1结构系统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表3.3.2-2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2-3的规定。

表3.3.2-3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3.3.3工业建筑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1的规定;

表3.3.3-1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2鉴定单元的使用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2的规定;

表3.3.3-2鉴定单元的使用性评级标准

3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应符合表3.3.3-3的规定。

表3.3.3-3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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