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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小额贷款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面向贫困人群的金融创新工具小额贷款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应对农村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力武器。

小额贷款不仅是对传统贷款方式的一种创新,也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融资瓶颈问题,降低了弱势群体的融资门槛。

我国从05年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08年在全国开始推广,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领域正发挥作用,但在这疯狂增长的数字背后隐藏着的是整个小贷行业,乃至全国的金融风险。

因此,本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问题研究有着实际的现实价值。

本文提出了六点对策。

首先要从政府监管入手,对小额贷款公司要疏堵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其次政府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真正的金融组织待遇;第三是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和资本金规模,简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手续;第四是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降低其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第五是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条件,促进良性转制;第六是增加业务模式,合理定位及定价。

关键词:

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融资

目录

一、小额贷款的相关理论概述4

(一)小额贷款含义4

(二)小额贷款机构4

(三)小额贷款公司5

二、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5

(一)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现状5

(二)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6

三、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相关建议8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身份定位8

(二)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业务指导8

(三)放宽相关融资政策9

(四)建议制订相关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9

(五)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条件,促进良性转制10

(六)增加业务模式,合理定位及定价10

四、结论11

一、小额贷款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小额贷款含义

小额贷款是指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数额较小的小额信贷服务,它的特点是小额、服务穷人、主要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机构为正规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经营小额信贷的机构。

按照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小额信贷机构分为商业性和福利型两种,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以盈利为目标,关注自身的可持续性,以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为代表;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关注对穷人的支持力度,具有强烈的扶贫性质,孟加拉国村镇银行是其中的典型。

根据金融产品范围,小额信贷可分为狭义小额信贷和广义小额信贷。

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仅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而不提供存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广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系列的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包括额度较小的信贷、储蓄、保险和支付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基于农村经济增长和扶贫目标对各类小额信贷机构(项目)抱有越来越多的期待,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机构意识到,除小额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对于低收入人口至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因而,国际范围内小额信贷的发展,开始逐步从狭义小额信贷向为低收入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广义小额信贷转变。

(二)小额贷款机构

小额信贷机构,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小额信贷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

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分三类,即依靠国际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国内公益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分配权和决策权。

二、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出现了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的小额信贷项目。

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小额信贷工作,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国际机构的捐助和软贷款,不吸收存款,所倚靠的运作机构大都为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

想作为长期的生存和发展模式很困难,而且从法律意义上不能作为正规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要想解决小额信贷组织自身的财务与组织管理可持续问题,必须要寻找到一种民营的、可持续盈利的非正规银行类的小额信贷组织。

2005年12月27日,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遥县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正式拉丌了序幕。

截至2006年12月,在山西省平遥县,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贵州省江口县、陕西省户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全力、华地、信昌、大洋汇鑫和融丰七家小额贷款公司。

这些小额贷款公的注册资本为1600万至5000万元不等,注册资本最高的是融丰,为5000万元,其中中国扶贫基金会持有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股份。

股东数均不超过5人,多为民营企业或个人。

七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6家是有限责任公司,华地为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这七家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得到了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等国际机构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到2007年底,七家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累积发放贷款39234.5万元,贷款余额19736.87万元,占可贷资金总额94.34%。

其中企业贷款11962.08万元,占比9.9%。

个人贷款17771.79万元,占比90.1%。

,七家公司平均不良贷款率最高的一家为17.69%,年度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为10.35%。

总结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是:

(1)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试点原则、监管规定和试点进度。

(2)开展试点培训,对投资者和作业人员进行政策法律教育。

(3)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做好审批设立工作。

(4)出台扶持政策,江苏、浙江、内蒙古、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财务管理、抵(质)押登记和税收方面出台地方性便利政策。

截止2011年9月30日,全国各地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其中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进展最快,己设立小贷公司家数均已达到200家以上。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已达40366人,实收资木2824亿元,贷款余额3359亿元。

(二)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矛盾的身份定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关于小额贷款公试点的指见》中明确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上述规定看以看出,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经营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支出开办小额贷公司要获得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

但《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而目前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円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却经营着资金、贷款业务,二者明显矛盾。

因此身份性质定位上的矛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2、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及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大都由各省(自治区)的金融办负责监管。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也没有相关的监管经验可遵循,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就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而言,他应该想普通的工商企业一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资金贷款业务,而这一点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

而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机构法律文件对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小额贷款机构来说并不适应,同时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只是一般的规章制度,并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法律法规尚且缺乏。

3、资金来源有限,融资渠道较窄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

我国许多学者都反对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默罕穆德·尤努斯也曾经说“‘只贷不存’等于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所以说“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4、税费负担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还未明确。

一方面,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其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额信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但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纳税,要上缴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和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的20%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

而银行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或是暂免征收,或是按存贷差收取,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明显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

这对于单靠资本金运作获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负担较重,严重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相关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身份定位

中国目前在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市场资金需求量大,我国目前现有的银行等传统性金融机构因其信贷规模和融资门槛的限制导致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

而我国民间资本充足,许多资金在寻求投资的渠道,所以民间借贷十分活跃,民间资本参与市场借贷活动的意愿相当强烈。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可以引导大量民间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起到有效疏导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模糊的身份定位不仅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影响到更多的投资者涉足小额贷款行业,影响民间资本作用的发挥。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商业企业,但是它是在利用自己股东和不面对公众的有限资金来源做着金融业务,所以建议把它定义为公众金融机构,可以借鉴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制度进行有效监份,防范风险。

(二)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业务指导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贡任是地方政府,但在地方上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各地有所不同。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完善地力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因此明确建议地方金融办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地方政府应充分授予金融办监管职能,提高监管力度,制订审批、检查、处罚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形成分级负责的监管构架。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管制”,更要依靠“疏导”,要通过持续不断的融资服务和业务创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提高支农惠农支持中企业水平,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放宽相关融资政策

从目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增资扩股资金以及从银行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来,由于现行政策的诸多限制,后两者并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的主要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是回收完以前的贷款后再重新放款,政策的限制很容易使小额贷款公司限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

所以要想扩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必须要在政策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支持。

比如可以将现有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比例从超过资本净额50%逐年放宽。

放宽的比例可逐步扩大,经营规范、风险控制比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第一年对其融资的限制为50%,第二年可放宽至资本金的100%,第三年可放宽至资本金的200%,三年以后的比例要与净资产挂钩,比例控制在200%,逐步放大杠杆率。

融资渠道扩展到两个金融机构和1-2个非金融机构。

适当下调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成本,要参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作适当上浮,但要低于正常工商企业的贷款。

同时放宽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尽量参照银行同业借款,不计入贷款规模。

(四)建议制订相关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

纵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未定位为金融机构,但其目前经营的是资金业务,并且是为中小企业及“三农”提供支持的新型服务企业,发放贷款数额小、笔数多,成本支出大,在税收政策及开办政策上以给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扶持。

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中西部地区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中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地方则政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向东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个体户农户10万元,或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个体户农户5万元以下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

第四,以财政资金奖励补偿的方式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初期的支持。

对于涉农或中小企业支持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到位资本金的部分比例给以组织开办奖励,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及民间资本。

第五,建议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贷款业务经营中办理房产、土地、动产及其他抵押或进行法律维权时,相关部门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程序制度执行。

(五)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条件,促进良性转制

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都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有效补充。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也是其发展过程中可以选择的道路之一,但是现行的转制制度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吸引力。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向同业拆借资金的成本也会更低,可以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

但是面对目前的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转制积极性不高,而且转制后,由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经营思路会发生变化,“小额、快速、灵活”的特点难以充分发挥,服务的主体也会由现在的“三农”及中小企业向大客户、人企业及城市客户转移,失去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服务初衷。

所以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作如下修改:

合理设置改制为村镇银行后的股权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改为村镇银行后的股东应以原有股东为主,提高村镇银行中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的持股比例,适当控制银行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控股方及发起方按现有所有权的原则进行选择。

转制为村镇银行后的相关条件的设立应继续突出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灵活的经营优势,突出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

(六)增加业务模式,合理定位及定价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是“三农”及中小微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目的是满足目标客户群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放给客户,也可以将部分客户推荐给银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在既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获取一些推荐费。

同时小贷公司可以扩展代理业务,代理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开展票据贴现、担保等中间业务。

在发展自身信贷业务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客信立身”,储备好大量的客户,在客户的选择上要符合自身“小额”、“快速”、“灵活”的特点。

将自有资本金投放到达不到银行门槛或急需资金等不及银行放贷的客户身上,立足本土优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错位竞争。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其运营成本、利润、)戒险等均需要其贷款利率来覆盖,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偏高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

据世界银行总结,通常小额贷款的年利率为15%到20%。

小额贷款公司要想持续发展,利率定到多高才合适,要尊重市场供需原则科学定价,不能单凭自身经营状况和主观经验。

四、结论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我国金融业为民间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的多元化。

它对于活跃农村金融,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和“三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盈利能力和社会责任方面可持续发展并不明显。

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境,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加强一系列政策扶持和正确的引导,逐渐开放金融市场,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个稳定而又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要更多的学习国际上小额信贷的成功模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才能够更好的为“三农”,低收入群体服务,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在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本文希望我国的学术界和理论界要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责任,弓}导小额贷款公司把资金投向低收入群体中去。

同时依附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兼顾财务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可持续性,所以今后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以依附型小额贷款公司为方向,更好地实现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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