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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课题名称:

学生贷款征信体系下的贫困生资格认定和有效资助模式研究

课题批准号:

EFA080317

课题类别:

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

课题拨付经费:

1万元

学科分类:

教育经济与管理

课题鉴定时间:

2011年6月

课题负责人:

黄维长沙理工大学

主要成员:

施湘元、陈勇、周霞、肖宁、刘旭日

 

研究总报告

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的互动机制研究

序言

在20世纪末,我国逐步实行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制度,由学生按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缴纳学费,有效地缓解了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紧张的局面,但也带来了庞大的贫困生群体,对他们来说,在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其他资助力度很有限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学生贷款——利用未来“预期的收入”投资现在的高等教育。

然而,中国学生贷款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状况存在两方面的特殊难题:

其一,高校贫困生数量巨大。

在2010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5%,在学人数达3,105万人。

据统计,我国高校贫困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大约在20%左右,特困生比例大约在5%-10%,总共涉及约600万学生的庞大群体,每一个贫困生都是学生贷款现实和潜在的需求对象,这决定了中国高校贫困生对学生贷款的需求总量是巨大的;其二,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

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一个中国、四个社会”与“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导致高校贫困生之间的经济差异明显,对学生贷款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资助需求,如何利用学生贷款“既扩大高等教育的参与和入学机会,同时增加来自学生的真正的成本补偿,”也显得异常困难。

因此,如何确保有限的学生贷款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百万计的高校贫困生,并在资金可循环的基础上实现学生贷款的有效偿还与回收,始终是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若干重要问题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议题之一。

如果以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为开端,我国学生贷款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使得我国学生贷款迅猛发展。

在经过多次政策调整、逐步放松借贷条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后,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学校贷款、一般商业性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四种方式的学生贷款,其基本特征见表1。

但学校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额度和覆盖面都非常有限,目前学生贷款的主渠道是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不完全统计,1999-2010年以来,两种学生贷款余额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所占比例大约为1.3%-1.8%。

其中,其中,中国银行自2004年中标成为全国11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独家承办银行以来,连续十年获得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独家承办权,截止2010年6月末,已累计向126万余名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31.06亿元。

表1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四种方式及主要特征

学校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

发放机构

学生所在学校

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实行招投标办法

大多数省份委托给农村信用社

贷款对象

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含民办)大学生、研究生

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家庭籍贯所在地的金融机构直接贷给学生家庭

贷款利息

无息

商业贷款利率

商业贷款利率

农信社浮动利率

财政贴息

财政部门有间接贴息

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负担

都有不同程度的财政贴息,但方式、程度各异

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

严格的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

担保方式差异较大,多信用担保

高校责任

负完全责任

证明借款学生的学生身份及其在校表现

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并要进行贷款协助

贷款额度

每年1,000元左右

一般在2,000元至20,000元之间

按在校生总数的20%确定,每年不超过6,000元

一般每年不超过6,000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为毕业后6年还清贷款

各金融机构规定期限不同

毕业后1到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一般6到8年

贷款减免

有,并在完善

然而,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学生贷款是建立在成熟个人征信体系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是:

我国目前无论哪种形式的学生贷款,对政府、银行、高校和贷款学生及家庭都有较高的信用要求,除发放额和覆盖面极窄的一般商业性贷款外,其它三种形式的学生贷款都与个人征信体系相互脱节,不可避免地导致贷款回收率偏低而违约率偏高,银行担心学生贷款不能得到有效回收而产生“惜贷”行为,使得学生贷款市场的发展空间严重受阻,主要是行政推动而非市场推动的结果。

如2003年8月出现社会所熟知的“双二零”事件中,中国人民银行曾单方面发文对部分高校的学生贷款予以停贷。

据本课题组的访谈结果显示:

78%的被访谈者认为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相互脱节是影响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原因,90%的接受访谈的大学生认为需要信用报告证明自己,同时也需要信用机制约束自己。

在没有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参与偿还与回收的情况下,我国学生贷款违约率普遍偏高,部份省份甚至高达35%到40%,远高于一般个人消费信贷违约率1%的平均水平。

在违约的原因中,有相当比列的学生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毕业后天南海北,原借款银行不知道自己的去向,也不太可能为了区区几万元学生贷款的钱一路追踪,所以对归还学生贷款一事,能逃则逃,能拖则拖。

2007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本息总计3,700多万元,引起了全国的关注。

目前,我国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处于相互脱节的状态,政府、中央银行、高校、银监会、各商业银行之间无法共享学生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为学生贷款的信用风险埋下了隐患,个人失信现象普遍存在于学生贷款的发展历程之中,征信数据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学生贷款市场发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瓶颈”。

强化借款学生的守信意识和守信行为,不仅需要教育引导、道德约束和舆论宣传,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使得他们在此种制度框架下自动选择守信作为行事准则,能够保证作为金融交易的学生贷款活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以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储蓄向高等教育投资转化。

从理论上讲,也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由于开展高校学生贷款业务而带来的金融资源的更有效配置、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效率的提高,管理水平的改善和经营收益的增加,从而最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储蓄资金转化到高效益的人力资本投资领域。

总之,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资源配置效率,是我国学生贷款效率的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发挥。

学生贷款效率,既受制度环境的影响,也是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不论其改革的表现形式如何,都可归结为利益主体对政策行为可能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同交易费用密切相关。

若制度安排中的赢利者在补偿损失者之后还有盈余,则该种制度安排被认为在经济上是有效的。

因此,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设的互动机制,正是提升学生贷款效率的低成本路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银行对学生贷款的“惜贷”行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与回收等不同环节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相对于银行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占有更多信息。

在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互动机制以后,能最大程度改善学生贷款交易双方的信息结构,银行可以借助于个人征信体系获得借款学生各个环节的完备信息,不会为防范信用风险而产生“惜贷”行为;另一方面,个人征信体系下的专业机构开发了各种计量模型对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批处理,减少了对学生贷款申请人进行逐一审查而花费的人力物力,降低了学生贷款业务各方的交易成本,并且有利于对申请人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

在此过程中,个人征信体系通过真实、全面、及时采集、处理学生的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征信机构将零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处理并加以量化后向银行或教育部门报告,就形成了个人信用评分。

信用分数的高低能够很好的反映个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银行和学生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帮助银行及时地识别学生贷款业务中潜在的信用风险。

在贷款偿还与回收环节,个人征信体系通过准确的信息共享机制,能有效甄别学生贷款的恶意拖欠、违约行为,还可通过失信惩戒规避潜在的学生贷款信用风险。

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学生贷款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扩大学生贷款规模,维护金融稳定,而且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进行目标客户筛选、市场营销以及个人消费信贷义务的后续跟踪管理,从而间接增进消费者福利。

综上所述,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既是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培育成熟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必由之路,这已经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学生贷款的成功经验所证实。

目前我国学生贷款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阻碍了该业务的广泛开展,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借鉴国外利用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学生贷款的成功经验和实践模式,通过降低信用风险的途径来发展学生贷款。

本课题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依据,通过分析目前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各方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明确个人征信体系在学生贷款中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阐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方式与途径,探析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实现个人信息“无缝对接”的实践模式,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配置公共教育、信用资源的理论框架,从而规范包括政府、高校、银行、学生及其家庭在内的参与学生贷款的利益相关者信用知情的权利与接受信用约束的义务,对于建立、完善学生贷款政策并推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向全社会的深化与拓展,将起到重要的基础理论作用。

本课题研究具有明显的问题指向与应用指向,对推动现阶段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完善,最终不仅促进教育公平的真正落实,而且对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都具有一定的政策咨询和参考作用。

摘要

我国学生贷款基本上适应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全面转型的要求,成为力度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高校学生资助方式。

然而,目前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还远未形成个人信息“无缝对接”,致使学生贷款的发展空间严重受阻。

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的良性互动,在实践中分别形成特色鲜明的市场化模式、公营模式和会员制模式,基本解决学生贷款个人隐私和信用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成为这些国家学生贷款成功的关键所在。

为了促进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培育具有巨大潜力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我国不仅很有必要构建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的良性互动机制,而且基本具备了可行条件,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的推动,既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模式。

我国要科学地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还很有限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模式选择,将过于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学生贷款个人信息进行高度整合,克服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的信息障碍,不仅能约束学生贷款各方的失信行为,也能积极拓展个人消费信贷和社会信用体系落到实处。

内容结构图

 

1.研究问题:

(1)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揭示我国目前学生贷款的需求旺盛与银行“惜贷”并存的现象及其形成的认识论根源、政策缺陷与改进方向,较全面地阐明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互动机制的目标、功能、模式选择、保障措施与运作机制。

(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

本课题研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依据,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改革实践中,探索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对学生贷款个人信息的“无缝对接”,试图在制度创新的层面上,阐释个人征信体系在中国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中的路径选择,这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成本分担的深化改革,具有理论探索的意义;

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学生贷款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阻碍了该业务的广泛开展,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借鉴国外利用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学生贷款的成功经验和实践模式,通过降低信用风险的途径来发展学生贷款。

本课题通过分析目前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各方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明确个人征信体系在学生贷款中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阐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方式与途径,探析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实现个人信息“无缝对接”的实践模式,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配置公共教育、信用资源的理论框架,从而规范包括政府、高校、银行、学生及其家庭在内的参与学生贷款的利益相关者信用知情的权利与接受信用约束的义务,对于完善学生贷款政策并推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向全社会的深化与拓展,将起到重要的基础理论作用。

本课题研究具有明显的问题指向与应用指向,对推动现阶段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完善,最终促进教育公平的真正落实,具有一定的政策咨询和参考作用。

(3)研究假设:

无论是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基于教育公平和教育成本分担的理由,都将学生贷款逐步替代助学金视为既定的政策方向。

而在学生贷款的具体推行过程中,无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难题。

对于此难题在实践中的解决,无不是借助于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不同的实践模式,在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与回收等环节保持着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推动着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验证了学者们有关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互动机制,要不断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力度的假说。

其一,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学生贷款的借款人“讲真话”假设。

在学生贷款市场上,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是非均衡的,借款者个人总是比银行更清楚该笔贷款的偿还可能性,银行始终面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不存在个人征信体系的情况下,由于银行缺乏足够多的信息以甄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通常只能根据市场平均状况制定借款条件,结果不仅提高了学生贷款的借款成本,而且对那些最愿意接受此贷款条件的人“惜贷”(逆向选择)。

为此,政府需要建立一种信息交流渠道和迫使借款人“讲真话”的机制,个人征信体系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学生贷款市场上的信息中介,它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信息甄别机制,也为借款学生提供了一种信号传递途径。

ChandlerandParker(1992)通过比较美国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与信用卡申请表中的数据在信用评分模型中的表现,研究得出个人信用报告对贷款风险的预测能力要更高的结论,即个人征信体系比银行内部征信更有助于识别风险。

此外,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深知一旦其失信,其信用污点将会在其个人信用报告中保存,不仅在经济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还难以就业、转职及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其影响难以估量,因此借款人总是会选择学生贷款的守信作为其最优策略。

在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的美国,尽管学生贷款十分普遍,但贷款违约率不高,在2003年降低到6%以下,并一直保持着此违约率水平。

其二,个人征信体系的中介功能假设。

以经济活动为主体的个人征信体系最早是围绕借贷关系而展开的,银行作为最早分离出来的借贷中介担负着全部的信用风险,因此,对其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的了解成为其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由于银行自身信用信息能力的限制以及各银行间信息沟通安排的自然欠缺,征信范围与效率在应用到学生贷款业务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每个学生的单笔贷款金额小而整体数量大,通常带来管理、交易和追讨方面的高成本。

这也意味着需要独立于银行和借款者的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到分散在不同机构、部门间的大学生个人信用记录,统一集中到个人信用数据库中,为银行在学生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环节服务提供的完整、准确的信用信息。

这样,借助个人征信体系的互联互通、共享和安全保护,银行就能实现对学生贷款者信用状况的有效跟踪。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大学生的来源、毕业后的流向复杂,除了借助个人征信体系,银行无法准确无误地对每一个贷款的学生信息进行有效跟踪,也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这个庞大人群的信用状况进行维护。

其三,制度盈余假设。

若制度安排中的赢利者在补偿了损失者之后还有赢余,则该种制度安排被认为在经济上是有效的。

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的互动机制,既受制度创新、教育环境的影响,也会在国家、地方政府、银行、学生及其家庭等相关利益主体中间产生相互博弈的行为。

不论表现的形式如何,实质上都可归结为不同利益主体对互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成本——收益的一种权衡,同交易费用密切相关。

政府的作用在于其能够设定博弈的规则——制度,在不同的制度下,博弈行为的选择空间和收益函数不同,因此将有着不同的行为。

政府正式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影响学生贷款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而规范和维持学生贷款市场正常的信用秩序。

而银行、学生及其家庭在互动过程中也是学生贷款交易费用降低的主要受益者,故他们可以成为学生贷款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4)核心概念:

学生贷款:

我国共有学校贷款、一般商业性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四种方式的学生贷款,其中,学校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的发放范围和资助力度都非常有限,因此,本课题所指的学生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于1999年由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院校试点、2000年起在扩大到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全国普通高校。

与其它高校学生贷款方式相比,其最大特点在于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

2004年6月,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后,对其在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形成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

2007年5月以前,国家助学贷款一直由学生在所就读高校申请,即“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2007年5月后,部分省试点由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即“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目前,两种国家助学贷款并存,除了申请地不同外,借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减免条件等方面并无差异。

生源地助学贷款:

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中,中央政府才首次正式要求各地方政府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但早在2001年,浙江省就开始创办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市县财政贴息50%,紧接着,江苏、河北、辽宁等省份相继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基本上以省为单位运作,“其政策条款基本上是全盘依照当时环境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而制定的,因而在资助对象的条件、贷款期限和金额、利息补贴等方面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同小异。

个人征信: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2)所称的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其他提供信息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本课题所指的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银行和学生贷款借款人的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

其中,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征信的基础产品;个人信用评估是指通过使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影响个人及其家庭的内在和外在的主客观环境并对其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它是对个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综合评价,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信用评分或个人信用评级,属于个人征信的增值产品。

个人征信体系:

本课题所称个人征信体系,指为了把分散在不同授信机构、商业机构、行政机构等的能反映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以法律规章、组织结构、征信产品与征信市场、征信监管、征信标准化建设、科研教育等因素共同所构成的一个整体,让授信机构在信用决策时能方便、快捷地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从而大大节约交易费用,它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

个人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个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等其他领域。

互动机制:

本课题所指的互动机制是指个人征信体系为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信息共享平台,能有效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学生贷款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对于逆向选择,银行能够掌握更多的学生贷款者的个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信用度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和利率。

如果银行根据已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对那些信用好并配合征信工作的学生给予贷款优惠,那么借款学生就会自觉维护其自身信用,并积极主动地利用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信息共享平台来向银行传递“自身信用良好”的信号,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逆向选择问题随之得到解决。

对于道德风险,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将学生贷款人的偿还债务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传递给其下一个潜在的借款学生。

如果学生贷款人恶意违约或拖欠,那么在其个人信用中将会出现违约记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长久而消极的影响;如果能按约定还款,那么其个人信用中就会出现信用良好的记录。

个人征信体系所具有的这种惩罚激励机制会诱使学生贷款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银行最有利的行动,即自觉地按约定进行贷款偿还,从而道德风险问题得以解决。

因此,学生贷款与个人征信体系的互动机制是解决学生贷款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问题,是集信号传递、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功能于一身的机制。

从长远来看,这种互动机制不仅对于微观的借贷双方,而且对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

(1)研究背景:

现阶段我国学生贷款的产生与发育过程,也是一个与中国高等教育体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相互交织的渐进实现过程。

从新中国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免费高等教育加人民助学金”相适应,在这段很长的时期,我国所有大学生无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而且还可享受到人民助学金以保证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基本上不存在学生贷款的现实需求。

因此,可以把学生贷款和高等学校收费上学制度看成同一个制度集合中两个联系得非常紧密的制度安排,其中后者是前者的基础。

1989年我国高校对新入学的学生均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1994年原国家教委在全国50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试点,1997年全面展开,除特殊专业外,所有高校学生实行收费上学。

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要缴纳一定的学费,进行成本分担,已形成广泛共识和事实行为。

但是,高等学校收取学费将使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难以负担,客观上要求学生贷款制度,让贫困大学生利用未来“预期的收入”投资现在的高等教育,用自己明天的收入圆自己今天的“大学梦”。

同时,我国一方面存在严重的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大量的资金低效率地“沉淀”在金融系统内部;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生通过高等教育形式的人力资本投资存在严重的资金缺口。

学生贷款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金融发展和高等教育转型的需要,能在金融系统“沉淀”资金和人力资本投资缺口之间架起桥梁。

从国外经验看,学生贷款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品种,学生使用金融贷款完成学业的现象十分普遍。

从未来发展趋势来说,即使高等教育从精英化从走向大众化,大学生仍然是中国最值得信赖的群体,随着我国教育金融环境与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学生贷款既可以资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也可以为金融机构培育未来的优良客户。

因此,我国学生贷款具有广阔的社会条件、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

但是,我国学生贷款无需抵押,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却没有高效的个人征信体系为保证条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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