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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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

 

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

 

PPP

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项目合同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在汝南县由以下双方订立:

(1)(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2)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

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1

1.1术语定义和解释1

1.1.1术语定义1

1.1.2解释3

1.2合同背景和目的5

1.2.1合同背景5

1.2.2合同目的5

1.3声明与保证5

1.3.1甲方声明与保证6

1.3.2乙方声明与保证6

二合同主体8

2.1政府方主体8

2.1.1主体资格8

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8

2.1.3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0

2.2社会资本方主体12

2.2.1主体资格12

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2

2.2.3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3

2.3对项目公司的约定16

第三章项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18

3.1项目的范围18

3.1.1项目名称18

3.1.2项目地点18

3.1.3项目内容18

3.2经营权18

3.3经营权的限制19

3.4项目合作期限20

3.5期限的结束21

第四章前提条件22

4.1前提条件的具体内容22

4.2前期工作任务分担22

4.3前期费用22

4.4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23

4.5前提条件豁免23

4.6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23

4.7合同生效日期24

第五章项目的融资25

5.1资金筹措方式及到位进度25

5.1.1项目资本金25

5.1.2项目资金到位进度25

5.2乙方的融资权利和义务25

5.2.1乙方的融资权利25

5.2.2乙方的融资义务26

第六章项目用地27

6.1土地权利的“取得”27

6.2场地范围27

6.3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等27

6.3.1乙方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27

6.3.2土地使用权的限制28

6.3.3甲方对项目用地检查监督及出入权28

第七章项目的建设29

7.1项目规划设计29

7.1.1设计责任29

7.1.2设计依据29

7.1.3设计审查29

7.1.4设计优化与变更30

7.2项目施工31

7.2.1项目施工管理31

7.2.2项目建设期限及进度32

7.2.3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及服务的采购33

7.2.4项目建设质量管理34

7.2.5项目安全保障管理35

7.2.6项目建设监理与检查36

7.3工程建设费用的控制、确认及审计36

7.4项目建设的延迟、放弃38

7.4.3放弃及视为放弃38

7.5项目竣工验收39

7.6项目建设其他事项40

7.6.1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40

7.6.2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40

第八章项目的运营维护42

8.1运营和维护要求42

8.2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43

8.2.1乙方应确保:

43

8.3监督与检查43

8.4应急预案44

8.5未履行维护义务、补救及赔偿44

8.6升级改造45

8.7乙方的报告45

8.7.1定期报告45

8.7.2临时报告46

8.8财务报表46

8.9运营管理机构的选定47

第九章项目的移交48

9.1移交范围48

9.2移交委员会49

9.3移交验收49

9.4人员和人员培训49

9.5移交费用50

9.6项目风险转移50

9.7保证及其转让51

第十章股权变更限制及股权退出机制52

10.1股权变更的限制52

10.2股权退出53

10.2.1非正常方式退出53

10.2.2正常方式退出53

10.3乙方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54

10.4股权退出后的补偿54

第十一章付费机制56

11.1政府付费56

11.1.1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56

11.1.2计算方法56

11.2支付时间及程序57

11.3绩效考核58

11.4调价机制59

11.4.1可用性服务费60

11.4.2运营维护服务费60

第十二章履约担保62

12.1履约保函受益人62

12.2履约保函类型及金额62

12.3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后果63

12.4履约保函有效期63

12.5履约保函的兑取64

12.6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64

12.7履约保函的解除64

12.8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限制65

第十三章保险66

13.1原则66

13.2一般保险义务66

13.2.1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66

13.2.2保单要求67

13.2.3保险条款变更67

13.3本项目保险种类67

13.3.1建筑工程保险67

13.3.2安装工程保险68

13.3.3货物运输保险68

13.3.4第三者责任险68

13.3.5施工机具综合保险68

13.3.6雇主责任保险69

13.3.7其他保险69

13.4投保的要求69

第十四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71

14.1守法义务71

14.2法律变更71

14.2.1法律变更的含义71

14.2.2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71

14.2.3法律变更的后果72

14.3廉政与反腐72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74

15.1不可抗力事件74

15.1.1乙方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74

15.1.2甲方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75

15.1.3损失承担原则75

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75

15.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76

第十六章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77

16.1甲方的监督权77

16.1.1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77

16.1.2进场检查和测试78

16.1.3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78

16.1.4参股项目公司78

16.2甲方的介入权79

16.2.1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79

16.2.2甲方介入后的法律后果79

16.2.3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介入80

第十七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82

17.1违约行为认定82

17.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82

17.3甲方违约赔偿责任83

17.3.1建设期甲方导致的延误83

17.3.2注册资金未按时到位83

17.3.3延迟支付运营维护费83

17.3.4不当提取保函83

17.4乙方违约赔偿责任84

17.4.1注册资金未按时到位84

17.4.2建设期延误84

17.4.3运营维护考核不达标84

17.4.4逾期移交项目资产84

17.4.5未按要求购买保险85

17.5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85

17.6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86

17.7提前终止意向通知87

17.8提前终止通知88

17.9提前终止的补偿88

17.10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89

17.11提前终止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和解除90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91

18.1适用法律91

18.2争议解决91

18.2.1友好协商91

18.2.2项目协调委员会91

18.2.3协调事项92

18.2.4其他争议解决方式92

18.2.5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92

第十九章合同其他约定94

19.1合同生效94

19.2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94

19.3合同的修改94

19.4合同的转让95

19.5双方往来文件的权属95

19.6保密96

19.7通知的送达96

19.8不弃权97

19.9可分割性97

19.10信息披露98

19.11特别条款98

19.12合同份数98

第二十章附件100

第一章总则

1.1术语定义和解释

1.1.1术语定义

本协议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在项目公司正式成立之前是指中选的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正式成立之后是指项目公司)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附件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

指《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

中标人

指【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联合体】

资格预审文件

指甲方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文件

指甲方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的《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项目合同(草案)》及其澄清答复等。

投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投标保证金

指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投标义务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由甲方/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项目特许经营期

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开始15年(含建设期2年)的期间。

特许运营期

指自完工验收日起至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期间。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3)中标通知书;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5)融资文件;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5)项目运营单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规定。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担保合同

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包括银行、社会信贷机构等。

融资文件

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保函。

运营与维护期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项目建设

指《汝南县中心城区水系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

建设期

指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变动

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项目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项目的更新改造。

竣工验收

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开工日

本项目开工日为本项目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生效日

指项目前提条件成立且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终止日

指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贷款资金

本合同所涉及资金及所有贷款仅指用于本项目

1.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合同背景和目的

1.2.1合同背景

(1)本项目已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于2017年【10】月【20】进行了资格审查,针对审查结果于2017年【10】月【21】日在【河南政府采购网站等媒体】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

(2)甲方于2017年【10】月【25】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了《采购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已于2017年【】月【】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1.2.2合同目的

(1)本项目投融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得以满足和到位,以实现项目建设和运营。

(2)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实施提供权利和义务的界限,预防风险发生,确定风险承担主体。

(3)建设期满后,保证本项目资产的顺利移交,实现本项目物有所值。

1.3声明与保证

1.3.1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得到政府方的充分有效授权,具备签署本项目合同的主体资格。

(2)在本合同签署后,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再与任何其他方签署与本项目有关的、并可能对项目公司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

(3)甲方已充分说明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背景,所说明之事项真实、准确并且完整,同时阐述清楚本项目建设目的,并无任何有意掩盖或隐藏之行为。

(4)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5)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2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同时具备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

(2)乙方充分、全面的了解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内容、合同签署背景,并在入场前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勘察,已明确知悉和了解场地状况和建设的条件。

(3)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服务并维护项目资产。

(4)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任何超出甲方能力和责任范围的行为,在保证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公益性,维护项目的公益性本质。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质证书真实、合法、有效,且在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第二章合同主体

2.1政府方主体

2.1.1主体资格

甲方:

汝南县水利局

如汝南县水利局在对行政机构进行调整时,发生主体名称变更的,则变更后的主体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2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督促和监督项目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建设期内,与乙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

(2)在运营期间,实施对运营期的绩效考核,检查项目运营状况,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运营期间的运营维护数据、维修记录等文件资料;

(3)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4)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

(5)依法授予本项目经营权;

(6)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或临时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情况;

(7)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8)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9)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申请政府审计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11)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重大违约或重大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介入临时接管项目,直到项目恢复正常运营;

(12)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13)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擅自停业、歇业;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4)擅自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合作期满,无偿取得本项目相关资产的权利;

(15)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1.3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在本合同签署后,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再与任何其他方签署与本项目有关的、并可能对项目公司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与项目有关的批准;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尽力协助乙方享受到国家或地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

(4)根据本合同约定,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项目土地交付予项目公司占有和使用;

(5)负责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工程设计或方案变更的审批,并审核确认该变更的预算清单;对本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协调;

(6)建设期间,协助乙方设立项目经理部、拌合场、预制场等临时设施,以及将所需水、电、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需要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纳入总投资;

(7)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等部门或行业需在本项目永久性占地范围内设立永久性各种管线、杆塔、管廊等设施时,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由甲方统筹各方协调施工;

(8)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方式,在项目运营期间,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全部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9)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10)因甲方要求或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11)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与乙方办理工程固定资产、全套档案资料交接等手续。

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接受项目设施,并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款项;

(12)因政府方原因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13)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2社会资本方主体

2.2.1主体资格

乙方:

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联合体

如乙方股东或乙方进行股权变更,则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若名称变更,则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经营、管理、使用权;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在合作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收取可行性服务费运营维护费等独家和排他权利;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由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另行签署施工合同。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的目的将本项目经营权进行质押;

(3)享有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利;

(4)合作期结束后,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5)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6)根据本合同因甲方原因使项目建设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业务时间相应延长;同时对增加的工程量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7)在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8)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9)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乙方由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甲方应给予补偿;

(10)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该项目未尽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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