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宣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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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规规范宣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总局令、政府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现有120多个),GB(主要标准1800多个),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特种设备目录,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生产、检验、检测单位许可设备使用登记操作、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企业责任、检验责任、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社会责任,工作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第三条),监管方式,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无证生产(第七十四条)设计文件未鉴定(第七十五条)未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未附出厂技术资料(第七十七条)施工未告知、未移交技术资料(第七十八条)未经监督检验(第七十九条)违规校验、调试电梯、未报告电梯严重事故隐患(第八十条)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许可证过期或超范围生产,缺陷产品未停产召回,生产、销售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一条)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淘汰、报废、未维保的特种设备,未建立查验和销售记录,进口特种设备未提前告知(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设置登记标志;未设置检验标志;未维保和定期自查;安全附件未校验检修;未按时申报检验;未按要求进行水(介)质处理;未制定应急预案;(第八十三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故障异常未检查消除;未履行报废义务;(第八十四条)无证充装;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未配备持证人员;使用无证人员;未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第八十六条)运营使用单位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未试运行检查;未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第八十七条)无证维保电梯、未按规范维保电梯;(第八十八条)发生事故不组织抢救;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八十九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拒不接受检查;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第九十五条),法律责任,使用,检验检测责任(第九十三条)未经核准或超范围检验、检测使用无证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未告知与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泄露商业秘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故意刁难相关单位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第九十条、九十一条)拒不接受检查(第九十五条)检测人员违规作业造成事故(第九十二条),法律责任,检验检测,监管责任(第九十四条)依法实施许可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活动依法吊销许可、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依法撤销核准、查处虚假检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立即处理报告、处理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事故不得重复许可、重复检验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妨碍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法律责任,监督管理,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法律解释,凡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都属于符合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条件,都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刑事立案标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规规范,中华人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各类考核大纲和考核细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范,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分考试程序和审批发证程序。

考试程序由考试机构负责:

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审批发证程序由行政机关负责:

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考试机构由总局和省局指定并公布。

个人申请考试领证,全国通用,用人单位聘用签章后方可作业。

有效期4年,期满3个月前申请复审延续。

培训可由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进行。

18至60周岁可取证与复审。

文化程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实习经历、健康要求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规定。

http: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三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职责如下:

(一)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四)安排、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安全监察,使用前出厂文件检查,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与节能的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事故预防、事故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定期检验、设备购置、维修、改造、隐患与故障处理、停用、报废等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管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人员有作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

http: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企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检验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政府及监管部门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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