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城北环一路东段政道路建设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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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城北环一路东段政道路建设工程

 

博罗县城北环一路东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PPP项目合同

 

博罗县人民政府

【中标社会资本】

二〇一七年三月

 

博罗县城北环一路东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PPP项目合同

 

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方:

博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中标社会资本】(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附件目录

1、授权文件

2、项目用地红线图

3、可用性绩效指标及付费

4、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及付费

 

前言

(a)甲方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博罗县城北环一路东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详见附件1)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b)甲方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乙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惠州市博罗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本项目采用BOT运作方式。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实施,甲方授予乙方合作范围内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运营权。

甲方负责完成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期的地质勘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涉及的拆迁工作;乙方主导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融资;负责相应基础设施在合作经营期内保证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必须保养、维护等工作。

项目公司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收入来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本项目即博罗县城北环一路东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城北部境内,道路线位与规划线位一致呈L型,西起现状罗阳大道,东接规划曙光路并向南延伸,顺接现状广汕公路。

本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道路全长约3117米,设计车速为6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8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铺设彩色透水性砖。

项目静态总投资额约为36071万元,动态投资额约为36919万元。

甲方

指博罗县人民政府。

乙方

指甲方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则乙方指【中标社会资本】;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时提供的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或有)等)以及【中标社会资本】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等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可用性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交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等)、融资成本、税费、征地拆迁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分9年支付,每十二个月支付一次。

可用性服务费的付费金额根据本合同中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得出,付费金额或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运维绩效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税费。

就本项目而言,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是指社会资本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营内容时所发生的费用。

运维绩效服务费按每半年度付费,付费金额为年度付费额除以二,实际支付的金额将与依据常规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运维绩效服务费未来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

经营期

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

其中,本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十四(14)个月,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九(9)年,从运营期起始日起算。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道路工程、岩土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电气、绿化喷灌、交通监控及信号灯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3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7.1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20.5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保函。

建设期

指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不超过十四(14)个月。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8.2条。

运营期起始日

指本合同第14.2条约定的日期。

固定资产投资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经常性支出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

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通过对项目公司另行支付补偿费用或者相应核减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方式,对因法律变更所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经常性支出所带来的项目公司实际成本费用增加或减少进行全额补偿或核减,以保证项目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受该等法律变更的影响。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3.5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3.5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有效期前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履行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a)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b)“元”指人民币元;

(c)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d)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e)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f)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g)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h)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i)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j)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甲方在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

(i)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

(ii)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ii)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iv)取得乙方提供的征地拆迁费资金的权利;

(v)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vi)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vii)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或强制关闭停业的;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构成根本违约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b)甲方在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

(i)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争取申请广东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试点示范项目等;

(ii)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本项目红线范围边缘;

(iii)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iv)负责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乙方因提供征地拆迁费用而发生的资金占用费用;

(v)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且甲方承诺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提请博罗县人大审议;

(vi)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vii)在项目经营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甲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viii)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乙方在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

(i)享有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ii)享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依法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利;

(iii)在合作期内同时享有本项目红线范围内除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外的项目资产占有权;

(iv)要求甲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v)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b)乙方在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

(i)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ii)按照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惠州市博罗县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iii)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iv)接受甲方和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经营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v)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承担其他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vi)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vii)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工;

(viii)如未来甲方或博罗县有关部门或甲方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ix)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由于该等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专项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专项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x)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申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xi)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

(xii)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乙方应另行通过股东贷款或补充担保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甲方的承诺

(a)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b)完成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甲、乙双方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一致达成谅解协议,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3.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乙方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2.2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3.3乙方确认

(a)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b)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二章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经营权

4.1经营权的授予

(a)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包括广告经营权、道路冠名权等)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本款前述相关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如本项目涉及到道路路由优化、管线/管廊铺设等第三方实施机构之间有关事务的,则乙方应事先报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对应的实施主体收取相应的费用,该等收益可在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分享,具体收益分享机制等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

其中,项目建设期不超过十四(14)个月,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九(9)年,从运营期起始日起算。

4.2经营期的延长

(a)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经营期可适当延长:

(i)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ii)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经营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b)乙方在4.2(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经营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经营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因此申请延长项目经营期的权利。

(c)延长项目经营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a)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b)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c)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经营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4项目经营期满后的处理

本项目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经营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项目经营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乙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招标而乙方未获中标资格的,乙方应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应保证在经营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抵押担保,在经营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章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函

第五条前期工作和建设期履约保函

5.1前期工作

(a)征地拆迁费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以经过审计后的不含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静态总投资额的10%为上限,超出上限部分由甲方自行解决),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乙方因提供征地拆迁费用而发生的资金占用费用;其他已发生的前期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需计入项目总投资的部分,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无息返还给甲方,并计入总投资。

(b)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或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c)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应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设计及审查等。

5.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

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由乙方提供(以经过审计后的不含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静态总投资额的10%为上限,超出上限部分由甲方自行解决),征地拆迁费中由乙方提供的部分计入总投资;其他已发生的前期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需计入项目总投资的部分,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无息返还甲方,并计入总投资。

甲方应协调相应的前期工作成果编制单位,确保项目公司有权无偿使用该等工作成果。

5.3建设期履约保函

(a)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i)符合甲方同意的格式;

(ii)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iii)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

¥10,000,000.00)。

(b)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

5.4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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