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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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教学要求】
1.具备合同的基础知识;
2.描述工程项目合同的类型,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阶段管理的内容;
3.从承包人的角度进行合同策划与管理,进行索赔的管理。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凡是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协议,均非合同。
它提示了合同与其他协议的区别,揭示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需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在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2.合同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订立合同来形成某种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变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设立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是为了变更或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必须依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合法。
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
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新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⑵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必须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即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如果对方当事人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时,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继续履行。
二、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1.合同的分类
⑴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⑵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如借贷、保管、货物运输、赠与合同。
确定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主要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而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为了有利于经济流转的便捷和迅速,并保护交易的安全,借贷合同中的银行信贷合同、保管合同中的仓储保管合同及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⑷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主要包括依法采取书面形式、公证、签证、审批或登记形式或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合同为求流转的迅速和便捷,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⑸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第三人设定权力,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
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⑹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如信贷合同为主合同,为信贷合同所设立的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为从合同。
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规范,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元名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
⑻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根据合同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本合同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⑼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
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⑽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有无外国当事人,把合同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经济生活的实践和法律的规定,合同形式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⑴口头形式合同
口头形式合同(口头协议)是以口头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而不是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口头合同的优点是简便易行,适用于可以及时清结,交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关系。
其缺点是空口无凭,合同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对于不能及时清结和关系比较复杂的重要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⑵书面形式合同
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一般不要求遵从固定的格式。
但其内容必须写明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使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有充分的根据。
书面合同订立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若是法人订立书面合同,还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⑶其他形式的合同
其他形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审批和鉴证形式的合同。
①审批形式。
审批形式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积极干预的表现。
它有助于把这一重大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的宏观管理之中,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合同的审批是国家对特定合同的特殊要求,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
合同是否采用审批形式,不能由当事人决定。
凡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都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非经批准,不发生效力。
②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
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鉴证机关进行鉴证时要对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等各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合同才予以鉴证。
对经过鉴证的合同,鉴证机关要监督执行。
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
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
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三、合同制度的作用
我国是国有、集体、私营、混合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和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并存的国家,合同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它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它们对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必须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们要取得对方的产品(商品),只能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换。
合同就是这种等价交换的法律形式。
这种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进行商品交换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必须使用合同来实施。
合同制度的作用体现在:
1.合同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的手段
一个经济主体,它与外部订立的合同,对其内部的生产经营指标有很大的约束作用,合同履行情况,直接体现尹自己生产经营的成效。
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可促进企业加强核算、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质量、增加产值、提高经济效益。
合同责任制可促使企业转变经营作风,认真履行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2.合同是实现专业化协作的纽带
合同是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现专业化协作的有效工具。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现代化的生产要求向专业化方面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化协作必将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
专业化是协作的基础,而协作又是巩固和发展专业化的条件。
合同是组织协作和经济联合的有效方式。
通过合同,可将互相依赖的主体联系起来,巩固协作关系,使各主体准确无误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有效地推动专业化和经济联合的发展。
因此,各企业必须按照专业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横向经济联系。
运用合同的法律手段来确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即由合同规定各方提供的资金或原料、技术或劳力、厂房或设备、利润分成比例、违约责任以及风险责任等。
3.合同是发展对外贸易和科技协作的媒介
国际贸易和科技协作是建立在市场和商品经济关系基础上的。
合同制度已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协作的媒介。
对外的商品进出口,技术的引进与输出,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对外补偿贸易与来料加工,国际运输、信贷和租赁,对外的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等都必须遵循合同法律形式。
通过与外商订立各种形式的合营、借款、财产租赁、补偿贸易等合同,可达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
通过各种对外贸易合同的签订,可了解和预测国际市场商品的供应情况,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国际市场适销商品,提高我国迸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通过与外商订立合资或合作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科技协作,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合同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是产生一定社会后果的法律行为,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⑴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合法的原则
合同的合法原则是指合同订立的主体、订立的方式和程序、订立合同所涉及的内容都要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合法原则的内容包括:
①主体资格合法。
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且应满足合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
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合同的条款应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完备,内容表述应真实。
③代理合法。
即合同的代理应符合我国的合同代理制度,代订合同前,应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④程序和形式合法。
即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订立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⑵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论是公民个人、农村承包户、法人或上级、下级,或其所有制的性质如何、经济实力强弱,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允许恃强凌弱,以大压小。
自愿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平等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本质特点在《合同法》中的反映。
在商品交换中,只有各方都是以平等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姿态出现,按照公平自愿、等价交换的原则交换各自的劳动,市场经济才能得到繁荣和发展。
⑶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取得意思一致,这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定方式。
合同是双方协议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各自利益和要求经常是不完全一致的,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真正自愿基础上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在订立合同时,就必须由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由双方进行反复充分地协商,只有协商一致了,合同才能成立。
2.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⑴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规定。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行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这种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标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要约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承诺发出,合同即告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要约失效的情况有: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⑵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特点: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四个特征。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的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⑶合同的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地点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明确合同主体,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的履行和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⑵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⑶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尺度。
⑷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
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
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
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⑸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当事人一方交付标的,另一方支付货币。
标的物的价款或劳务酬金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
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⑹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
包括合同的签订期、有效期和履行期。
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
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
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
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
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⑻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应当在合同条件中对此做出规定。
4.订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因以下各种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⑴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往往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
5.格式条款(标准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这类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人往往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各国立法都对格式条款提供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开始。
⑴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应具备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公平合法、合同代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形式等条件。
⑵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口头合同当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当昕其自然发展。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违反了法律的要求而成立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的都属无效合同: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⑶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元效。
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双方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返还财产。
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
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给对方抵偿。
⑵赔偿损失。
由过错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相应份额的经济损失。
⑶追缴财产。
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追缴的财产应交国库。
⑷其他责任。
3.合同的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请示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以及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严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被消灭。
六、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从而使该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得以全部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得以达到整个过程。
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⑴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