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评价员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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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评价员考题

某某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评价员考题

一.是非题

正确的在括号内打√,否则打×。

(判对给分,判错不给分。

(1)法规知识部分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管理。

(√)4.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7.建筑起重机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8.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1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1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14.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5.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监理单位。

(×)1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8.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2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2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2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5.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

(√)26.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排查治理范围为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7.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28.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29.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30.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3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

(√)3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大纲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3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只在发证杌构所辖地区使用。

(×)38.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3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查询服务。

(√)4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制度。

(×)4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4.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45.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46.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47.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48.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49.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解体、销毁报废,无须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50.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51.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5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5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要求,宜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55.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宜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适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6.建筑施工企业宜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57.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8.建筑施工企业宜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9.专业承包单位在每个项目上至少配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0.劳务分包单位在每个项目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6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数量。

(×)62.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6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5.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可延期颁发施工许可证。

(√)66.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67.建筑施工企业宜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6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69.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7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7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宜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

(×)7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宜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74.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适当时可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75.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7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宜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7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宜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7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79.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重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质量。

(×)80.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方可独立作业。

(√)8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范围包括本市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接的工程项目。

(×)82.针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隐患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坚决实施关停等断然措施。

(×)83.本市建筑劳务企业自有技术工人的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与承揽的工程规模大小相适应。

(×)84.建筑劳务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

(√)85.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招用或要求建筑劳务企业提供合格的务工人员。

(√)86.凡取得本市以及外省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上岗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信息卡受理点办理信息登记。

(×)87.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劳务企业和施工现场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督查。

(×)88.施工便民十八法要诀仅适用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89.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带领分包单位负责人,主动走访相关街道、居委会和工地邻近居民,取得街道、居委会的支持和居民谅解。

(√)90.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围档必须做到封闭、整齐,围网必须保持日常封闭和完好,定期洒水冲洗或浸洗围网,保持绿色围网整洁。

(×)91.道路管线围档宜连续封闭、整齐划一,围档设施质量和形象标识,必须符合现行规定并确保日常无损、整洁。

(×)92.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防坠物保护棚。

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的,保护棚搭设不得少于两层。

(×)93.建设工地出入口和围档外周边不宜堆放建材、设备、渣土垃圾和其他杂物;

(×)94.施工废水需要进入市政管网必须设置二级沉淀排放设施。

(√)95.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防止淤泥沉积,保证排水管网畅通,积极消除积水隐患。

(√)96.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做到机械吊运轻吊轻放或人力传运顺传轻放,禁止摔抛重放。

(×)97.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并及时清运。

(×)98.拆房工地渣土清运,宜配置水源和喷淋设备;

(√)99.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

(√)100.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明确保安人员兼任车辆进出指挥,禁止车辆出入鸣号,保证车辆出入通行时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

(×)101.在城市道路管线施工中,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宜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作业点上进行开挖,以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扬。

(√)102.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应当将钢板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一致。

(√)103.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强化施工便民与环境保护的管理,

(√)104.《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

(×)105.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对推荐上报的环保和便民工地组织审核后,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

(√)106.社区、交警等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和监控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

(×)107.施工总包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负责具体落实环保便民管理工作。

(√)108.工程所在社区对环保和便民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工程所在地交警部门对排堵保畅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109.市建管办、市安质监总站定期组织抽查、巡查,每月(中心城区监督机构)或每季(郊区监督机构)对环保和便民工地实施考核。

(×)110.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实施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111.工地大门大小统一,颜色及字的大小、字体、颜色由企业自定,但要保持和谐、美观。

(×)112.工地围墙材质宜采用硬质材料设置。

(×)113.建筑工地围墙应使用工具化、定型化围墙。

(√)114.围墙施工必须符合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115.工地围墙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与建设方办理交接手续,方可使用。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必须用绿色密目网进行全封闭,绿网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116.监理单位组织对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检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17.监督机构对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等的施工监督纳入文明工地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范围,定期开展检查。

(√)11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11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市安质监总站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120.工地分包单位应针对工程的施工特点,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按照统计表的内容,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

(√)121.施工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按照在建工地情况,制定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122.施工企业应对所属工地隐患排查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发现多发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制定治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3.施工企业应将所属总承包工地(即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工地)的隐患排查情况,每月末按照统计表的内容,向相关部门报送。

(√)124.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自购自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12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经过设备检测合格可投入使用。

(×)12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宜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12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设备主要零部件的大修、调换等内容记入安全技术档案。

(×)128.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之前自行进行维修保养后,方可再次安装使用。

(√)129.建筑起重机械持起重司机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上岗作业。

(×)130.建筑起重机械起重司机持只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就可上岗作业。

(√)13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企业的独立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13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直属企业生产副总经理领导,直接向其述职并接受考核。

(√)13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资质等级要求配备;

(√)1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35.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

(×)136.项目总包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工艺要求在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37.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成。

(√)138.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

(×)139.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安排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为本企业职工。

(×)140.现场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宜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

(2)基础知识部分

(×)14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明和10位字符的备案编号。

(×)14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经专家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后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144.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附着、顶升作业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实施。

(×)14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14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47.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4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可领取全国通用的统一式样的有效期为2年的资格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可申请延期复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14位。

(√)14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150.本市年高处坠落事故的起数与死亡人数仍然占建筑施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0%以上,所以高处坠落应定为重大危险源。

(×)151.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就是重大危险源。

(√)15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就是重大危险源工程。

(√)157.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应做到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清楚,应急管理责任明确,应对措施正确有效,应急有效,应急响应及时迅速,应急资源准备充分,立足自救。

(×)158.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系统,其保护零线作为接地保护线直接接地。

(×)159.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干30m,二次侧应配装防触电保护器。

(×)160.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61.临时性建筑物每根立柱与桁架(或立柱与屋架)、转角处的焊接质量和每1榀焊缝质量必须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162.悬挑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一个月内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

(√)163.二级和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6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总承包项目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65.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6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全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68.上海市建交委规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单独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80﹪,否则按废标处理。

(√)169.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账,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收支使用情况备查。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0.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范围。

(×)171.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的对象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而不是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172.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考核,考核范围包括对施工现场考核及对企业考核二个方面。

(√)173.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每周自检、每月自查评分、每季汇总报受监安监站;现场监理单位应对每次检查资料进行核准签证。

(√)174.工程(包括分项工程)竣工后,总包对工程参与各方进行考核评定,评定结果由监理核准后,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受监安监站根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出确认意见。

(√)175.安全质量标准化中,“物的标准化”应以建筑施工现场实物安全标准化为主。

(√)176.施工企业应对所属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讲评,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同时做好季、年度考核汇总工作。

(√)177.施工现场总包单位每月必须上报、及时更新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监理单位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各受监安监站进行确认。

(√)178.分包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确认等级。

(√)179.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施工企业将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

(√)180.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围绕以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现场、班组四个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安全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以建筑施工现场实物安全标准化为主的“物的标准化”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全面开展。

(√)181.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企业,或存在不诚信的情况,将:

①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本市施工企业,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经营活动②在招投标环节中实施不良业绩提示③直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④直接经济处罚

(√)182.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项目管理规划文件可分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两类。

(×)183.项目部都应单独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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