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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论文

XX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系别:

XX系

专业:

财务管理

姓名:

XXX

学号:

28

指导教师:

XXX

完成日期:

2010年4月

 

XX学院XX系

毕业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XX老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论文成果归XX学院XX系所有。

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XXX

作者专业:

财务管理

作者学号:

XXXXXXXXXX

2010年4月2日

 

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2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4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其规定………………………………………………5

(一)注册会计师的起源与发展……………………………………………5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其规定……………………………………5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5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6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6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6

(一)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6

(二)独立审计的法律地位问题……………………………………………………6(三)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问题………………………………………………6

(四)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6

1、被审计方的原因……………………………………………………………………6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7

3、社会原因……………………………………………………………………………7

4、经济原因……………………………………………………………………………4

5、技术因素……………………………………………………………………………4

6、环境因素……………………………………………………………………………4

7、法律因素……………………………………………………………………………4

8、监管因素……………………………………………………………………………4

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5

3.1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3.2行业宣传及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思想…………………………………………

3.3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3.4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得法定义务……………………………………

3.5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6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

四、结论………………………………………………………………………………

参考文献………………………………………………………………………………8

致谢…………………………………………………………………………………9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过了20年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史,还显得较为年轻。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如何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责任意识。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提出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些解决思路。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范;保护;发展

 

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其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其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起源与发展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只要市场经济中存在两权分离,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就有建立和发展这一社会监督制度的必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最早创建于191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一度中断。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新时期。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基础薄弱,百业待兴,急需引进外资,参与国内经济建设,三资企业因此纷纷涌现。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为三资企业提供验资、查账和清算等审计服务,成为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必要条件。

198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时,应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198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的一个重要标志。

这一阶段大体经历了十年左右的时间。

期间,国务院和财政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和推进行业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行业从无到有逐渐发展起来。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其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实报告导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法由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关法律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业务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撤销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和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可以看出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矛盾。

各种不同德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解释,影响到司法判决的不同。

所以协调这种矛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着重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则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

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

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在各个不同的法律条文中,没有专业判断的标准及各项不利于注册会计师的条款。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

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3、独立审计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

《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

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是在实际中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4、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问题。

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

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

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

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

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二)、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方的原因。

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

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

所谓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

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

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

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从而进一步模糊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

3、社会原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

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

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

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原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的圈套。

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5、技术因素。

制定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

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但事实上,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复杂得多,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而目前,国际会计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而主动控制风险。

6、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

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局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会计记录的质量较低等等诸多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

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

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7、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

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

目前,我国的许多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

民事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8、监管因素。

从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都不得力。

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

2000年年报中,有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证监会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惩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体系与手段都不到位。

监管体系簿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

1.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2、行业宣传及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思想。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

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

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

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

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得法定义务。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家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专家对其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随着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参保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继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后又一种规避风险的举措。

4.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

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

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

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

5.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

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

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

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结论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挥为民事侵权,“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

因此,要求注册会计师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审慎的选择被审计单位,与被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建立、建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增强执业独立性,保持职业谨慎,强化执业监督避免法律诉讼。

本文基于青木昌彦的制度概念,用制度因素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得出如下结论:

1.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反作用,只有建立起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发挥作用。

2.在对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时首先要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轻重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状态。

在面对诉讼时,只有注册会计师做到了应有的谨慎,才能够免除自身的责任。

3.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完善法规的同时注意行业的保护。

4.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韩丽荣.《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2]肖方义.《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2006年

[3]允平、金锋.《会计报表粉饰中的法律责任评析》.2008年

[4]刘建娜.《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2007年

[5]李若山、周勒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2007年

 

致谢

本文是在指导教师XXX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

在写作过程中,XXX老师从选题到最终定稿始终认真负责地悉心指导,从论文的主旨确定到布局谋篇,遣词造句每一个步骤都给予了我莫大的支持,从中我学到治学的态度,学会了研究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也受益于在校三年中所有任课教师的教诲;还得到了天河学院图书馆许多老师在资料收集过程中的热心支持;也得到了我班同学对我论文形成、撰写过程中的热心帮助;同时也是家人在经济上的资助、支持和鼓励,使我得以完成大学的学业,在此一并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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