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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系统管理制度

公司自动化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确保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处自动化室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对自动化系统硬件及软件的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础自动化系统、过程自动化系统、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不包含ERP、办公自动化和仪表、电气传动系统。

第四条本制度是对公司设备管理的完善与补充,若与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章自动化系统硬件管理

第一节新建、技改、选型

第五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

第六条所有自动化设备应符合图纸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

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和布线规范。

设备安装完成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

第七条按照工程招投标程序,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自动化系统的集成,系统实施过程中要由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完成基本设计审查、详细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

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

第八条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系统集成商要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

第九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逐条进行。

验收由设备处自动化室、各生产厂及相关处室参加,进行专业审核后,施工单位需交付完整竣工图纸一式二份二公司档案室存档,系统集成商需交付设备技术资料、调试数据一式二份二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

1、自动化系统基本设计资料;(系统集成商)

2、自动化系统设备设计资料;(系统集成商)

3、自动化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系统集成商)

4、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系统集成商)

5、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系统集成商)

6、编程软件及系统软件;(系统集成商)

7、软件备份;(系统集成商)

8、竣工图;(施工单位)

9、调试记录。

(系统集成商)

第十一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后,设备处自动化室和各生产厂点检作业区应建立统一的硬件、软件及备品备件的台帐。

第十二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设备及软件的选型应以系统成熟、可靠稳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为原则。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考虑更新改造:

1、系统老化、硬件故障频发、影响生产安全及稳定。

2、机型已被淘汰,备品配件无来源。

3、软件版本落后且无法升级,功能开发受阻,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4、生产工艺改造,无法满足需求。

第十三条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自动化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再选用其它产品。

第二节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十四条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

第十五条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自动化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自动化系统损坏的,依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自动化设备的点检由各生产厂点检作业区区域点检员和自动化室区域工程师负责,设备维护由自动化室相应区域负责人负责。

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应,点检人员负责组织设备处自动化室工程师与检修中心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设备处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各生产厂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各生产厂负责制定自动化系统点检标准和维修技术标准,制定定修模型,确立点检负责人,制定点检路线图。

第十八条点检人员和自动化室人员应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及检修规程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九条非设备处自动化人员不得对PLC、DCS及计算机进行加密,属要害系统确实需要加密的,加密操作由自动化人员完成。

第二十条自动化系统程序、硬件配置和技术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要有详细记录,并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各生产厂点检作业区和自动化室负责管理保存。

第二十一条点检人员应重视设备劣化倾向管理,注意观察设备技术状态变化和故障趋势。

并由点检人员记录设备更换日期、周期。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厂的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设专人统一管理,控制总量,严格执行支领流程,领用自动化备件时以旧换新(新建及技改项目除外)。

第三节机房、控制室、操作室(调度室)及其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规范,适合自动化设备运行的条件,机房除满足温度、湿度和含尘量等条件外,还要做到防静电、防干扰、防雷击、防鼠害、防虫害、防火、防水等。

第二十四条非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室内。

第二十五条室内应保持清洁、安静、严禁吸烟,不得堆放杂物,操作岗位为一人的可以在室内就餐。

操作台和工控机清洁卫生工作由操作人员负责,自动化控制柜、控制箱的清洁卫生工作由检修中心负责。

安全帽、手套、雨衣、工具、饭盒、抹布等物品,要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并远离自动化控制设备。

第二十六条进入室内的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操作室(调度室)内所有设备。

操作人员需正确使用鼠标、键盘等设备,对故意损坏仪表设备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不准在键盘和工控机上涂写与做记号,操作台表面不得有油渍、字迹和脚印。

第二十七条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室内计算机设备。

非系统管理员或操作人员不得对操作站、服务器及相应网络交换设备进行操作。

严禁非自动化人员在工控机上使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避免机器感染病毒。

第二十八条除生产操作外,不准在室内工控机上做任何事情,更不准玩游戏或将下载的电子图书拷贝到计算机内。

发现计算机内装有非WINDOWS自带的其它游戏软件、音频视频播放软件及文件,都视为违纪。

第二十九条除系统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第三十条维护人员和使用人员应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停送电源。

对PLC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严禁其他电气设备借用自动化系统电源。

岗位操作人员不准将手机、对讲机、手电筒等在自动化设备电源上充电,对造成延误生产及设备损坏的按公司设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自动化设备、软件、资料未经各生产厂负责人和自动化区域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二条系统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自动化系统软件管理

第一节软件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自动化软件系统包括L1、L2级自动化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

第三十四条系统软件是管理计算机本身的应用程序,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管软件和系统工具软件等。

第三十五条应用软件是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设计的软件。

是指由系统集成商或自行开发的PLC(DCS)软件、监控软件、管理软件(包括源代码)、数据库应用、数学模型和过程原始数据、过程状态数据等。

第二节选型、安装、调试

第三十六条自动化软件的选型,根据系统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现已使用的软件范围,需具备先进性、开放性、实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

第三十七条软件选型要满足网络通讯的要求,充分考虑设备的兼容性,考虑各级系统通讯的兼容性。

第三十八条系统软件在安装前,负责安装的人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说明或安装技术规范,方可进行安装。

第三十九条应用软件调试验收前,各分厂必须按照所签合同内容及软件功能说明书,确定验收方案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软件归档。

1、归档软件指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及编程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的备份;

2、归档数据是指历史数据的备份归档;

3、备份归档:

新建及改造工程,在项目验收后一周内,及时对自动化软件及数据备份归档。

第三节运行维护

第四十一条软件及归档数据定期拷贝归档,由设备处自动化室负责组织实施。

软件介质(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中的内容必须复制一份,转移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四十二条自动化软件备份归档由各生产厂自动化系统点检员和设备处自动化室人员负责实施,备份归档三份,检修中心、各生产厂、设备处各存档一份。

大修后增加一份备份交设备处自动化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各生产厂自动化系统点检员必须保证一级计算机软件备份与二级计算机软件备份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为便于查找和统一管理,凡归档的备份软件和数据必须注明各盘带的编号和名称。

第四十五条自动化软件备份的借阅,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各分厂点检作业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四十六条严禁操作人员对自动化软件及数据(除工艺设定参数外)擅自修改、删除、增加。

未经批准,系统维护人员也不得对应用软件进行随意修改。

第四十七条自动化系统中的计算机设备要专机专用,专盘专用,严禁上网使用公共共享软件。

严格执行“四不准”:

即不准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不准随意拷贝他人的软件;不准直接使用其它计算机使用过的未经杀毒处理软件;不准使用各类游戏软件。

发现病毒应立即查杀,封存,报告计算机病毒防治部门,并按病毒处理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自动化人员应根据使用情况和供应商系统软件版本升级情况,对系统软件按需要进行升级。

第四十九条控制系统中重要工艺参数的历史趋势功能一定要保留。

第四节完善与开发

第五十条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完善和优化自动化应用软件。

第五十一条当现场生产出现某种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确需对某些自动化软件进行必要修改时,各生产厂应主动与自动化室研究可行的对策和方案,实施前,需要各生产厂、设备处、检修中心三方到场,实施后,需对修改内容、日期、时间、修改人等进行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自动化软件。

第五十二条自动化软件开发人员应配合公司生产的发展,不断研究开发,旨在为生产提供良好的自动化手段、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工艺、新产品、新钢种等方面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三条软件开发必须依托成熟、可靠的新工艺。

为此,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或各相关生产厂(部)的工艺技术人员应与自动化人员充分结合,提出详细的软件功能需求,提交自动化软件人员研究开发新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四条开发成功的自动化应用软件应组织专家鉴定和效益评估,并形成公司的“KNOWHOW”、“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

第五节软件备份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要点适用于公司L1、L2级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备份管理。

第五十六条软件备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应由各生产厂负责自动化的点检员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备份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谨地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备份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列入自动化系统检查考核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备份的保管工作。

软件备份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过程控制及系统的平稳运行为原则。

第五十七条本要点所指软件包含各控制系统的控制器软件、操作站软件、服务器及客户机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下所包含的生产历史数据均须依照本要点进行备份。

第五十八条备份方式

1、一级操作站系统软件及监控软件

(1)数据备份需求:

操作系统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时各生产厂自动化系统点检员要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2)备份周期:

操作系统安装后、软件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之后、控制方式改变后;

(3)备份方式:

对放置操作系统的硬盘分区进行镜像备份;

(4)备份位置:

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软盘;

(5)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2、PLC(DCS)控制器软件

(1)数据备份需求:

控制器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控制器失电时各生产厂自动化系统点检员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2)备份周期:

新的软件完成安装调试后、软件功能改变之后;

(3)备份方式:

完全备份;

(4)备份位置:

本地操作站硬盘、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软盘;

(5)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3、数据库系统

(1)数据备份需求:

数据在备份保持周期内发生丢失后可以还原;

(2)备份周期:

一天(L2级);

(3)备份方式:

增量备份;

(4)备份位置:

磁带或本地硬盘;

(5)数据保持周期:

一个月。

第五十九条备份的安全管理

1、生产性数据文件根据相关区域需要做定期(分每月、每季、半年及一年)及不定期的数据备份作业,其保留期限应根据相关区域之需求而定。

备份档案视实际需要及安全考虑决定保留时间。

2、软件备份由各生产厂自动化系统点检员负责安排实施,并负责归档保存。

保存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管。

3、备份档案的编码应根据存放数据的不同类别加以区分。

4、为防范异常灾害,并能于灾后迅速复原,备份档案应每半年制作复件一份提交设备处存档以策安全。

5、备份档案的转录异动须经各分厂点检作业长核定,备份档案的销毁须经厂级主管核定。

第四章生产工艺及设备保护联锁管理

第六十条生产工艺、设备的保护联锁设施,简称“联锁”,是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发生生产、设备事故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

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生产工艺、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六十一条有联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根据联锁的不同条件和要求,开车时逐步投入,但开车正常后,必须全部投运。

第六十二条联锁的前期管理

1、设备处、技术处、生产处和各生产厂在参加项目设计审查时,要同时对联锁的设计进行认真的分析审查。

2、新、改、扩建项目中的联锁,必须与项目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在项目施工中,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有关联锁的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并应提供完整的关于联锁的安装、检查、校验、调试等原始记录、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3、新、改、扩建项目,在验收、交工时,必须认真对联锁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十三条联锁的使用管理

1、生产工艺和设备在运行时,所有设计规定的联锁点必须全部投用,设备处、技术处和生产处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未经设备处、技术处和生产处批准不得对联锁进行修改、增减、拆除或停用。

2、联锁的投用和解除须严格按岗位操作执行。

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等。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控制参数及解除联锁。

3、生产工艺和设备联锁系统的投用由联锁各生产厂负责,设备处、技术处和生产处应重视联锁的投用,并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提高联锁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用。

凡因备品配件、引进设备以及工艺操作原因引起的难以投用的联锁,必须组织攻关,限期解决。

第六十五条联锁的维护和检修

1、保护联锁必须定期检查、校验,保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

联锁的校验周期与系统检修周期同步。

有保护联锁的生产装置及设备在停车检修期间必须进行联锁检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2、联锁设备运行时,如需切除联锁进行检修,由检修中心向各生产厂作业区提出,各生产厂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3、联锁设备检修后,须经各生产厂作业区和检修中心检查和调试确认后,才能投用。

如装置在运行中而无法调试,则设备检修后,须由检修中心和各生产厂作业区联合确认后,才能投用。

检查和调试工作由各生产厂作业区负主要职责。

4、各生产厂作业区、检修中心应加强对联锁设备运行状态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

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流程。

附件二:

自动化系统技术改造流程。

附件三:

自动化系统验收流程。

附件四:

自动化系统管理流程。

附件五:

自动化系统功能需求确认表。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需贯彻到公司所有自动化系统维护人员及相关操作岗位员工。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自动化功能需求确认表

编号:

w440801

系统名称

 

提出日期

 

实施日期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改善单位

 

工作内容

增加()修改()停用()临停()注销()

现状分析

 

改善对策

 

风险评估

 

生产厂意见

(一级主管)

签字:

年月日

设备处意见

(一级主管)

签字:

年月日

生产处意见

(一级主管)

签字:

年月日

技术处意见

(一级主管)

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凡是涉及在工艺、设备、作业环境、作业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产生的参数及方式变化,都必须要通过安全生产处确认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2、所实施对策可能对工艺、设备、作业环境、作业标准、操作程序及上下道工序有何风险,请详细说明,此陈述作为专业部门审批确认的依据。

3、由于此次改动造成内存不足、画面切换缓慢、无故死机等相关问题的风险,均由生产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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