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税种税法记忆口诀和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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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税种税法记忆口诀和计算方法

11大税种税法记忆口诀和计算方法

D

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这三个%容易混淆:

  口诀如下: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废品”(10) “拾了13个农产品”(13)

 

  4、税法——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

  ①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予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⑧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口诀:

两代(①.②.)两销(③)非投配(④.⑤.⑥.)几(集)个送他人(⑦.⑧.)

  5、税法——增值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前六项:

  口诀:

固免非几个非非  固(固定资产)免(免税项目)非(非应税项目)

  几(集体福利)个(个人消费)非(5.非正常损失购货)非(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6、税法——增值税

  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口诀:

三飞机免雇几个

  解释:

 三飞机(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免(用于免税项目);雇(购进的固定资产);几(用于集体福利);个(用于个人消费)

 

  7、税法——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5‰。

  口诀如下:

“开支小于或等于(60%.)最高不得超过(5‰.)去招待”

 

  8、税法——印花税

  口诀如下:

  万三狗女干计(0.03%,购、建、技) 千一猪管饱(0.1%,租、管、保)

  万五赢家运产茶(0.05%,营、加、运、产、查)  千二姑借十万五

  解释:

  万三狗女干计:

税率万分之三的是狗(购销合同)、女干(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技术合同);

  万五赢家运“产茶”:

税率万分之五的是赢(营业账本)、家(加工承揽)、运(运输)、产(产权转移)、茶(勘查设计);

  千二姑借十万五:

十万分之五是借款,千分之二是股权转让书据

  已贴未画一至三(倍)

  未贴少贴三至五(倍)  揭下重用二千一(2000至一万)

  五倍罚款也可以 伪造印花要被抓  保管不当挨五千

   9、税法——消费税

  口诀如下:

  直接销售进成本,连续生产可抵扣

  其实我认为记消费税是否进成本,不必要记得那么麻烦,只记一句话就可以了,那就是我委托A厂加工轮胎,当时A厂代付消费税,那么说明我已经交过了一次,现在我直接销售:

  借: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消费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加工费*%

  贷:

银行存款

  如果我再加工,我把轮胎装在汽车上,再出售时,也要交纳消费税的,所以我把现在已交纳的轮胎的消费税给抵扣掉。

  借: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加工费*%

  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

  消费税=材料加工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税率

  所以,只记一句:

我只交一次消费税!

 

  10、税法——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口诀如下:

残农托医学管(馆)

  残:

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农:

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

  托: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医: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

  管(馆):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门票收入

 

  11、税法——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税法最后一章,违法税法的法律责任

  口诀如下: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

五杯(倍)半

  如果你欺骗政府。

顽抗到底罚酒:

一至五杯(倍)

  一、不纳税申报,少缴税或不交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偷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欠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逃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与其有关的增值税税率以及一些增值税计算公式都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简单介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举例:

  销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税单价8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就为100*80=8000元

  设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A商品的销项税额为:

8000*17%=1360元

  购进A商品时,每件支付60元(含税),总金额为100*60=6000元(含税),应化成不含税为:

6000/(1+17%)=5128.21元,税额为:

5128.21*17%=871.79元.

  以上100件A商品的新增价值为8000-5128.21(不能减6000,因为6000是含税,要化成不含税)=2871.79元,税率是17%,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871.79*17%=488.20元.但在税法当中是不采用这种算法的,在此是为了让你对增值部分有个更直观的理解,才这样举例的,税法上正确的算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360-871.79

  =488.21元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应纳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我国是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二、具体案例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根据增值税计算方法,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

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

  你公司向某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应该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

因为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

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

该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

所以该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是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计算增值税是依据增值税相应税率以及增值税计算公式。

值得主意的是,按照这个增值税计算方法,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

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又称标准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征税对象,体现了增值税税负的轻重。

基本税率的高低与各国的经济状况、税收政策、收入水平以及历史形成的税负水平相关联。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低税率,又称轻税率,适用于税法列举的体现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13%的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纳税人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此前已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税的,按13%办理退税;按13%计算征税的,按11%办理退税;

  

(2)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以及其他植物等。

  

(2)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以及其他动物组织。

  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副产品及相关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大部分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包括以下类别的所有农副产品:

(1)活动物;

(2)肉及食用杂碎;(3)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4)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5)食用蔬菜、根及块茎;(6)谷物;(7)编结用的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其他类别的部分农副产品适用13%的税率。

  6.音像制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7.电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8.二甲醚。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9.食用盐。

  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食用盐的范围包括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零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

 

  四、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市场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2014)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

 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出口货物

0%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11%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11%

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0%

纳税人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0%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涉外应税服务

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其他省份适用。

(根据2014年1月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培训讲义)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

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

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

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

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

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2、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答:

不可以。

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资产、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接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资产、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共同上级(共同投资方)按“从划出方收回投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某企业甲公司,参与投资信托公司设立的某信托计划,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资。

该信托计划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

甲企业从该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甲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参与设立信托计划,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属于债权性投资,其取得的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托计划份额按转让财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4、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

例如:

A借款给B,由B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5、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

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

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

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

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300*500/1000-100*500/1000=500-150-50=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6、对于初始取得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企业改组改制后该资产应如何入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针对存续期较长的国有企业,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如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取得,在企业改组改制时,该资产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评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价值入账,但由于增值部分均为房屋和土地,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现金入账,其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计税基础,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的资产增值部分可暂不确认所得。

如将评估资产用于投资、偿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如果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已超过五年,但其会计处理的年度发生在2012年度,该项资产损失是否能申报并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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