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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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报告.docx

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报告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FacultyofBusinessJIT

聚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发展的分析

 

班级名称:

M10会计学(专转本)

学生:

胡力婕1021401039

译文1021401040

美玲1021401041

戴翠华1021401042

黄泽玮1021401064

授课教师:

金玉萍、玲娣

上交时间:

2011年12月24日

作业字数:

9100字

学生签名:

期末成绩=考核报告成绩×60%+演讲成绩×40%

=+=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FacultyofBusinessJIT

班级:

M10会计学(专转本)

学生学号、:

1021401039胡力婕

1021401040译文

1021401041美玲

1021401042戴翠华

1021401064黄泽玮

题目:

聚焦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分析

评分标准

得分

评论

1

文字表达清楚、简洁;

(10分)

2

全文结构合理、观点突出、逻辑性强;(20分)

3

正确理解所学知识;

(10分)

4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及问题;(30分)

5

合理引用案例、案例数量充分;

(20分)

6

格式、字体、字数等符合要求;

(10分)

合计

 

教师签名:

评阅日期:

2011年12月24日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FacultyofBusinessJIT

班级:

M10会计学(专转本)Ⅱ

学生学号、:

1021401039胡力婕

1021401040译文

1021401041美玲

1021401042戴翠华

1021401064黄泽玮

演讲题目:

聚焦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

演讲时间:

2011年12月3日

评分标准

得分

评论

1

语言表达清楚、流畅;

(10分)

2

合理组织演讲过程;

(20分)

3

吸引听众的兴趣;

(10分)

4

案例讲解清晰明了、条理清楚;

(30分)

5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及问题;(20分)

6

使用多媒体交流技术;

(10分)

合计

评阅日期:

2011年12月24日

聚焦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分析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对象及科目

(一)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居住而从中国境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科目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所得和境外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11项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三、现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对我国税制的丰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因其先天的缺陷,征管难度大,效率偏低。

中国现行(2011年9月份之前,以下同此)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采用定额和定律两种方法减除费用。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收入按11大项所得采用十种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这种税制模式在个人收入形式单一,收入项目少的情况下,基本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新行业不断出现,收入形式和种类正愈来愈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1、是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税源隐蔽,难以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

政府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

另外我国的财产税调节不力,还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

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甚至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控制也控制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

另外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收入隐蔽,纳税人在银行里没有统一的账号,公民收入又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

2、是个人所得税在社会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收入差距水平已经达到相当大高的程度。

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3~0.5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

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达到0.48。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从财税视角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2.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阶层税率偏高。

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且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对象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2.2、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出现逆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

目前来自工薪阶层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节的对象,却成为了征税的主体。

2.3、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3、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基起征点为20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2000元的起征点显然偏低,起征点偏低,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人民生活,还会弱化个人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国现行分类制下在费用扣除上不考虑家庭、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因素,表面上实现了公平,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不同,却扣除同样的费用,造成了税收不平衡。

与美国相比,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状况,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再退税。

四、发展历程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展年表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通过个税免征额提至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自今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

依照新规,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税务总局专家回应,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应纳税所得额≤1500

应纳税所得额≤1455

3%

0

2

1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

1455元<应纳税所得额≤4155元

10%

105

3

4500元<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

4155元<应纳税所得额≤7755元

20%

555

4

9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5000元

7755元<应纳税所得额≤27255元

25%

1005

5

3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5000元

27255元<应纳税所得额≤41255元

30%

2755

6

5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41255元<应纳税所得额≤57505元

35%

5505

7

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7505元

45%

13505

备注:

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2、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案例

1、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8月份和9月份领取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申报缴纳税,该笔收入应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

纳税人9月工资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

案例Ⅰ:

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

2、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后,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

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仍保持在4800元(3500+1300),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发生影响,但是因为此次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级距调整,所以对应纳税额会有所影响。

税法所说的外籍人员包括:

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等。

案例Ⅱ:

某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总经理史密斯先生在中国境任职未满90天,2011年8月、9月均取得来源于中国境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

史密斯先生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使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2000+28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老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200×20%-375=2665元。

在计算9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使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3500+13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200×25%-1005=2795元。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9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350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调整时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1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分步计算如下:

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案例Ⅲ:

某个体餐饮企业,账证健全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2011年全年取得营业收入600000元,采购菜、肉、米、面等原料费为300000元,缴纳水电煤气费、房租等100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36000元。

雇佣员工4人,每月工资1500元。

该个体餐饮企业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

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00000-100000-36000-1500×4×12-(2000×8+3500×4)=62000元;

②前8个月应纳税额=(62000×35%-6750)×8/12=9966.67元;  

③后4个月应纳税额=(62000×30%-9750)×4/12=2950元;

④全年应纳税额=9966.67+2950=12916.67元。

4、纳税人进行企业部退休对个人所得税是否影响?

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Ⅳ:

某企业对部分职工实行部退养办法。

2011年7月,职工王某办理“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正好20个月,因退取得一次性收入100000元,本月份工资奖金共计5200元。

办理“退”后,从8月份开始每月只能得到基本工资3200元。

2011年12月份,王某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当月取得工资薪金2800元。

试计算王某7月~12月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按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

①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5200-2000=8200元

  则适用税率为20%,应纳税额=(100000+5200-2000)×20%-375=20265元;

②8月份应纳税额=(3200-2000)×10%-25=95元;

③9月~11月每月取得的基本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因每月收入均低于法定免征额(3500元),故不征个人所得税;

④12月份,因王某在办理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又重新就业,并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800+3200-3500)×10%-105=145元

应当注意:

如果将王某7月份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20个月平均分摊后再与当月工资奖金5200元合并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数”计算,那么在计算12月份应纳税额时,就会造成对12月份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3200元)重复征税。

故不应采用此方法计算。

五、改革方向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分配拉大的趋势仍在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以此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外有的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30%,甚至在40%以上,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不到10%。

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很大,个人所得税是具有很大发展前途的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

(2)与国际接轨,同时要适合国情;(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应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

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改革课税模式,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

随着居民收入的多渠道化,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

而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既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要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体现公平原则。

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税。

2、优化税制结构,降低高端的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35%以上的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应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3~5级,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

对于工薪阶层的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对高等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相接轨,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废止了2002年以来实行的“年底双薪单独计税”的计税方法,即个人取得的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实现了对工薪高的的个人提高了税率,体现了征税公平原则。

3、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实行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容,可采用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

要考虑到家庭状况,例如儿童老人的数量、教育费、医疗费等因素,扣除标准应适时调整,以真实反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3500元,扣除标准显然过低。

当前如果将个人所得税税基提高到3000元的标准,就可以实现对中低收入人员近800亿元的向上调整,将个人所得税收入逐步提高到10000亿元的水平,实现对基尼系数的调整。

同时拓宽个人所得税税源,减少税基提高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增加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配合个人所得税以降低基尼系数。

4、合理协调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

个人所得税具有两个功能:

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这两种功能相互影响、相互依赖。

当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筹集的收入越来越多时,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会日益增强,但在筹集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之间,不同时期应有所侧重。

目前,在保持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5、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举。

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

6、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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