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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docx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税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

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

这种方法,不仅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

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环境分析,累进税率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

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

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成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

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五是累进税率在时间跨度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

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的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款。

  5、恢复对储蓄存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课征,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课征。

  6、缺乏对诚实纳税人的激励机制。

任何法规的贯彻执行都离不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同时也离不开对奉公守法行为的褒扬和激励机制。

近年来,我国特别强化了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无疑为公民遵守税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诚实纳税公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相应的物质鼓励条款至今未见列入相关的税法条款之中。

  7、偷逃税比较严重。

根据《中国税务报》在2002年税收大盘点专题分析六中公布的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比重分别从1994年的46.1%和3.9%,下降到2002年的15.3%和1.9%。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下降,唯一的理由就是这部分群体偷逃税比较多。

另外,从查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演艺明星、私营企业主、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款还相当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筹集财政收入的原则。

增加政府的净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

  2、让纳税人感觉公平的原则。

一方面要让作为少数群体的穷人和富人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相同财务状况的纳税人应有相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3、税收中性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经营行为选择的扭曲作用。

  4、便于征纳的原则。

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又要有助于加强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鉴于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兼顾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建议采取分步实施的改革方案,先在原有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对有些项目进行综合征收,然后逐步扩大综合征收项目的范围,最后过渡到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具体而言,就是今后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对经常所得以综合征收为主,偶然所得以分项征收为辅的混合征收制度。

也就是先将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列入综合项目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继续保持分类征税。

  2、重新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这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虽然简单,但不够合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

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调节。

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

  3、调整现行税率结构。

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并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4、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应区分两部分:

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瞻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

  5、适度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主要是将资本所得和附加福利所得纳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来。

⑴资本性所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

⑵附加福利所得。

据国家统计局估计,我国个人收入中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

  6、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

⑴对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

具体而言,即是在继续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按年度确认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转让和租赁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制,即综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

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根据每期收入先预缴,年终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缴,多退少补。

⑵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

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

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

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

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

即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⑷奖励诚信纳税。

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

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完善的配套措施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

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

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

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2、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税务代理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

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

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个人收入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

个人收入所得税又称个税,是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

个税的征收原则是“挣钱就需缴税”(pay-as-you-earn)。

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缴付方式主要有四种:

夫妻联合报税、夫妻分别报税、以家庭户主形式报税和单身个人报税。

个人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小费、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特许使用费、信托、博采、赌博、遗产、年金、赡养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等。

个人收入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按收入的不同分为10%、15%、25%、28%、33%和35%多个税级档次(见表三)。

(表三)美国2005财政年度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

报税方式税率

按夫妇联合方式申报

0-14,60010%

14,600-59,4001,460美元+超过14,600美元部分的15%

59,400-119,9508,180+超过59,400美元部分的25%

119,950-182,80023,318+超过119,950美元部分的28%

182,800-326,45040,916+超过182,800美元部分的33%

326,450以上88,321+超过326,450美元部分的35%

按个人方式申报

0-7,30010%

7,300-29,700730+超过7,300美元部分的15%

29,700-71,9504,090+超过29,700美元部分的25%

71,950-150,15014,653+超过71,950美元部分的28%

150,150-326,45036,549+超过150,150美元部分的33%

326,450以上94,728+超过326,450美元部分的35%

按家庭户主方式申报

0-10,45010%

10,450-39,8001,045+超过10,450美元部分的15%

39,800-102,8005,448+超过39,800美元部分的25%

102,800-166,45020,198+超过102,800美元部分的28%

166,450-326,45039,020+超过166,450美元部分的33%

326,450以上91,820+超过326,450美元部分的35%

注:

长期资本收益和股息收入按照较低税率征税:

收入所得税税率为10%和15%档次的按5%征收,收入所得税税率为15%以上档次的按15%征收。

美国联邦政府2010财年预算案

2010年03月08日07:

08【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1条

美国2010财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2010年9月30日结束。

这年的财政预算案则是由奥巴马在2009年2月就向国会递交的。

总收入:

23810亿美元

总支出:

35520亿美元

其中:

国防部(军费) 6637亿美元

社会保障支出 6950亿美元

医疗保险支出 4530亿美元

医疗补助(低收入、儿童等) 2900亿美元

卫生部 787亿美元

退伍军人事务部 525亿美元

劳工部 133亿美元

国务院(外交事务) 517亿美元

运输部 725亿美元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475亿美元

教育部 476亿美元

国土安全部 427亿美元

司法部 239亿美元

能源部 263亿美元

农业部 260亿美元

国家航空航天局 187亿美元

国家科学基金会 70亿美元

商务部 138亿美元

内政部 120亿美元

环境保护局 105亿美元

财政部 133亿美元

社会保障局 97亿美元

全国社区服务机构 11亿美元

其他机构 115.98亿美元

其他 1050亿美元

国债利息 1640亿美元

 

2010年,全国财政支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重点支持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

主要支出项目情况如下:

教育支出12450亿元,比上年增加2012亿元,增长19.3%;医疗卫生支出4745亿元,比上年增加751亿元,增长18.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81亿元,比上年增加1475亿元,增长19.4%;住房保障支出2358亿元,比上年增加553亿元,增长30.7%;农林水事务支出8052亿元,比上年增加1331亿元,增长19.8%;交通运输支出5488亿元,比上年增加840亿元,增长18.1%;环境保护支出2426亿元,比上年增加492亿元,增长25.4%;城乡社区事务支出5980亿元,比上年增加1046亿元,增长21.2%;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3497亿元,比上年增加617亿元,增长21.4%;公共安全支出5486亿元,比上年增加742亿元,增长15.6%;科学技术支出3227亿元,比上年增加482亿元,增长17.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353亿元,比上年增加1191亿元,增长14.6%;国债付息支出1845亿元,比上年增加354亿元,增长23.7%。

评价

 尽管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了一步,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仍然较低,工薪阶层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二是税率级距仍然过多,边际税率仍然过高;三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模式尚需完善。

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居民贫富差距过大等方面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正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草案根据去年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很大反响。

应该说,这份草案向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目标迈出了一步,但是要让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其对居民收入分配应有的调节作用仍有待时日,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所得税法不断修改完善

  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1980年前,我国一直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旨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的征管。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中国内地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10月又分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改草案根据2010年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1980年,由于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收入十分有限,1980年全国的收入总额不足20万元。

1985年突破1亿元,1990年突破20亿元,尤其是1994年以后,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和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从2001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超过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

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其在相当多的省市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源,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

  由于个人所得税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进行征收,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从2008年起,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加成征收和自行申报等方式加大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2008年当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纳税人总数的3%,贡献了个人所得税的35%。

2009年以后,又加大了对高收入者在要素所得、企业年金收入等方面的税收征管的力度。

与此同时,对中低收入采取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除了简化和完善税制外,还将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经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其中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比重达94%,其中适用5%税率的比重约70%,比按现行9级税率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尽管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了一步,但个人所得税仍有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的方面:

  一是减除费用标准仍然较低,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减除费用标准,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减除费用标准附近,工薪阶层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

  二是税率级距仍然过多,边际税率仍然过高。

  三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模式尚需完善。

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居民贫富差距过大方面的作用,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来实现。

  1.建议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除了考虑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的平均消费支出外,还要综合考虑收入增加、物价上涨、住房支出等方面开支的影响。

这样将兼顾了职工平均收入和通胀情况变动情况。

  2.建议加强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

一是加强财产转移的征管。

二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

三是加强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

3.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制度,雇员和雇主双向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将完税的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路、方法、措施都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下来。

同时以法律形式要求实现房管、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从而从根本上完善税收监管的手段。

(作者单位:

国家信息中心)

个人所得税应起的作用

一是“削高”。

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的普遍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市场机制本身就是鼓励社会大众通过公平竞争致富,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

显然,这里所说的“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更不是设置天花板限制人们致富,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

为贯彻这一原则,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

同时,现行税法对其他所得也有调节措施,如对超高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

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了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的监管,减少税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调节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减中”。

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这次个税调整方案体现了这一点。

如对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千元提高到3千元,这使月薪3千元以下的不需要纳税。

再考虑到税前扣除,如“三险一金”等因素,实际的费用减除是在3500元以上。

初步估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使纳税人占工薪所得人数的比例从28%降到了12%,也就是说,按照新标准,在有工薪所得的人数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纳税面大大收窄了。

同时,通过对个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使月薪1.9万元以下者,其个税负担都有相应的减轻。

这就是说,通过这次调整,适当减轻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是“补低”。

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调节作用。

但“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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