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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方的施工索赔管理研究

班级:

12级土木辅修班原班级:

12级工程管理

学号:

12204020103姓名:

蔡韵仪

 

业主方的施工索赔管理研究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理论被不断引进,索赔理论和成功工程案例在中国市场陆续得到介绍、分析、采用。

国内很多承包商就工程索赔管理方面在国内外工程承包领域均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

随着我国建筑承发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低价夺标是当前的主要趋势。

承包商往往采用首先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千方百计提出各种索赔请求的策略,利用业主方索赔管理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缺陷,最终达到盈利的目的。

相对索赔经验丰富的承包商而言,我国业主方的索赔管理水平要落后得多。

从理论研究看,目前基本上所有的理论资料,都是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谈索赔管理;从实践经验看,我国业主方的索赔管理也还处于初级水平。

因此,加强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研究的任务十分紧迫。

[1]

关键字

索赔管理施工索赔索赔预防反索赔

1.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概述

1.1施工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包括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承包商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为的“索赔”;二是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我们称之为“反索赔”。

业主方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的目的就是尽量防止和减少索赔,积极实施合理的、必要的反索赔。

施工索赔的定义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因另一方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就己方的实际损失向另一方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2施工索赔管理的基本原则

l、恢复受损方的地位

违约损失赔偿的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是,使因违约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它本应处于的位置,但赔偿应以该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的由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限。

2、不得通过违约而获利

在决定是否让受损方获得赔偿时,还应当考虑另一个重要因素:

违约是不是故意的。

如果发现违约方曾故意违约,因为该方认为给予一定的赔偿比履行合同更为合算,则应考虑作出不利于违约方的判处。

其中贯彻的原则是不应让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利。

3、受损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负有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义务,但法律并不要求另一方在减轻损失时冒过大的风险,付出过多的支出或蒙受过分的屈辱。

换而言之,另一方的义务是付出“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损失,即在不使另一方付出过大的代价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损失。

对于可以避免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减轻损失的努力包括对未完工工程的保护、及时合理的重新采购、及时取消订单、重新合理安排机械设备和工作班组等。

4、损失赔偿不应导致经济的浪费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方处于合同得到充分履行时它本来应当处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应切实地处于同样的特定地位,法律并不要求以一种导致经济

上的浪费的方式衡量损失。

也就是如果采用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让因违约而

蒙受损失的一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充分履行时该方本来应处的地位,会导致

经济上的浪费,就应放弃这一原则,而代之以一种较为经济的补救方式。

5、无损失不赔偿

尽管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但如果该违约行为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该违约方就不负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1.3业主方应加强对索赔管理的认识:

1、施工索赔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施工索赔与合同同时存在。

在当前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业主往往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在招标合同文件中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份额;而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不得不接受业主提出的各种苛刻条件,面临着沉重的承包风险。

承包商和业主承担的合同风险是不均等的,这是国际和国内工程承包市场受“买方市场规律制约”这一客观事实决定的。

施工索赔就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平衡风险的一种手段,是业主和承包商承担合同项下工程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承包商用它来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

允许和接受承包商的索赔对业主同样是有利的。

这可以避免承包商在报价中计入大量的风险准备金,从而大大地提高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风险是否发生,业主都需要支付该笔费用。

可见,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实施,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受损者的利益,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是有利的。

2、业主方预防和减少施工索赔的必要性

一般而台,施工索赔总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它必然要引起承包商、工程师、

业主的重视,花费各方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证据材料、解释合同条款、举行谈判

协商等。

如果争议交由仲裁、诉讼,那么各方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财力更加巨大,

影响了工程的进展甚至终止合同。

因此防止争端发生,公平合理迅速地解决索赔

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

对业主方而言,预防和减少施工索赔更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是控制工程造价,节约项目投资的需要。

施工索赔一般要涉及到费用的增加,减少施工索赔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

二是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交付的需要。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提出施工索赔时,往往要主张工期延误的权利。

三是保质保量,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需要。

减少施工索赔有利于减少业主方与承包商的利益冲突,易于协调双方关系,使整个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3、业主方应加强索赔工作的实时性管理

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索赔与一般的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索赔

的情况不同。

由于一般的违约常常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索赔往往发生在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终止后。

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索赔是一件比较常见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时间长,合同的实施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涉及到多种复杂因素,外界条件变化大,因此fidic合同条件对

 

2.2.1施工索赔诱因分析

在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不断进展,大量的人流。

物流交织在一起,从中产生的索赔问题是具体的。

琐碎的。

大量的,同时由于整个工程进度的滚滚车轮不宜轻易阻止,有很多索赔问题的解决要求就显得刻不容缓。

为提高业主方索赔预防能力,尽量减少各种索赔的产生,业主应认真分析引起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处理索赔的起点、落脚点和双方争论的焦点,必须本着以法律为基础,以合同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客观分析。

我们就从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分析入手,从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非业主方原因导致施工索赔等五方面,对索赔原因进行逐个分类,细化研究。

2.2.1.1施工准备工作中的索赔诱因[4]

业主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是确保工程按期开工的关键,施工准备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产生多方面的索赔诱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在开工前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

2)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施工场地没有或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件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业主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6)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

7)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8)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9)业主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10)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业主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以上十个方面的原因,主要由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而导致不能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从而产生工期索赔;或者虽然按时开工,但开工后为处理以上遗留的问题给承包商增加了额外的工作,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

2.2.1.2进度控制中的索赔诱因

在进度控制中,导致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1.由于业主原因,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或者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但己在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得到业主代表批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

2.业主代表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后经查实停工责任在业主方。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5]

1)、工程量变化;

2)、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累计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合同中约定或业主或业主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以上原因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长和停工费用损失,从而引起工期和费用索赔。

2.2.1.3质量控制中的索赔诱因[6]

质量控制中的索赔原因是指材料设备采购、供应、保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生产工艺试车验收中的索赔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供应时间方面与

合同清单和约定的供应时间不符,导致承包商产生额外的处理费用和时间。

2)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使用中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虽然由承包商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业主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承包商的损失,但会引起由此延误工期的索赔。

3)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导致返工、修改。

4)业主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由此增加工程费用,影响工期。

5)业主方指示承包商对己完成或已覆盖的工程进行剥露或凿开以接受检查,经检查质量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6)由于设计原因或业主负责采购的设备由于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需重新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

以上原因主要是由于业主或非承包商的其他原因导致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

量达不到要求或提高标准,从而增加费用、影响工期,导致索赔。

2.2.1.4投资控制中的索赔诱因

投资控制中的索赔原因是指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竣工结算和保修款退还

中的索赔原因。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预付工程款。

.业主代表完成工程计量后,业主不按时支付或被银行延误支付工程进度款。

.业主不按协议条件约定日期组织竣工验收,引起工程保管费用的索赔。

.业主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协议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决算。

.工程保修期届满,业主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退还剩余保修金和相应利息。

以上原因中,拖期付款主要是导致利息索赔。

2.2.1.5施工管理中的索赔诱因

施工管理中的索赔,主要是指由于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行为不当引起的索赔,业主代表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接受业主委托进行工作的。

[7]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他们的不当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业主承担。

业主承担损失后,再如何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内部分担,则由业主内部管理规定或监理委托合同决定。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当造成索赔的原因主要有:

[8]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程序、时间通知承

包商。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

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苛刻检查,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

包商损失。

2.2.1.6非业主方引起的索赔诱因

非业主方引起的索赔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

.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影响工期。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由于合同本身的缺陷。

以上原因将会引起承包商的意外损失,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

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但要注意,由灾害发生损失,费用一般由双方分别承

担。

2.2.2施工索赔预防的具体措施[9]

通过上述索赔产生原因的分析,业主方在索赔预防的管理工作中,只要目标明确,深入研究,细化分类,逐一解决,必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大大地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集中精力,确保整个工程顺利、稳妥、快速地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索赔预防工作,应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管理:

2.2.2.1保存完整的工程记录

业主方在处理施工索赔时所依据的材料,必须靠当时的工程记录。

它包括业主代表工程记录和监理工程师工程一记录两部分。

虽然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要附上证明材料,但并非所有的材料当时都经过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同意,如在索赔中常用到的用工、用料及设备使用记录等。

实际上大量的资料可能是由承包商单方面提供的。

如果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保存自己的记录,将来会无法反驳承包商所提供证据中虚假的成分。

其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依据是当时的工程实际情况。

如业主想利用非关键线路上的时差进行工程进度调整,必须分析在变更前该线路上的时差是否已经被占用。

因此,保存完整、全面的工程记录是相当重要的。

工程记录按内容范围分为:

(1)工程施工历史记录;

(2)工程计量和工程款记录;(3)工程质量记录;(4)竣工记录。

[10]

以外,还有照片,录像等。

而竣工验收阶段的记录应包括验收检查、验收试验、验收评定及验收资料各方面的内容。

可以说,一个项目的各种工程记录是复杂而繁多的,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文档系统,用计算机来建立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计算机应用已经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2.2.2坚持以合同为基础[11]

本文所指的合同包括协议书、投标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承诺书、备忘录、图纸、技术规范及工程量清单。

国内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承揽、施工、竣工决算三个阶段中,普遍存在各个阶段之间管理脱节、人员脱节、利益脱节的现象。

俗称“三个阶段三张脸皮”。

例如承包商的经营部门人员在投标时,面对同行之间的剧烈竞争,为了争取工程项目,往往向业主在很多方面作出了有利于业主方的承诺。

而工程中标后,承包商就显得比较强硬。

特别是在工程施工阶段,他们的施工项目部人员不是将合同条款束之高阁(当然,除付款条款以外),就是利用业主方急于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心理,对曾经的众多承诺通常大打折扣,甚至不予理会。

然而,到了竣工决算阶段,他们的决算人员又会整天满脸堆笑,一个劲赔不是,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决算要钱。

笔者感到尽管所在单位装修工程的十余家承包商均为当地乃至全国同行中有名的施工单位,但上述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对此,业主方在招标投标及合同阶段,应对于合同内容深思熟虑,力求周密、全面;在施工阶段,应坚持以合同为基础,对承包商存在的不遵守合同行为予以严肃指正,积极有效地开展反索赔工作;在竣工决算阶段,亦应严格以合同为基础,实事求是,防止承包商发生虚假索赔的现象。

[9]那因此,坚持以合同为基础,即有效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权威性,更重要的是充分体现了甲方的良好意愿,促使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可以预防和减少施工索赔。

2.2.2.3充分发挥监理方的作用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

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业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三大目标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与业主一起参与对承包商的管理,同时,监理方在很多时候又充当独立的第三方,对于协调和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进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沟通、了解,起到重要作用。

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来看,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理方对于在整体工程投资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工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为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没有能力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具体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

业主作为投资主体,他的最终目的就是以合理的投资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满足其使用需求的建筑物,至于如何确保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实现,就应该充分发挥监理方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位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

 

3.业主方施工索赔的处理

3.1业主方施工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

从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国际上几种通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来看,业主

处理施工索赔时应该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必要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即索赔费用应在履行合同的规定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或规定不准进行索赔的项目,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

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投标时的工程报价预算清单有漏项错误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根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种损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批准。

2、赔偿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承包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但承包商不能利用索赔的机会企图弥补因经营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也不能利用索赔的机会企图增加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

换言之,全额弥补承包商实际损失后,承包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件情况下合同所规定的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不能使承包商因索赔事件而蒙受损失或额外得利。

换个角度来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及其代表有关的情况下。

3、最小原则

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度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

度。

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

这种措施可能包括:

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等。

如某单位工程因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时,在监理工程师己经签发停工令后,承包商本可以将该工程的施工力量调往其它工作项目,但如果承包商没有这样实施,那么他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

当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4、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

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会得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拒绝。

3.2索赔证据的审查

3.2.1索赔证据的种类

索赔证据一般可以分为四类:

(1)、索赔事件客观发生的证据;

(2)、对某事件具有索赔权利的证据;(3)、索赔事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证据;(4)、额外费用计算方法及基数的证据。

3.2.2索赔证据的审查

业主方在审查证据时,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及时性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事件的发展影响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索赔的详细额外费用计算帐单,对业主方提出的疑问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超过一定时限,业主方有权予以拒绝。

告索赔意向通知,并在事件结束后28天内递交索赔费用的详细帐单。

(2)、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真实资料,有当时双方有关人员的认可。

由于索赔事件是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所收集的资料甲乙双方都应存档。

即使有对某一情况的细节有记载不确切的情况,也应与对方协商以求形成共识。

业主方应严肃指出,承包商自补自改或虚假证据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不但不能获得索赔请求,还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3)、全面性

所谓证据的全面性,是指承包商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索赔事件的全部内容。

不能只有发生的证据而没有持续影响的证据,或证据零乱无序含糊不清。

如此类事件发生,业主方应采取退回报告或要求重新补偿证据的方法。

(4)、具有法律效力

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甲乙双方意见分歧、争执不下,需要提交仲裁的索赔报告时更需要做到这一点。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通常是:

①、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凡属甲乙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议纪要等,都必须有双方代表的签字。

单方面对合同提出修改、建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如果双方所签定的协议、协议变更、会议纪要的关键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双方都签字认可,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业主方的反索赔

4.1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的意义:

[6]

1、这是抵消承包商索赔的手段。

工程中承包商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当承包商的索赔证明是合理时,业主方必须进行赔偿。

此时,业主方向承包商的索赔可以抵消承包商的一部分或全部队索赔。

2、这是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方式。

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后,业主方应积极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补偿损失,使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

4.2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的特点[12]

1、业主方索赔发生的频率远较承包商索赔低。

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大部分风险,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也比较高,因此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机会比业主多。

这一点从国际通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条件和我国工程承包的相关合同条件中有关双方索赔权的条款数量可以看出来。

2、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时比承包商向业主方索赔时处于有利地位。

业主方索赔的款项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与承包商协商后可直接从工程付款保留金中扣除,甚至还可以采取留置承包商材料或施工设备的方式。

 

5.结语

施工索赔,以其发生频率高,处理复杂、繁琐、难度大,争议多而成为建设工程索赔的重中之重。

业主方是大多数施工索赔的目标对象,如何做好施工索赔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是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的关键。

我们应该看到承包商的施工索赔并非承包商的无理要求,也不是业主方不应承担的损失,而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应该允许承包商进行索赔。

业主方只有正视了承包商的正当索赔请求,了解了施工索赔产生的各种各类原因,熟悉了施工索赔处理的程序、难点及要点,刁`能在施工索赔管理的实践工作中,明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决算等各个阶段的每个环节入手,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尽量减少索赔发生的隐患,减少己方的违约行为。

而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时,又能得心应手,沉着处理,既维护己方利益,又给予承包商合理的索赔,保证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

施工索赔的引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有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做。

既要有理论研究,又要有实践检验。

如果本文的撰写,能对我国施工索赔工作的开展与深化有丝毫推动作用,就是对笔者工作的最大肯定。

 

主要参考文献

[1]汪小金,建筑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建筑经济》2003年。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陈贵民,建筑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建筑经济》,2004年。

[6]雷胜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1995年。

[7]王遵权,业主方的施工索赔管理,《建筑经济》,2007年。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9]宋俊岳,工程建设索赔管理存在地问题与建议,《建筑经济》,1999年。

[10]刘伊生:

FID工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延期索赔,《建筑经济》,1999年。

[11]黄如宝:

若干工期索赔问题的讨论,建筑经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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