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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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桂工职院字〔2004〕115号

为了加强我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物资购置申报程序

(一)所有产权属于学院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何种经费购买,都必须由物资使用部门提出物资申购计划,并经部门领导审核,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后,由物资管理处组织购买。

(二)计划上报时间

1、年度物资申报计划

每学年的教学经费和各项目经费下达后,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年度物资申购计划。

2、易耗品半年申购计划

各部门用于教学、实验和行政办公易耗品申购计划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上报下一学期计划,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物资管理处与物资使用部门根据情况,对全院消耗量大的易耗品实行集中采购。

二、物资采购工作规定

(一)一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障供应工作,努力做到优质、优价,并在采购过程中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二)物资管理处应当熟悉申购物资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用途、性能、估价金额等业务知识,同时应当熟悉供货渠道和市场行情,努力做好申购单位的咨询和参谋工作。

(三)凡是单价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经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货方;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物资管理处和项目单位在纪检监察室监督下,采取双向报价或定点采购方式选择供货方。

三、物资招标办法

(一)成立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物资处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有物资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和物资使用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物资管理处负责物资采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定本院物资采购的规定和办法。

2、组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3、确定投标单位。

4、抽选评标专家组成员。

5、制定评标原则和方法。

6、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7、总结采购经验。

(三)物资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物资使用部门提出计划申请,报主管院级领导审核。

2、由物资使用部门协助物资管理处编制招标文件,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确定招标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

4、召开招标答疑会。

 

5、投标单位按指定时间、地点递交投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6、抽选专家评议人员。

7、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8、签订供货合同。

(四)物资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物资采购应当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或故意将金额拆成招标限额以下而逃避招标采购的。

2、与投标单位串通,以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

3、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它与招标有关的数据资料的。

4、接受贿赂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四、批量物资(5000元以下)采购办法

(一)采取使用单位和物质管理处双方报价,择优确定购买方案的办法;同等条件取价格适宜、质量优良、服务到位者,使用单位可派人参与共同完成。

(二)调查物资市场,选择定点供货商。

由物资管理处组织市场询价,确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要求供货商做到优质优价,提供优良服务。

采购行为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五、物资的验收、入帐、报帐办法

(一)凡是采购的物资,都须经物资管理处组织人员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入库登记,凭入库单、发票、连同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系统成套设备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六、物资采购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招标采购办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备招标管理办法

桂工职院字〔2004〕88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仪器设备招标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实行招标投标,是我院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设备供应招标投标旨在院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保证产品质量,低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仪器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四、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验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招标

五、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领导小组公开发表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六、设备招标程序

(一)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副组长设备管理处处长,成员由纪检、财务处、项目单位组成。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

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六)组成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确定标底。

    (九)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十)评标、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型号及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和说明及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二)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三)主要合同条款,应根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四)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五)售后服务情况及承诺。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凡招标设备均不受项目使用单位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投标

九、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项目使用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十、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十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书

    

(二)投标数量及价目表

    (三)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十三、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十四、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十五、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十六、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十七、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十九、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十、开标

    

(一)开标,一般公开进行,由招标领导小组会同设备需方、纪检、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二)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三)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二十一、标底

    

(一)招标设备标底应由招标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共同协商确定。

    

(二)设备标底价格应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二十二、评标和定标

    

(一)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代表组成。

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位人员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

评标应依具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三)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大型项目设备另定。

    (四)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人员透露。

透露者取消评标委员资格,受院行政处分。

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十三、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与项目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二十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二十五、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应向招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二十六、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二十八、设备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由院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九、投标单位如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行为,直接上诉法院。

第七章本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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