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精选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细则.docx
《优质精选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质精选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优质精选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细则.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6/22/46739119-fe93-45e4-b746-22bde53bf890/46739119-fe93-45e4-b746-22bde53bf8901.gif)
优质精选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细则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细则
(X市水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区范围内的河道,市管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坝(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转河道堤防管理处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
—处负责人(或处务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准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公路项目有关的建设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安全维护和补偿措施方案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
2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填写《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初审表》,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
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
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
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河道堤防管理处审查(审核)。
第九条审查(审核)
完成时限:
11个工作日。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河道处进行实质性审查。
河道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情况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等。
河道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河道处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上签署意见。
需要会审的,由河道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评审会。
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评审会应邀请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加。
河道处应根据项目专业要求和专家的情况,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审查人员应依法回避。
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内容进行评分,评定报告书等级,并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综合专家组成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组评审意见。
几种情况的处理:
1.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评审通过专家审查,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经河道处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2.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评审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的,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根据修改意见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提交市水务局河道处审查。
河道处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3.可行性论证报告未通过专家组经评审的,如属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方面的原因,河道处应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对有关内容做相应修改、补充后重新上报申请审查。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单位代表和有关人员应维护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
评审会结束后,除留部分作为存档需要外,河道处应将有关资料收回,并退回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条决定
完成时限:
1个工作日。
(一)审查通过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审定:
1.授权河道处的,由河道处负责人(或处务会)审定;
2.局主管领导审定;
3.局长审定,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4.对有重大特殊疑难和法规界定不清有争议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由局领导、河道处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员组成。
经过审定的,河道处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
河道处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不予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并说明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附不予行政许可
批复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
1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
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河道处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包括专家评审和报告修改时间)。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
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
河道处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
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从事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河道处停止其审查活动。
其中,属于本市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
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4.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初审表
5.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