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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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0总则

 

2.0打桩工程

 

3.0其它种类打桩工程

 

4.0土石方工程

 

5.0结构工程

 

6.0砌体工程

 

7.0门与卷帘工程

 

8.0饰面工程

 

9.0屋面工程

 

10.0玻璃工程

 

11.0电气工程

 

12.0给排水工程

 

13.0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价款说明

 

.0总则

1.1基本规则

 

1.1.1目的

 

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目的是为计算“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而提供统一的计算单位和标准的工程计量方法,以便承包人能在统一的基础下自算工程量及编制准确可行的报价。

不论是由发包人提供之“工程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或由承包人自算的工程量,所有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计算规则来计算。

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或其它价款均须按本计算规则进行估算及决算。

 

“单价说明”是针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所有计费项目的性质与内容给予描述与定义。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单价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与依据来投价。

 

1.1.2计量单位

 

除后面另有说明外,须一致采用以下计量单位:

 

(1)物理计量单位:

 

(i)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ii)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

 

(iii)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

 

(iv)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延长米(m)

 

(2)自然计量单位:

 

(v)以个数为单位之项目-个(No.)

 

(vi)综合计量某项工作-项(item)

 

每项工程量须计算至最接近的10毫米(即5毫米或以上作10毫米计算,5毫米以下则不计)。

如要在项目中说明尺寸时,本项规则不适用。

1.1.3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精度

 

(1)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为米时,工程量须以最接近的整数编入工程量清单,不足一半的小数则不算,所有其它小数则进位作整数计算。

 

(2)当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为公斤时,工程量须以最接近的整数编入单位,不足一半的小数则不算,其余小数则进位作整数计算。

 

(3)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4)在项目变更或增减时,项目工程量之增减须计算至0.1米或1公斤。

 

(5)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1.1.4净值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项目均以安装就位后的净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1.5尺寸表达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按照长、宽(阔)、高(深)的次序编制。

 

1.1.6弧形工程

 

弧形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

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1.1.7项目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

 

(3)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

 

(4)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筹办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使用的易损耗的物料与器具费用。

 

(9)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10)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1)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1.2专用术语

 

1.2.1“项目”或“no.”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或“no.”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决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1.2.2“暂定料值”的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说明中出现“暂定料值”,此“暂定料值”只为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承包人所投该项目之单价除应包括“暂定料值”本身的价额外,还需包括损耗、存储、保管、装卸、人工、机械、工地内二次运输、切割、安装、利润、税金及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如饰面油漆、装饰线条、水泥、砂浆找平及抹灰层、钢架、龙骨、螺拴、螺丝、钉子、胶水、硅胶等所有其它类似材料和作业的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涉及“暂定料值”的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内容规定付款及结算。

R1

 

1.2.3“工程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工程暂定数量”外,所有工程量清单内数量或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

只有“工程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工程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估值。

 

1.2.4重叠搭接量

 

除非工程计量规则中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是不包括任何重叠量的。

任何须有不同程度重叠搭接要求的材料,如钢筋网柔性垫料或类似材料,投报的单价中须已含此等重叠、搭接的数量。

 

1.2.5公制/英制的替换

 

若所述公制尺寸的物品没有供应,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包含以最接近的高一级的英制物品作为替代品的差价。

 

1.2.6暂定金额

 

如因工程之性质不清及资料不足而无法予以量度,那么此部份的工程费用以“暂定金额”来包括。

 

发包人有权指示如何使用“暂定金额”如实际情况无须动用或仅需部份动用此笔款项,则可整项或将剩余部份金额从承包金额扣除。

 

投标价应包括所有指明的“暂定金额“,其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内所提供的数目为依据,不应作增减后计算。

 

1.2.7复原

 

“复原”一词是指在损坏地方加以修复至周围原有部件具有一样的表面、颜色、纹理等。

该项费用应包含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涂漆、着色、及加工至与周围现存部份相称,并令发包人完全满意为止。

 

1.2.8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相关的工程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所要求的材料及工艺标准。

 

1.2.9如前所述/同上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或“同上”、“同前”字样是省略了工程量清单中上一项工程项目曾经出现过的相同的项目说明。

 

1.2.10认可

 

诸如“由……认可”,“认可”、“按指示”等类似的语句,均是指发包人认可及指示。

发包人或许会考虑承包人所建议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但未得到发包人认可前不可实施。

除非额外工程费在发生前已得到发包人同意,认可的借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可增加工程费用。

在任何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可都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约条款上所述之责任。

所有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2.11附加

 

在项目说明内如出现“附加”、“额外工作”等字句,是指除先前已量度之项目外,还须另加上某些工序或组件。

 

2.0打桩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i)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ii)地质探勘报告。

 

(iii)桩的深度与长度。

 

(iv)任何与承包人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2.1.2桩的计量一般以根数计算,并阐明桩的类型,起至深度,截面尺寸,承载力等要求。

 

2.1.3桩的长度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1.4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2.1.5将桩头砍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

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

 

2.1.6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

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打桩,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2.1.7除另有注明外,桩内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1.8当须移走桩下的障碍物,或包括移动和重新放置桩机的其它因素而需要重新打桩或间歇打桩,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打桩工程的工作项目内

 

2.2钢板桩

 

2.2.1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2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2.2.3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

计算。

 

2.2.4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2.2.5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

 

2.2.6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计算。

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2.3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2.3.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根或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3.2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校正、钢制桩帽桩尖配制、焊接、放置预埋铁件、混凝土搅拌、浇捣、养护、桩架场地平整、填送桩孔、打桩、送桩、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2.3.3预制桩的接桩费用,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目计取

费用。

 

2.3.4桩的设计截面不同或设计长度差别在3米以上的均应分别立项

计算。

 

2.4就地灌注的钢筋混凝土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2.4.1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设计图纸所注明的直径为最小直径,工程量计算以此直径为基础,大于此直径的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2.4.2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即以桩的横截面积来乘以桩的有效桩长。

除图纸有说明外,当实际桩深度超出或短于图纸所述的深度,单价亦不会调整。

有效桩长是指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

 

2.4.3在2.4.1的项目费用中应包含:

桩套管的供应、装卸、运输、铺砌、打入、拔出等费用。

 

2.4.4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混凝土搅拌运输至打桩机、钢筋笼绑扎、电焊、搬运、用钢管打桩孔、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拔钢管、震实混凝土等类似工作费用。

 

2.4.5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2.4.6余土的外运与处理除有特别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计取费用。

 

2.5人工挖孔桩

 

2.5.1人工挖孔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直径不同或深度差别2米以上者应分别立项计算。

 

2.5.2上述项目的费用须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

 

2.5.3另外,上述项目还须包括护壁,混凝土与桩芯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

 

2.5.4挖孔桩的单价须包括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

此外,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2.6钢桩

 

2.6.1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物质、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6.2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2.6.3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

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6.4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2.7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

 

2.7.1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应以个数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切割后的混凝土深度以及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如果打混凝土桩的深度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混凝土桩则应以支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切割后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2.7.2有关混凝土桩的类型或打桩方法的限制以及有关任何弃土的处理规定,其细节要点均应予以注明。

桩靴、石桩靴、钢筋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3.0其它种类打桩工程(可根据工程要求及计量规则撰写说明)

4.0土石方工程

 

4.1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4.1.1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视察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

 

4.1.2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4.2一般规定

 

4.2.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及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均以立方米计算。

 

4.2.2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为准及依据合同图纸进行计算的数量。

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

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

 

4.2.3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2.4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4.2.5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

 

4.2.6除在工程量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构筑挡土墙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及斜撑,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

 

4.3现场清理

 

4.3.1一般应作为一个工作项目来计算。

应注明大约的面积,其工作内容包括清理工程现场的杂草、灌木、矮树和类似植物,并包括挖除残根等事项。

 

4.4表面挖土

 

4.4.1表面挖土,用立方米计算。

 

4.5挖沟槽

 

4.5.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沟槽均以立方米计算。

 

4.5.2管道、电缆、路缘石、排水沟等之沟槽以米计算,并注明沟槽的平均宽度与深度范围。

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余泥。

 

4.5.3另外,按沟槽深度范围以每隔1米分别立项计量,即小于1米,1米至2米,2米至3米等。

4.6基坑挖土

 

4.6.1由场地平整后之标高至实际藏于地下之基础、建筑物之立方米体积计算。

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7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4.7.1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

如须分层填方辗压,则应加予说明,并注明分层的厚度。

同时亦应说明填土的来源和辗压方法。

 

4.7.2除另有说明外,原土回填应已包括夯实和辗压。

 

4.7.3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

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

 

4.8挡土板与支撑

 

4.8.1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挡土板和支撑项目应已包括在各项挖土方项目内,同时还已包括承包人用任何被认为需要的方法维护和保持开挖基坑侧面的责任。

 

4.9托换基础工程

 

4.9.1托换基础工程包括混凝土、砌体、沥青和类似项目,并另列项目计算。

 

4.9.2应说明需要托换基础的工程,并注明其长度、托换基础深度和每次操作的长度限制。

 

4.9.3托换基础工程的临时支撑应以工作项目计算,如果可能,应详述该等支撑。

 

4.9.4直到托换基础工程底部为止的初步挖土方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4.9.5拆除砖砌体和混凝土应以立方米另行计算。

 

4.9.6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10清除地表水

 

4.10.1一般以工作项目计取费用,应包括用水泵,挖排水沟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方法保持现场在整个施工期内没有积水及不受雨水等的影响。

如有可能的话须注明已知的地表水位。

 

4.11地下水位

 

4.11.1如设计图纸中注明须降低地下水位,应另立一个工作项目计取费用。

该项目认为已包括采用任何有效的方法将地下水位在一个所要求的时期内降低并维持在一个所需的高度上。

同时该项目也已包括承包人所需采取的一切有效措施来保证周围其他设施不受水位降低的影响。

 

4.12垫层

 

4.12.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的垫层(包括砂垫层、碎石垫层、素混凝土垫层)均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以及所用的材料与辗压方法。

 

4.12.2沟槽一般以延长米计算,注明其平均厚度、宽度及材料。

 

4.12.3大粒径垫层(如碎石垫层)的表面填塞料已包括在项目内。

 

4.13安全

 

4.13.1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经发包人认可。

若签约后发包人对此提供图纸阐明要求,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4.14单价包括的内容

 

4.14.1所有挖土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人工开挖土石方;

 

(3)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旧排水管和将线封妥;

(6)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任何土质情况;

 

(10)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所有挖土表面所需要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

 

(12)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种损坏费用。

 

(14)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准确标高;

 

(15)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4.14.2管道、电缆等沟槽的挖掘土石方之单价须包括所需的回填土,

压实、运走余土,及包括清理修平场地上余泥。

 

4.14.3构筑挡土墙时必须的任何额外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

 

4.14.4土方及碎砖砾石填充及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份压实;

 

(4)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4.14.5基础四周回填或填方作业中选择合适挖出土方回填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从施工场地运走不适用之回填方及以由承包人提供其它经认可的回填材料来代替。

 

(2)因施工场地情况所需或限制,或顺应建造次序,从施工场地运走及运回回填土方或代以由承包人提供来源经认可之回填材料。

 

4.14.6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

若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4.14.7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

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

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4.14.8"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5.0结构工程

 

5.1混凝土部份

 

5.1.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应予说明。

 

(3)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

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

另外,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构造柱、圈梁、过梁等均应单独计算。

 

(6)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7)以下各项不予扣除:

 

(i)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ii)钢筋的体积。

 

(iii)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5.1.2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基础,包括非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基础下的垫层。

 

5.1.3混凝土底板

 

(1)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

伸缩缝应根据下文规定计算。

 

(2)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和以长度计算,并注明其阔度和厚度。

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4柱的计算

 

(1)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柱顶面。

依附在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2)无梁楼板下的柱,以基础顶面至柱帽底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内;如柱帽与板的混凝土强度/配比不同,则柱帽应另临行单独计算。

 

(3)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依附在地下室墙体或剪力墙上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5.1.5墙的计算

 

(1)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墙顶面;

 

(2)墙与柱交接,墙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面净长)。

混凝土墙应按柱或突出部分之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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