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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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总则

1.1基本规则

1.1.1目的

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目的是为计算“合同价款清单”内的数量而提供统一的计算单位和标准的工程计量方法,以便承包人能在统一的基础下自算工程量及编制准确可行的报价。

不论是由发包人提供之“工程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或由承包人自算的工程量,所有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计算规则来计算。

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或其它价款均须按本计算规则进行估算及结算。

“单价说明”是针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所有计费项目的性质与内容给予描述与定义。

合同价款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单价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与依据来报价。

1.1.2计量单位

除后面另有说明外,须一致采用以下计量单位:

(1)物理计量单位:

(i)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ii)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³)

(iii)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²)

(iv)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延长米(m)

(2)自然计量单位:

(v)以个数计量单位之项目-个、樘、件、套(No.)

以物理计量单位kg、m3、m2、m计量之项目,应保留整数,小数位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其中:

钢筋、钢材、钢结构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自然计量单位之项目,应取整数,小数位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如要在项目中说明尺寸时,本项规则不适用。

1.1.3编制合同价款清单的单位精度

(1)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2)在合同价款清单说明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1.1.4净值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项目均以安装就位后的净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1.5尺寸表达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按照长、宽(阔)、高(深)的次序编制。

1.1.6弧形工程

弧形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

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1.1.7项目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

(3)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

(4)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及样本。

(6)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安全监护费。

(7)使用的易损耗的物料与器具费用。

(8)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9)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0)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合同价款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1.2专用术语

1.2.1“项目”

当合同价款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报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1.2.2“暂定料值”的调整

若合同价款清单之项目说明中出现“暂定料值”,承包人所投该项目之单价除应包括“暂定料值”本身的价额外,还需包括损耗、存储、保管、装卸、人工、机械、工地内二次运输、切割、安装、利润、税金及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如饰面油漆、装饰线条、水泥、砂浆找平及抹灰层、钢架、龙骨、螺拴、螺丝、钉子、胶水、硅胶等所有其它类似材料和作业的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涉及“暂定料值”的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内容规定付款及结算。

1.2.3“工程暂定数量”

“合同价款清单中除有特别说明为“暂定数量”外,其余均为包干工程量。

采用包干工程量时,所有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发包人不对提供工程量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做出修改及增减;无论承包人投报的清单数量与发包人提供清单数量是否存在偏差,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全面复核。

所有暂定数量工程量应按合同规定重新作出算量计价,暂定数量项目的报价金额应全部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然后按照本合同价款清单内的计量原则及施工(竣工)图纸所显示的工程量重新计算,最后所有重新计量项目与合同价款清单内适用的合同单价作出计价,并调整合同金额”。

1.2.4重叠搭接量

除非工程计量规则中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是不包括任何重叠量的。

任何须有不同程度重叠搭接要求的材料,如钢筋网柔性垫料或类似材料,投报的单价中须已含此等重叠、搭接的数量。

1.2.5暂定金额

如因工程之性质不清及资料不足而无法予以量度,那么此部分的工程费用以“暂定金额”来包括。

发包人有权指示如何使用“暂定金额”如实际情况无须动用或仅需部分动用此笔款项,则可整项或将剩余部分金额从承包金额扣除。

投标价应包括所有指明的“暂定金额”,其金额应以合同价款清单内所提供的数目为依据,不应作增减后计算。

1.2.6复原

“复原”一词是指在损坏地方加以修复至周围原有部件具有一样的表面、颜色、纹理等。

该项费用应包含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涂漆、着色、及加工至与周围现存部分相称,并令发包人完全满意为止。

1.2.7如所述

在合同价款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相关的工程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所要求的材料及工艺标准。

1.2.8如前所述/同上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或“同上”、“同前”字样是省略了合同价款清单中上一项工程项目曾经出现过的相同的项目说明。

1.2.9认可

诸如“由……认可”,“认可”、“按指示”等类似的语句,均是指发包人认可及指示。

发包人或许会考虑承包人所建议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但未得到发包人认可前不可实施。

除非额外工程费在发生前已得到发包人同意,认可的借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可增加工程费用。

在任何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可都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约条款上所述之责任。

所有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2.10附加

在项目说明内如出现“附加”、“额外工作”等字句,是指除先前已量度之项目外,还须另加上某些工序或组件。

2.打桩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1)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2)地质探勘报告。

(3)桩的深度与长度、桩直径。

(4)任何与承包人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2.1.2桩的计量一般以根数计算,并阐明桩的类型,起至深度,截面尺寸,承载力等要求。

2.1.3桩的长度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1.4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2.1.5将桩头砍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

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

2.1.6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

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打桩,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2.1.7除另有注明外,桩的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1.8当须移走桩下的障碍物,或包括移动和重新放置桩机的其它因素而需要重新打桩或间歇打桩,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打桩工程的工作项目内

2.2钢板桩

2.2.1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2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2.2.3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计算。

2.2.4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2.2.5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同时表示出切开尺寸或穿洞直径。

2.2.6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计算。

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2.3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2.3.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根或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3.2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校正、钢制桩帽桩尖配制、焊接、放置预埋铁件、混凝土搅拌、浇捣、养护、桩架场地平整、填送桩孔、打桩、送桩、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2.3.3预制桩的接桩费用,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以“个/处”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3.4桩的设计截面不同或设计长度差别在3米以上的均应分别立项计算。

2.4就地灌注的钢筋混凝土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2.4.1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设计图纸所注明的直径为最小直径,工程量计算以此直径为基础,大于此直径的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2.4.2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即以桩的横截面积来乘以桩的有效桩长。

除图纸有说明外,当实际桩深度超出或短于图纸所述的深度,单价亦不会调整。

有效桩长是指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

2.4.3在2.4.1的项目费用中应包含:

桩套管的供应、装卸、运输、铺砌、打入、拔出等费用。

2.4.4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混凝土搅拌运输至打桩机、钢筋笼绑扎、电焊、搬运、用钢管打桩孔、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拔钢管、震实混凝土等类似工作费用。

2.4.5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2.4.6余土的外运与处理除有特别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以立方米计取费用。

2.5人工挖孔桩

2.5.1人工挖孔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直径不同或深度差别2米以上者应分别立项计算。

2.5.2上述项目的费用须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

2.5.3另外,上述项目还须包括护壁,混凝土与桩芯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

2.5.4挖孔桩的单价须包括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

此外,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移除。

2.6钢桩

2.6.1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物质、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6.2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2.6.3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

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6.4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2.7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

2.7.1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应以个数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切割后的混凝土深度以及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如果打混凝土桩的深度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混凝土桩则应以支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切割后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2.7.2有关混凝土桩的类型或打桩方法的限制以及有关任何弃土的处理规定,其细节要点均应予以注明。

桩靴、石桩靴、钢筋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3.其它种类打桩工程(可根据工程要求及计量规则撰写说明)

4.土石方工程

4.1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4.1.1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并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投标风险。

4.1.2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4.2一般规定

4.2.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及回填土工程均以立方米计算。

4.2.2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发包人确认的场地标高”及依据合同图纸计算数量。

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

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需考虑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因素。

4.2.3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2.4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4.2.5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标高。

4.2.6除在合同价款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所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挡板等,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以及为实施该项目工作所必须进行的现场清理等工作内容。

4.2.7凡图示沟槽长大于沟槽宽三倍,槽底宽在5m(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为沟槽;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5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为基坑;凡不属沟槽、基坑、挖孔桩土石方,为平基土石方。

4.2.8由场地平整后之标高至实际藏于地下之基础、建筑物之立方米体积计算。

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3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由各地区公司自行选用)

4.3.1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图示开挖直径(含护壁)与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按图示体积计算。

4.3.2计算示例:

d1——设计桩径

H——桩深(注:

当计算混凝土时为桩长,当计算土石方时为开挖深度)

h——护壁深度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体积=3.14×(

)2×h+3.14×(

)2×(H-h)

4.3.3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的费用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基岩取样、井内通风照明、井口挡土井圈、井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

此外,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地勘资料中明确有地下水时,挖孔桩的降水措施费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列计取。

4.4基坑土石方

4.4.1按垫层面积(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乘以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工作面、放坡等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4.2除非另有说明外,土石方开挖方式(人工、机械)综合考虑,且由此造成超挖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认可。

4.5沟槽土石方

4.5.1除另有说明外,主体工程地梁、墙体基础等结构开挖沟槽均按设计截面及实际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开挖所必须的放坡、扩大等内容已含在综合单价中。

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淤泥。

当沟槽有垫层时,按设计垫层宽度计算。

4.5.2综合管网工程中管道沟槽按管径每边加300mm计算开挖宽度、开挖深度按实计算。

排水沟等沟渠之沟槽开挖宽度以沟渠垫层宽度为准,开挖深度按实计算。

路缘石安砌的土石方开挖已含在路缘石清单子目中,不单独计算。

4.6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4.6.1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

4.6.2场内是指招标人招标时划定的施工区域之内。

4.6.3场内就地回填,指基础完成后,利用场内基础开挖的土方进行回填,已包括场内装车、转运、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实施分层夯实和辗压等所有内容。

4.6.4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的相关费用。

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

余土外运距离包干使用,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

4.6.5外借土回填是指场内土方开挖工程总量小于场内回填工程总量时,需场外借土回填的工程量。

如场内开挖土石成分不满足回填技术要求须外运,该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共同收方确定,同时需计算由此而产生的外借土增加工程量。

借土距离包干使用,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

场外借土综合单价包括取土、装车、运输、弃土、分层辗压夯实等内容。

4.6.6承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土石方开挖后在场内集中堆放而产生的二次转运费用。

如果因场地狭小,在基础回填之前,基础挖掘的土石方无法在场内堆放,经发包人同意后,需暂时运出场外发包人认可的地方临时堆放,等基础完成后再运回场内进行回填,由此而产生的转运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现场签证,此部分内容不得按外运土及外借土回填清单项目计算。

4.7人工挖土(石)方

4.7.1人工挖土(石)方是指除基坑、挖孔桩、沟槽之外的其他挖土(石)方。

4.7.2人工挖土(石)方按实际开挖休积以立方米计算。

4.8安全

4.8.1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保证施工安全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提供图纸进行技术措施的阐明,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4.9单价包括的内容

4.9.1所有挖土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人工开挖土石方;

(3)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旧排水管和将线封妥;

(6)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任何土质情况;

(10)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所有挖土表面所需要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

(12)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种损坏费用。

(14)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准确标高;

(15)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4.9.2回填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

(1)基槽、基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

(2)室内回填体积=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方厚度

(3)管沟回填体积=挖方体积-管径在500mm以上管道体积及埋设的构件体积

(4)管径在500mm以内的管沟回填不扣除管道及埋设构件的体积。

4.9.3土方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分压实;

(4)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4.9.4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

若非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4.9.5余方工程量运输体积=场内挖方总体积-场内回填方总体积,如场内挖方土石成份不能满足回填的质量要求时,该部分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外运,并按发包人要求外借满足回填质量要求的土方回填,相应的外运量及借土回填量作调整。

4.9.6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

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

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4)其他土石方挖、填及运输过程中自行考虑的安全文明措施及符合政府相关要求所需的费用。

4.9.7"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5.结构工程

5.1混凝土部分

5.1.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以及是否有添加剂应予说明。

(3)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

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

另外,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

(6)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7)以下各项不予扣除:

(ⅰ)钢筋的体积。

(ⅱ)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5.1.2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基础,包括非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基础下的垫层。

5.1.3混凝土底板

(1)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

伸缩缝应根据下文规定计算。

(2)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和以长度计算,并注明其阔度和厚度。

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4柱的计算

(1)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柱顶面。

依附在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2)无梁楼板下的柱,以基础顶面至柱帽底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内;如柱帽与板的混凝土强度/配比不同,则柱帽应另临行单独计算。

(3)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依附在地下室墙体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5.1.5墙的计算

(1)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墙顶面;

(2)墙与柱交接,墙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面净长)。

混凝土墙应按柱或突出部分之间距离计算,并注明其厚度。

如柱的宽度超过其厚度的四倍,则应列入墙体计算。

混凝土挡土墙应另行计算。

5.1.6梁的计算

(1)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梁算至主梁或柱侧面。

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

梁的高度,从梁底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梁顶面。

(2)斜屋面梁应另行计算。

(3)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1.7楼板、屋面板等

(1)楼板、屋面板为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体积后净体积。

(2)斜楼板应另行计算。

5.1.8楼梯的计算

楼梯应单独按立方米计算,并已包括楼梯段、楼梯梁、休息平台、伸入墙内的混凝土体积(剪力/筒心墙则算至侧面),第一级踏步下的基础。

楼梯栏杆另外按延长米计算。

5.1.9栅栏立柱等细小柱基

栅栏主体和类似项目的细小柱基的混凝土应以个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5.1.10沟渠

在混凝土底板上做沟渠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形状、阔度和平均深度。

模板、转角、收口和接缝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11压顶

混凝土压顶应以立方米计算,并应说明其位置、尺寸。

5.1.12伸缩缝

在底板、楼板、墙和类似项目伸缩缝应以米计算。

5.1.13止水带

5.1.14止水带按图纸说明,只计算图纸明示部位,并以米计算。

后浇带部位的止水带不单独计算,其费用包含在后浇带综合单价中。

交接点接缝件和包括接缝用的特殊接合件不单独计算。

直通接缝已包括在项目内。

止水带/止水条的单价应已包括了止水带/止水条的供应、清理、除锈、剪裁、制作、固定、安装、锚固件等费用。

5.1.15所有混凝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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