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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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2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程序。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额到百元为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8、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管委会规定间隔期内提取的;

9、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10、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的,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出示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证明;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自谋职业证》、《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非本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该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宣告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关系公证证明或遗赠公证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如死亡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余额应优先偿还贷款)。

8、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少于总房款30%首期付款税务收据或购房发票;已登记发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复印件;

9、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税务发票;

10、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危房改造协议及房价差额收据;

1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在城镇,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在农村,提供《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由公积金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12、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大修工程预算单》。

由公积金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13、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

14、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先提取后还贷时。

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还款托收单;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卡、《房屋所有权证》和《保证承诺书》;

15、在确定间隔时间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还款卡;

16、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提供《舟山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审核表》;

1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18、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或仲裁部门裁定处理重大伤害事故的自费支出证明、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

19、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集体研究认可后才能提取。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额。

2、拆迁安置房、危房改造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补差房款。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用于支付房租的,房屋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金额。

5、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

6、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或仲裁部门裁定的自费支出。

7、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损失总额。

四、提取额度截止时间

(一)凡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包括利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金额到百元为止,如属同一情形的只能提取一次。

其提取额度截止时间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发票所载明的时间。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截止到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4、新建与翻建住房的,在城镇,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内;在农村,截止到《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后一年内。

5、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凭证半年内。

6、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截止到银行出具已还清贷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7、按管委会目前规定每间隔五年提取一次的,以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贷款发放月为起始,提取额度计算至贷款发放当月。

五、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在受理职工提取业务时,对单位出具的《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和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按上述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作为提取依据,同时移交电脑记账员记账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单》送财务部门开具现金支票。

(二)职工在办理提取时,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尚需公积金中心负责落实或集体讨论决定的,经办人员在受理后,将资料移交科室负责人,并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即办理的原因,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实行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经办人员在核对身份证和《封存户凭单》后,直接给予办理。

本操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操作程序与本操作程序相抵触的,按本操作程序为准。

六、业务操作流程

提取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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