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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法律法规

论文题目:

论会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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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写作提纲

一、会计法立法宗旨 

(一)会计行为  

 

(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1.会计资料得真实性

 2。

会计资料得完整性 

二、会计得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得含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得工作人员   

 (三)会计法律责任得类型      

(四)会计法律责任得承担

  1、行政责任

  2。

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得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得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得法律观念与对法律本身认识上得误区

   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得认识误区 

 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得认识误区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得认识误区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得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得需要 

 

(二)会计民事责任得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得长效机制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得对接 

(二)完善我国得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

加大处罚力度 

2。

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五、会计法律责任得规避  

 

(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得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得常效学习机制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就是单位得会计法律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有效得内控制度就是明确会计责任得最好办法

论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不但影响市场经济得正常运行,而且损害了国家与投资者得根本利益、大量事实表明,会计信息生产、披露与监督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违法行为,无不与巨额利益得诱惑相关,就是主观上得有意所为。

因此,通过完善会计信息失真得法律责任来制约人为因素得影响,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会计信息失真得严峻现实对相关法律得完善提出了要求,尤其就是法律责任规定上得完善。

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主体及其承担得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破除法律责任适用上得障碍,就是增强《会计法》得现实效用、遏制会计信息失真得关键所在。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会计法

绪  论

背景与目得:

我国正在进行得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就是培育与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与运转灵活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得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得区别。

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得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得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得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得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得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得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得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得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本文研究得会计法律责任主要就是指编造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得责任。

论文内容:

本文主要从会计法角度进行研究,拟对会计法律责任得类型 ,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 ,会计法律责任得预防等问题进行简要得探讨,阐述我国会计责任与会计法律责任得现状。

一、会计法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有两层含义:

一就是指通过立法及法律实施所要达到得意图与目得;二就是指通过立法,使立法所涉及得内容要达到得意图与目得、有得法律得立法宗旨侧重于第一层含义,但多当选法律得立法宗旨就是上述两层含义兼而有之。

《会计法》得立法宗旨主要体现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与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会计法》得立法宗旨,需要注意掌握以下两个概念:

 

(一)会计行为

会计行为就是对一守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得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得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得管理与监督活动。

就一个单位而言,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得会计资料,就是会计工作得最基本得要求,也就是最重要得会计行为;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资料就是一种重要得社会资源,社会管理者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得要求出发,需要加强对会计行为规范,并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从而产生会计管理行为与会计监督行为。

  

(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所谓会计资料就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与提供得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与其她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得信息。

会计资料与通常所讲得会计信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会计信息通常仅指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得有关内容;会计资料比会计信息得内容更广泛,既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所记录得内容,也包括会计资料载体得自身,如会计资料得种类、格式、记录要求等。

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得描述,修订后得《会计法》概括为“真实、完整”。

也就就是说,真实性、完整性,就是法律对会计资料得质量要求。

  

1、会计资料得真实性

它就是指会计资料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得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掩盖,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通过会计资料了解有关单位实际得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2。

会计资料得完整性

它就是指提供得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得要求,该附得有关附件要齐全,有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有关单位得整体情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得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得许多领域,会计资料也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得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作为重要得社会资料与“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会计法》突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得立法宗旨,具有很强得针对性与现实意义、

二、会计得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得含义     

会计法律责任就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得主体因不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所应承担得具有强制性得法律后果,就是对违法者得制裁、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法律关系得主体包括单有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其她人员与会计监管部门。

会计法律义务就是产生会计法律责任得前提,因此,在分析会计人员得会计法律责任时必须明确会计人员得会计法律义务、会计得基本职能为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会计主要就是通过这两种基本职能得发挥而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对本单位得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就是会计人员得主要义务。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了违法会计行为,有违法会计行为得存在,就必然有违法行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里使用责任一词,主要就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对一个单位得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实践中,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会计法得规定瞧主要有这样几种: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得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就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区分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得关系 ,有必要进行讨论、

1。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就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得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得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得真实性、整性

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从这些规定可以瞧出,单位负责人得责任主要有两种,一就是保证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得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就是保证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但就是《 会计法 》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得法律责任。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就是会计工作得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得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得与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得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 得登记工作。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得会计制度得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得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得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得会计制度得规定更正、补充。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瞧出,《会计法》规定得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两类,一类就是根据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内部设置得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另一类就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 ,作出违法会计行为,影响会计信息得真实性 ,使相关单位与个人蒙受不必要得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得承担者。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得工作人员

《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得程序与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就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与其她会计资料就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就是否符合本法与国家统一得会计制度得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得人员就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职责,对有关单位得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就是会计工作得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得法律后果。

至于其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得违法行为),《会计法》则没有规定、

(三)会计法律责任得类型

从法律得视角瞧,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得会计法律责任就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与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  应承担得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得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她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得责任。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她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得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狭义得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得法律责任形式:

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得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她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得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得行为。

 

(四)会计法律责任得承担     

会计造假就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得体现,从本质上瞧,它就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得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得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得。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得认识,但就是,随着资本市场得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得损失与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得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得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得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就是理所当然得。

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得问题。

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得法律责任就是:

1。

行政责任

我国《会计法》得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得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提供虚假得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得责任。

《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得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四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三种处分措施。

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为主,由审计、税务、证券、银行、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公司法》与《会计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2。

民事责任

从代理关系瞧,会计人员就是接受企业法人得委托,向企业法人得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企业法人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得受托责任关系。

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企业法人得责任。

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得机制来瞧,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得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就是受到企业法人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得行为。

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听从企业法人得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得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就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得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得刑事法律后果。

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得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计法》对会计违法得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与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得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得,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与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

企业管理秩序方面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方面得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得意义    

 在会计法得法律责任中,主要就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追究会计违法行为得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追究会计违法行为得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为得规范化、法制化。

现代社会会计已成为经济管理得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为决策得重要依据,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得真实、完整。

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得 法律责任,能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同时也使违法行为得以校正,使得会计行为规范化、制法化。

其次,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能起到事前警示与事后救济得作用。

会计违法行为得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利益问题,当违法者权衡会计违法行为得实际收益与违法成本时,如果收益大于付出,则违法者就会付出违法得风险成本,进行会计违法行为。

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包含重要得经济责任,违法者因此承受高昂得违法付出,这就使违法者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会事前进行利益比较,不轻易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当会计违法行为出现时,追究相应得法律责任,又可以使利益受损主体 得到相应得补偿,起到事后救济得作用。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得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得法律观念与对法律本身认识上得误区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得资格取得与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与财政部发布得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规定,除需具备一定得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得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

遗憾得就是,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得基本职责、业务规范与法律责任方面得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可见《会计法》得普及工作到目前为止不就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就是需要进一步推进。

从现实层出不穷得违法会计行为得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得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得产生,这一现象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计队伍得形象,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得顺利开展。

2。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得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得一步就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就是否属虚假。

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得认定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得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

我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就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就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得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就是采用行为目得、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得方式。

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就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得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得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得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得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就是多把自己定位在企业法人最高决策者得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得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就是忙于行政管理或就是忙于业务经营或就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得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得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与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得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就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得领导、对会计制度得建立与对会计人员得考核。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得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得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得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得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得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与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得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我国目前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得完善得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这就是因为在我国最注重得就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得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

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得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得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得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公平配置得基础作用,这就意味着会计法律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应当把对市场主体得利益平衡功能作为首要功能。

同时市场经济得发展也要求应当以针对平等主体得法律手段为主,应当以强调市场主体自治得民事责任追究方式为主。

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执法者整体素质水平低、执法水平也就是参差不齐,行政裁判权又存在很大得主观随意性,现实中往往造成重复处罚,因此不宜作为会计违法行为得主要处罚方式。

  

(二)会计民事责任得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得长效机制     

对于会计执业者而言,会计违法行为得行为动机多数就是出于自身利益与财产权最大化得考虑,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实现财产权得流转,使会计违法行为主体得非正当得利可以回转到受损者手中,使得其被侵犯得财产权得以恢复、得到充分救济,即采用利益消除得方式,从根源上遏制不法行为,同时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得积极性,从社会利益得整体效应来瞧,这种财产得流转关系实现了对违法者得最有效得惩罚,与对受损者得利益得补救,恢复了利益平衡实现了社会公平,但我国目前得会计立法体系中却对会计民事责任得规定很少。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会计法 》第四条与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得地位、如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得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得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但在《会计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

 如果单位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 被追究法律责任得个人就是“ 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这似乎又对单位负责人网开了一面。

而且“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得含义到底如何理解,并无解释,这使法律责任得追究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理论界争论较多得会计人员得法律责任问题,《会计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好像会计人员不需负什么法律责任了。

事实上,会计人员接受管理当局得委托编制财务报告,就是财务资料得直接制造者, 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得责任,但就是,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得动机,只不过就是迫于管理当局得压力进行造假,所以, 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得会计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计人员本身就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得条件还就是一个值得商榷得问题。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一项虚假会计信息得生产与披露, 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得公布,中间有着诸多得环节与经手人,包括:

公司得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管制机构、最终到达会计信息使用者手中。

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相关人员得法律责任, 就是一个非常棘手得问题、在现行得《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公司法 》中分别规定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得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注册会计师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得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就是,对同一个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 还没有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得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就就是所谓得“深口袋理论”。

这一理论得贯彻,从表面上来瞧,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得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匹配,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无形中加大了行为主体得责任成本。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得对接     

我国在立法方面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就是立法之间得不对接现象还很严重,对此我国立法者们需要作出长足得努力,实现在对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惩罚方式及力度等方面相关规定得对接,以实现会计法律得守法者与执法者有法可依,不会因为法与法之间得不协调而造成守法与执法过程中得困惑与无所适从,维护法律得严肃性与法得尊严。

 

(二)完善我国得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我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得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培养一批训练有素得司法会计人员,壮大法务会计得队伍及整体素质,同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中立得专业社会机构来参与到鉴定过程,有条件得还可以采用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机制,如上海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由训练有素得专业队伍对涉案得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资料进行鉴定、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只有加大对责任主体得处罚力度, 如通过制定针对经营者得惩处条款,尤其就是刑事责任得规定,对经营者得行为予以限制约束,使其违法得效用为零或为负值,才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得质量。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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