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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表

安全管理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九条

7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9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12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三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四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第五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第三十三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1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21

气瓶充装单位应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5条

22

气瓶充装单位应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5条

23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2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25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

第三十三条

2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3.0.9

2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2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0

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5.5

 

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选址

1

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GB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3.0.13

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3.0.16

3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站址应选择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且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5.1.2

4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站址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5.1.2

5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1142表5.2.8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5.2.8

6

充装站站址及厂区防火间距等安全防火条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可燃气体充装站应符合相应气体的设计规范。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T27550-2011)

6.1

7

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5条

2、总平面布置

8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并应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5.2.1

9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边界应设置围墙。

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2

10

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3

11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况除外:

1、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消火栓。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4

12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5

13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设置专用卸车或充装场地。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5.2.6

14

灌瓶间的钢瓶装卸平台前应设置汽车回车场。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7

15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1142表5.2.10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10

16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11

储罐之间的净距3.5m,较大罐的直径3m,符合要求。

符合

17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11

储罐组四周设置了高度为1.0m的砖混结构的防护堤。

符合

18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1142表5.2.15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15

灌瓶间与厂内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详见本表后的附表“厂内主要设施与厂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一览表”。

符合

19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布置。

当设置泵房时,泵房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17

充装泵距液化石油气储罐22m。

符合

3、建(构)筑物

20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3.1

21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3.9

22

充装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

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27550-2011)

6.2

23

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27550-2011)

6.3

24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灌瓶(充装)间、实瓶间、压缩机房等为甲类厂房;瓶库等为甲类库房。

其厂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27550-2011)

6.4

25

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27550-2011)

6.4.a

26

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工具,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立明显标志。

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27550-2011)

6.6

27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

4、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10.1.1

28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10.1.4

 

工艺设备与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2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5.3.1.a

3

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和有害影响。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7.1.a

4

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7.1.b

5

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控制阀装置等设施,应便于操作,检查和危险。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7.3

6

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设备、工机具、辅助设施的布置、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隔距离,都不能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7.5a

7

企业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2.3

8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准上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2.4

9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8.3

10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2

11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液化气体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T27550-2011)

7.1

12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在超装时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T27550-2011)

8.3b

13

地上敷设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

安全阀和放散阀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4.2.14

14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3

15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具有泵、机联合运行功能。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5

16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段应设置阀门。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6

17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段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6

18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进、出口管段应设置切断阀和放气阀;

2、泵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泵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并应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10

19

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称,并应采取检漏措施。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12

20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14

21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2、当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3、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高点应设置排气阀,低点应设置排污阀;

5、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3.19

2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9.1.1

2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9.1.9

2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指示报警设备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12.3.5

25

充装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的。

开启阀门应缓慢操作,注意充装速度和充装压力,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2009)

5.3a、c

26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严格控制,发现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将超装的液体妥善排出。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2009)

5.10

27

充装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

充装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容积、质量、充气后总质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充装者和检验者代号。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2009)

6.1

28

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

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校验一次。

衡器应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1

29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专用卸车或充装场地,并应配置车辆固定装置。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5.2.6

储存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5.2.11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容器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9.3.2

3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9.3.5

4

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9.3.5

5

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9.3.5

6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

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6、当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1个安全阀的整定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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