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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及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8日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四十四条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己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按照新标准计算并保证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评价期限不变,扣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

竣工项目现场分数保持不变,在建项R按照新标准重新评价。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附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木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的监督检查。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委、人社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公资交易中心等部门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须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经营指标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奖励等信息组成。

(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综合管理类、项目管理类和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由现场质量施工类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其中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条由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其中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信用系统依托“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成都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等业务系统自动采集企业和项目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或系统生成《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短信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停工之日当天向监督机构提交停工申请。

如因未及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状态导致信用预警或信用扣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五条对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后及时录入系统予以信用扣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十六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

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已注册企业登记信息(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外地企业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由注册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由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其中需要审核的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条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二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二基本信息分+度好行为信息分-市场不度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其中基本信息分共90分,企业登记信息分为70分,企业经营指标信息分为2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为10分;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二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项R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分。

(-)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由质量信用信息得分(满分50分)和安全信用信得分(满分50分)组成,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二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X50%的权重一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得分低于。

分按0分计。

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二基准分(100分)一项目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项目质量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竣工验收(实体验收)后终止;安全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终止。

项目评价终止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将作为最终评价得分保持至该项目质量和安全最后一条评价信息有效期止。

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o

第二十二条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于每季度在信用系统发布。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

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三条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在信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后,完善企业登记信息并通过公示生效,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即暂定为70分。

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第二十五条外地企业自愿注册到本地参与我市建设,或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引入成都市的,或者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成都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后给予其2年市场培育期,在此期间给予信用加分。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异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

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对本地企业的企业登记信息异议,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由企业诚信申报信用信息和系统自动采集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业务或项目监管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

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对己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三十条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异议决定。

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住建主管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己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或信用等级较低的作为联合体得分)。

按以下三种方式在评标中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根据开标当日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等级确定。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投标人,然后以开标当日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等级对应得分除以评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等级得分的高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投标人,以开标当日60日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上款所述工程招标投标需使用信用等级作为评标条件的情形和方式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不含)一10000万元(含)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标段或3000万元(不含)一10000万元(含)的房屋建筑施工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投标人信用等级作为评标条件。

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在综合评估法中的信用标为满分,在经评审最低价法中的对应得分为100分;B级得A级的90%;C级得A级的70%;D级得A级的50%。

(二)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含)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标段或30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投标人信用等级得分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B级及以上在综合评估法中的信用标为满分,在经评审最低价法中的对应得分为100分;C级得满分的70%;D级得满分的50%o

第三十四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

对C级、D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律取消各类企业及承建项目的评优评先资格;

(二)加大对其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其列入企业检查名单;

(四)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相关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新办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时必须使用全额缴纳现金的方式。

对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因资质核查不合格被相关部门撤销或撤回资质的、因其他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直接认定为信用D级企业,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及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八章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三十六条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通过信用系统发送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免于扣分;超期未完成整改、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对无实质性后果发生,属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情形的不良行为信息给予信用修复机会。

第三十七条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三十八条因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事故的,信用扣分予以更改和修复。

第九章责任处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

第四十条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了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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