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43055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43.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5页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报告.docx

企业的资产

所谓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企业的资产可以从多种角度、采用不同标准分类,以资产的流动性为标准划分,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第六类。

1、流动资产

它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其中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债券、重要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股票投资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其他投资是不属于以上两类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存货是指企业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外购的零部件、低值易耗品等。

流动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流动资产是企业有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循环、周转使用过程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占用形态,如原材料、燃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2.流动资产的占用形态是不断变化的。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产的价值表现为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的循环周转形式是:

从货币形态开始,通过采购材料、燃料等形成储备资金;车间领用材料等通过生产形成在产品,表现为生产资金;在产品进一步加工成产成品,表现为成品资金;产成品通过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从而返回到货币形态。

由此可见,流动资金随着再生产过程不断地发生形态的转变,并在循环周转过程中实现其增值。

显然,流动资金的这一表现构成了流动资产的基本内容。

2、固定资产

它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器具、工具等。

另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可分为使用中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规定,“在建工程支出”也属于固定资产类。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技术基础,它的数量、功能和技术状况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竞争能力,是决定企业素质和效益的基本要素。

固定资产与其它资产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使用期限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

-能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在长期使用中,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和属性。

-单位价值大,且价值随着磨损程度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生产的产品中去,构成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并通过产品的销售得到多次价值补偿。

-技术性强,测定多种寿命难度大。

-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分别进行。

-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区别,在于二者价值周转方式不同。

二者的区别,表面上是物质形态的不同,即生产资料中,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而劳动对象则作为流动资产,但实际上,有些劳动资料,如一些工具模具等,在企业中是作为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看待的。

因此,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区别的标志其实是其价值周转方式的不同。

价值周转方式是价值转移和价值补偿的统一,固定资产价值的周转方式是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其所形成的产品价值中,通过销售收入得到价值补偿,流动资产价值则是随着再生产过程而进行一次的、全部的价值转移和补偿。

-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可逆性。

货币一旦投资为固定资产,当需要逆转为货币时,往往难以实现其原有的账面价值,多数情况下会低于账面价值。

例如刚刚购置的一辆新车开进拍卖行就要打折扣。

当前在企业兼并、拍卖的风潮中,固定资产,例如厂房和专用设备等打的折扣就更大。

这种“不可逆性”提醒人们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十分谨慎。

3、无形资产

它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有助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权利、技术等特殊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其能否确指分可辩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辩认的无形资产,可辩认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不可辩认的无形资产主要指商誉。

无形资产按期限划分,可分为有限期无形资产和无限期无形资产,有限期的无形资产的有效期为法律所规定,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无限期无形资产在法律上并无期限规定,如专有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来源划分,可分为购入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即可购入也可自创;商誉则只能自创,无法购买。

无形资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实体性

一方面无形资产没有人们感官可感触的物质形态,人们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它或者表现为人们心目中的一种形象,或者以特权的形式表现为社会关系范畴。

另一方面,它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有形损耗,报废时也无残值。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独立实体,但其使用价值必须依托一定的实体才能实现。

例如,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商誉内含于企业整体资产组合之中。

(2)、垄断性

无形资产往往被特定主体垄断占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无形资产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禁止非持有人无偿地取得,排斥他人的非法竞争,如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有些无形资产的独占权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只要能确保秘密不泄露于外界,实际上也能独占,如专有技术、技术诀窍等;还有些无形资产不能与企业整体相分离,除非整个企业权转让,否则别人无法获得,如商誉等等。

(3)、不确定性

一方面,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受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的影响很难准确地加以确定;另一方面,由于有效期的不确定,加上影响企业未来收益因素的多元化,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极不稳定。

(4)、共享性

无形资产有偿转让后,可以由几个主体同时共有。

如商标权,受让企业可以使用,出让企业同时也可使用。

(5)、可比性差

无形资产的交换价值横向比较的难度很大。

一方面,有些无形资产,如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技术知识产权,其生产是创新的、单一的,在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因而没有市场价值可供比照;另一方面,有些无形资产仅对特定的企业才有意义,使得其转让和变现能力极差,这就更加剧了它们在价值上横向比较的困难,如商誉。

(6)、高效性

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远远高于其成本的经济利益。

企业的无形资产越丰富,则其获利能力越强,反之,企业的无形资产短缺,则其获利能力就弱,市场竞争能力也就越差。

房屋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而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房地产。

房地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与土地的总称,包括房产和地产两大类。

房产与地产结为一体,相互作用。

房地产的最大特点是空间位置的固定性,它不能按人们的意志随意进行移动,因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的范畴。

房产和地产由于自身的自然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不同,又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1)房屋建筑物的特点

-房屋和建筑物都不能离开土地而独立存在。

-房屋和建筑物的选择可以是多次的、可以再生。

-房屋和建筑物的寿命是有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本身会老化,技术进步则会加速老化过程,使其贬值。

-房屋和建筑物可以部分修整再生,这种部分替代,可以延长房屋或建筑的寿命,提高其功能效用。

(2)土地的特点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地球上的土地面积是有限的,它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延伸。

-土地使用价值的永续性和增值性。

土地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磨损、减少报废,而且利用得越好,越能提高它的生产力和承载力。

-土地的不可替代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物质资源可以被新发明创造的产品替代,唯有土地不可能被人们用其它生产方式产生,也不能被其它生产资料所替代。

-从使用角度看,土地可以独立于房屋建筑物而存在,如农业用地。

土地使用权有着迅速增值的趋势。

位于城镇的工业用地一旦变更为商业用地就会增值数倍;位于城镇的企业搬迁到郊区或农村,会获得为数不少的搬迁补助费。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房地产通常占有较大比重。

4、长期投资

它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狭义的长期投资资产,只是指对外投资并在较长期限内以股息、红利、利息、使用费等形式获取投资报酬的资产;广义的长期投资资产,是泛指以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经营性项目,以期在较长时期内不断获取投资报酬的各种资产。

企业的长期投资,是将企业的资金在较长的时间内让渡给其他企业。

但这种让渡必须在不影响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长期投资是为了积累整笔资金,将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是根据参与和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决策等而进行的投资。

-长期投资的回收期在一年以上。

-长期投资是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书。

有价证券本身不是物,没有价值,它不过是现实本金的纸制复本。

但它有价格,因为凭有价证券,证券持有者有权分享剩余产品价值,取得相应的利息,并对本金拥有终极请求权。

有价证券种类繁多,大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

一部分是商业证券,又称票据,它不仅是一种信用工具,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转让流通,发挥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功能,如汇票、期票、支票等;另一部分是公共有价证券,是指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发行的,或具有一定面值,代表一定量财产价值,表明筹资和投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如股票、债券等。

人们通常所指的证券是公共有价证券,即狭义的证券;而商业票据和公共有价证券则构成了广义的证券概念。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票面上载有一定的面值。

-表示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

-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由法人代表签署,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但不能当做货币流通。

5、递延资产

它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实质上也是一种待摊费用。

它与流动资产中的“待摊费用”不同之处在于,“待摊费用”属于短期待摊费用,其受益期限在一年之内,是按月逐月摊销的;递延资产则属于长期待摊的费用,其受益期为若干年,应按年逐年摊销。

6、其他资产

它是指除以上各类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和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原意是指“知识财产”或“知识所有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已成为普通接受的名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里我们不讨论著作权,只讨论“工业”知识产权,称为“工业产权”即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一词不仅包括狭义的工业企业,还包括商业、农业、采掘业等各种产业部门。

60年代以后,计算机软件进入市场,使工业产权和版权发生交叉,出现了软件专有权。

-专利权,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后才能获得。

获得专利的发明,首先必须是实用技术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一般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权。

也就是说,任何其他人要从事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活动,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

但专利权人的权利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权都规定:

专为科研或教学而使用的某项专利技术,不必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商品合法投入市场之后的再销售,不必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还有专利管理机关,可颁发“强制许可证”,主要针对不实施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

-商标权,也要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后才产生。

但有些国家,通过在贸易活动中实际使用某种商标而建立了信誉,虽未注册,也可以产生商标权。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自己(或许可他人)在某种商品上专用某个商标。

商标权也要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存在商标权的“强制许可证”,对于不使用商标权人的制裁方式,是撤消其商标的注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除了直接使工业产权发生了一些变革之外,还使工业产权在与有形财产的对比中,从附属地位正向主导地位转化。

其表现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1、知识产权的地位不断上升

据经济学家分析,美国从1929年至1947年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31.7%,1948-1969年这一贡献上升到47.7%,80年代更进一步上升到60%以上;日本1955-1960年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19.5%,1971-1975年上升到47.1%,80年代达60%以上;西欧工业化国家60年代这一贡献就已达到50%以上。

工艺配方、商标、顾客名单等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的法宝,其作用是任何有形资产起不到的。

可口可乐配方、商标等无形资产估价达300亿美元,而可口可乐公司一年的销售额100多亿美元。

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有人预言:

未来企业将是无形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无形资产使商品升值。

上海生产的“鳄鱼”牌夹克衫,每件售价600元左右,而世界名牌的“巴利世家”牌夹克衫则卖到每件1800元。

对于这些名牌产品的生产厂家来说,其商标、商誉是获利的主要手段。

2、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国际技术贸易总额的增长以每10年翻两番的速度增长。

1965年国际技术贸易额25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8年达到600亿美元,1993年为1500亿美元。

这一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国际贸易总额的增长速度。

世界性经济竞争是没有枪声的战争。

这种竞争呈日益加剧和深化的趋势。

日美之间、美欧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矛盾和贸易摩擦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发展;经济竞争的领域呈扩张之势,手段日益更新。

发达国家每出口1美元技术就能带动18美元商品出口。

在货物贸易中,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下降,而高级产品,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例在日益上升。

这样,贸易中涉及专利与商标保护的商品越来越多。

从这个角度看,工业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预言:

从长远看,发达国家之间有形贸易的作用会越来越小。

因为科学技术越发展,人们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创造资源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

因此,用本地资源代替进口原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不过,技术信息与知识需要进口,因为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创造出它所需要的全部技术。

所以,知识产权将可能成为未来世界贸易的中心。

3、用于研究与创新的投资日益增加

据统计,日本政府从1984年起,开始把全部基础研究预算的80%用于软件开发;法国在1983-1988年,发展微电子技术投资200亿美元,这是前所未有的。

美国政府对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拨款近年来一直是直线上升的,1990年财政年度研究与开发总预算1500亿美元,高性能电脑、通讯、生产技术等民用部门所选定的战略性研究与开发预算相应增加25%。

另外,1992年把新材料和生物工程两项研究开发事业选作“总统直接主管事业”,1993年分别投入18亿美元和40亿美元。

科学知识的积累、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需求的持续推动,使技术进步速度不断加快。

据英国科学家推测,人类的科学知识在19世纪每50年增加1倍;20世纪中叶每10年增加1倍;70年代每5年增加1倍;到了80年代,每3年就会增加1倍;90年代仍在加速增长。

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越来越短。

据调查分析,这一周期在18世纪约为100年,19世纪缩短为50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为3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缩短为7年,据估计现在平均只需3-5年。

4、从事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不断上升

从事有形物生产的制造业、农业等行业的人力下降,而从事技术开发、信息服务的人力上升。

据美国专家预测,到21世纪,美国劳动力将只有5%-8%从事制造业工作,3%从事农业劳动,85%以上均在信息、服务部门工作。

5、知识产权立法(或修订)更为迅速

我国在制订民法或单行财产法之前,则先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在制定货物买卖法之前,就先颁布了技术转让法及技术引进条例,这在国际上也是引人注目的。

自70年代至今,相继颁布技术转让法的国家达几十个,而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而在这些国家中并没有颁布成文的货物买卖法,近几年来却都制定了技术转让法。

在德国,从1970-1980年间,对专利法作了三次全面修订,对商标法作了一次全面修订,而同一时期,对民法典中的财产权部分并未作任何重大修改。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我国在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

与世界大多数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比较晚,但起步快、起点高,保护水平已接近国际平均水准。

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的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6部,即:

-《商标法》,1983年生效;

-《专利法》,1985年生效;

-《民法通则》,1987年生效;

-《技术合同法》,1987年生效;

-《著作权法》,1991年生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生效;

(2)、法规

法规由职能部门拟定,国务院颁布,总理签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有6个:

-《商标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细则是对法律的细化,条例带有立法性质,对有关法律有些补充。

例如,关于“技术中介”,在《技术合同法》中仅有一句话,在《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有十几条规定。

(3)、司法解释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颁布,对司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与法律、法规的效力同等。

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到1993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上建立健全。

当然,增强全国人民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观念和加强执法力度,还有个长期的过程。

2、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行政保护

在保护商标权方面,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专利权方面,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可处以一百至五千元罚款;

(2)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用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一倍的罚款。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可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还可以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保护公平竞争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十三项严格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也有一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并由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如该法第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10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违反第五条第

(1)、(3)、(4)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违反第5条第

(2)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反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知识产权各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并不是采取司法保护所必须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制裁违法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运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最终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效力。

十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认真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培训了专业法官队伍,多次举办业务研讨会,在吸收国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如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权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销售的面包上使用了“大磨坊”商标,侵犯了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又如,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案,经北京市中、高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原告申请的“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有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决定。

据统计,北京市法院自1985年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数已超过900件,上海市法院自1991年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达440件。

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已审结,有效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1993年7月以来,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依法公正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倡导下,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五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和北京市、上海市、福州市以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长沙市等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发生在本地区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

在未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分别由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

这些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有一了个新的开端。

3、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全国共有42个中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其中包括: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的7个中级法院;27个省市自治区的省会中级法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特区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大连、青岛、佛山、温州4个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商品的特点

技术商品具有普通商品的基本属性,与普通商品对比,又具有一系列特点:

1、使用的不灭性

普通商品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