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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183地基建筑标准

主要厂房与建筑物地基建筑标准与规则

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 

莫斯科1995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项目领导人:

院长,科技教授Е.А.谢拉琴,主编:

科技副博士А.В.伏龙芝斯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国家建筑安装设计部地基设计研究所(编制人:

科技副博士Ю.Г.特洛费敏可夫、工程师М.Л.摩尔古里斯)负责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勘探生产和科技型研究所、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勘探”生产性联合企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能源部能源研究所、 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央交通施工科技研究所协助编制。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负责补充修订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技术规格和标准化总理总局通过(执行人-О.Н.西里涅茨卡亚工程师)

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带№ 1修订的再版, 于1985年12月9日经俄罗斯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通过,批准号№211。

经过修改的条款和附件都带星号标志。

建筑标准与规则应用时必须考虑到刊登在《建筑工艺公报》杂志、《国家标准》信息目录上的已经批准的建筑标准与规则和国家标准的修改。

国家委员会

建筑标准与规则

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

主要厂房和建筑物

替代

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II-15-74и СН475-75

在进行厂房和建筑物地基设计时必须遵守本标准1。

-----------

1以下为了表达简洁,在可能的地方都使用术语《建筑物》代替《厂房和建筑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利建筑物、道路、机场、在永久冻土层建设的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桥桩地基、深层桥墩、带动力承载的机器地基。

1.总则

1.1.建筑物地基设计根据:

A)工程地质测量结果、工程地质勘探结果;工程水文地质勘探结果

B)说明建筑物用处、结构和工艺特征、地基负载、建筑物使用条件的材料;

C)可能采纳的各种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对比(包括费用评估),以保证最充分地应用土壤的牢固性和可变形特性、地基材料或者其他地下构造的物理机械性能。

在设计地基和基础时,必须考虑到建筑工地的当地条件、以及在类似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下现有的建筑物设计、施工和运营经验。

1.2.必须根据建筑标准与规则的要求、有关建筑工地工程勘探和土壤勘探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建筑工地的工程勘探。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进行修订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1983年12月5日颁发的第311号令批准

1985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

土壤具有特殊特性(下沉、鼓起或者其他)或者存在危险的正在发生的地质过程(岩溶地形、塌方和其他)、以及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区,工程地质勘探必须由专门的部门完成。

1.3.勘探结果说明文件、地基、基础和其他地下构造设计方案中地基土壤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ГОСТ25100-82*的规定要求。

1.4.在工程勘探结果中必须包括用来确定基础和地基类型的必要材料、考虑到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和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改变而确定的基础的深度和规格的资料、以及有关工程类别和工程量的材料。

不允许在没有工程地质根据或者工程地质根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基础设计。

1.5在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肥沃土壤的切除以便用于被破坏土壤或者贫瘠的农业用土壤的恢复(再利用)、建筑工地的绿化和其他。

1.6.建筑在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下的重要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要进行地基变形的实物测量。

在采用新的或者没有充分研究成熟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基结构时或者设计任务书对地基变形测量有特殊要求时,应该规定必须进行地基变形的实物测量。

2.设计依据

总规则

2.1.地基设计中必须包括证据充分的抽样计算:

地基类型(天然的或者人工的);

地基的类型、结构、材料和规格 (浅或者深的埋藏层; 带状、圆柱形、板材或者其他材料;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混凝土打眼、或者其他结构);

为了减少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变形对地基的影响,保证建筑物的合格性,必须采纳条款2.67-2.71中规定的措施。

2.2.地基设计时必须考虑到两类临界状态:

第一类:

建筑物的支撑能力,第二类:

变形。

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各种情况下的地基变形和地基的支撑能力:

各种情况为条款2.3中规定的各种情况。

在进行地基设计时还必须考虑到各种作用力混合作用的状况和外界的不良影响(例如地上水或者地下水对土壤物理机械特性的影响)。

2.3.在以下情形下,必须计算地基的制成能力:

A)在地基(支撑墙、地基支撑结构和其他)上进行巨大的水平载荷传递,包括发生地震;

B)建筑物位于斜坡上或者在斜坡附近;

C)地基由土壤建造而成,参见第2.61条;

D)地基由多石头的土壤建造而成。

 

在«A»和«B»各点中列举情形下的支撑力计算可以不进行,如果已经采取的具备建设性的措施完全可以保证不会发生设计地基的位移。

如果设计方案规定在底土回填前可以直接进行建筑物施工,必须在考虑施工过程中承载压力的同时,检查地基的承载能力。

2.4.建筑物一地基-或者基础系统计算图中必须考虑到影响承载状况、地基变形、建筑物结构的最本质的因素(建筑物静力图、建筑物施工建造特点、土壤层理结构特点、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以上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其他)。

建议考虑到结构的施工空间、几何学和物理学的非线性特征、非均资性、可塑性、材料和土壤的流变性能。

可以采用一切可行的计算方式,以便计算地基的静力不均匀性、载荷的随机特征、结构材料的作用和特征。

地基计算时应该考虑到的载荷和作用力

2.5.通过建筑物地基传输的载荷和作用力必须以计算的方式确定,一般来说,载荷和作用力通过建筑物和地基的综合作用力进行计算。

此时计算得到的载荷和作用力或者其中的单项作用力、根据载荷计算的可靠性系数、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力的混合作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载荷和作用力的建筑标准与规则的规定要求。

在以下情形下,进行地基载荷计算时不必考虑地基上结构载荷的重新分配:

A)厂房和建筑物地基属于III级1;

B)地基土壤重量的总体稳定性和建筑物一起计算;

C)计算地基变形的平均值;

D).在标准设计方案同当地土壤条件结合时期发生地基变形。

----------

1此处和以后各处所指的厂房和建筑物的责任级别必须符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结构设计时厂房和建筑物责任分级规程》。

2.6.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必须考虑到主要载荷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支撑能力考虑主要载荷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当还有特殊负荷和作用力时,还要考虑主要载荷和特殊载荷之间的相互作用。

此时,符合有关载荷和作用力的建筑标准与规则的屋顶负荷和雪压在计算负荷时可以被计算为长期和短期的作用力,当计算地基的承载能力时,它们被认为是短期的作用力,当计算变形时,它们被认为是长期的作用力。

可移动的升降交通设备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都被认为是短期的作用力。

2.7.在计算地基时,必须考虑到在地基附近存放的材料和设备。

2.8.如果温度收缩缝之间的相互距离没有超过相应结构设计建筑标准与规则规定的数值,由气候温度条件引起的对建筑物结构的作用力在计算变形时应该不予考虑。

2.9.负荷、作用力、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桥梁支撑和填土下管道的可靠性系数都必须负荷相关桥梁和管道设计建筑标准与规则规定的要求。

土壤特性标准和计算数值

2.10.决定地基承载能力和变形的土壤的机械指数是土壤的坚固性和变形性能(内部摩擦角度j、单位咬合力с、土壤变形模量Е、岩石土壤的单轴压缩刚度Rc和其他指数。

)。

可以采用能够反映出地基土壤相互作用力的,并经过式样证明的其他指数(冻结时的单位隆起力、地基硬度指数和其他指数)。

备注:

以后各处所述的术语《土壤性能》不仅是指机械性能,同时也指土壤的物理性能以及本条中所提及的其他指数,专门说明的情况除外。

2.11.土壤的土壤构造以及人工的成分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在作业场所或者实验室条件下试验直接确定,试验时必须考虑到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土壤湿度的变化。

2.12.进行土壤静态试验所根据的标注和计算数值、试验方式必须负荷国家标准ГОСТ20522-75的规定。

2.13.在所有地基计算中,都必须使用土壤性能指数X,X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Х=Хn/gg         

(1)

其中Хn-该性能的标准数值;

gg–土壤的可靠性系数。

在进行牢固性计算时使用的土壤牢固性系数gg(单位咬合力、石头土壤内部摩擦力角度j 、石头土壤的同轴压缩;力范围Rc、以及土壤的密度r) 主要决定于这些性能的变化性、概率和定义和数值a。

对于土壤的其他特征可以采用gg = 1。

备注:

土壤的单位重力g数值等于土壤的密度乘以自由重力加速度。

2.14.a = 0,85.当计算负载能力时,概率a= 0,95,当计算变形时,a = 0,85。

在计算桥桩和填土下管道地基时,概率a的计算根据12.4条规定,在进行I级厂房和建筑物相关论证时,可以采用较大的土壤性能概率数值,但是该数值不得大于0,99。

备注:

1.土壤性能计算系数、有关概率的相应数值必须记载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中。

2.用于计算承载能力时,土壤的性能指数 с、 j、g分别使用сI、jI、gI标志,而当计算变形时 使用мсII、 jII、gII作为标志。

2.15.用来确定土壤性能的标准数值和计算数值必须根据地基土壤的不均匀程度、性能计算所要求的强度、厂房或者建筑物级别计算,并标注在勘探报告中。

对于每份单独的地段,工程地质要素每个同名定义出现的次数不得少于6次。

在作业场地使用模具根据土壤试验结果确定变形模数时,只可以使用三次试验得到的结果(如果试验之间的结果偏差不大于25%,也可以采用两次试验的结果)。

2.16.在进行预先地基计算时、以及在进行II和III三级厂房和建筑物最终计算、不论其级别的空中电力和通讯线路支撑最终计算时,必须根据它们的物理性能确定土壤性能牢固性和变形标准指数和计算指数。

备注:

1.内部摩擦力角度标准数值jn、单位咬合力сn、变形模数Е可以采用附件1 表格1-3中推荐数值。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性能计算所取得的以下数值用来确定土壤的牢固性系数g。

 地基变形计算中                               gg=1;

地基支撑能力计算中:

对于单位咬合力                                                       gg©=1,5;

对于内部摩擦力角度

对于沙资土壤                                                                                    gg(j) =1,1;

对于粉尘性黏土                                                                gg(j)=1,15.

2.对于个别特殊地区,可以通过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协商,以土壤性能、特殊性表格替代附件1中规定的表格。

地下水

2.17.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以发生的建筑工地水文地质变化,也就是说必须考虑到:

是否可能出现上层滞水;

地下水水位季节性和多年变化;

地下水水位可能的技术成因;

地下水对地下建筑结果的侵蚀性程度、技术施工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土壤对地基的腐蚀性。

2.18.对于相应责任年限为25年和15年的I 和II级厂房、建筑物,在工程勘探报告中进行施工工地地下水水位的变化评估时,必须考虑到季节性水位变化和多年中各个年度(根据2.19条),以及潜在的区内水位补水能力(根据2.20条)。

III级厂房和建筑物可以不必进行地下水评估。

2.19.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工程地质部国家固定网络提供的多年观察资料,并借助短期观察的结果,包括在施工工地进行的多次地下水水位的测量结果,对地下水水位季节性和多年变化进行评估。

2.20.进行区内水位补水能力评估时必须考虑到施工工地的工程工地和邻近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和使用的建筑物结构和施工特点,其中包括工程网络的铺设。

2.21. 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在进行相应论证时必须考虑在进行综合调查后,包括进行一个年度为周期的地下水固定观察后,考虑到地下水的技术成因,对地下水的数量变化进行预测。

为了进行以上勘查工作,除了勘探机关外,必要时还必须要求专门的设计机关或者科学研究所参加协助。

2.22.如果在编制地下水报告过程中(参见.2.18-2.21),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不可忽视的地基土壤物理机械性能恶化、不良的物理地质过程的发展、正常的深层建筑物使用状态遭到破坏、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特别是:

地下结构的防水层;

防止地下水水位上升的措施,不包括使用排水管线排水和其他类似措施(排水、方渗透薄膜、用于排水的专门管道和其他);

防止土壤的机械或者化学管流现象(排水、板桩、土壤加固);

用于观察下沉过程发展,并及时消除排水管线渗漏和其他目的的观察井固定网络装置。

根据技术和经济分析,并考虑到地下水水位预测、结构和施工特点、重要性、设计的建筑物使用年限、防水设施的可靠性和价格以及其他因素,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以上所述的措施。

2.23.如果地下水或者工业废水对地下结构的材料具有腐蚀作用,或者能够提高土壤的腐蚀性活度,应该根据有关建筑物结构防腐的建筑标准与规则要求规定防腐措施。

2.24.如果设计的地基、基础和其他地下建筑物低于承压地下水流体压力测量水位,必须考虑到地下水压力,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地下水塌陷落入基坑、基坑底部膨胀、建筑物浮起。

地基基坑的深度

2.25.确定基坑深度时必须考虑到:

说设计建筑物的用处和设计特征、负荷、对地基的作用力;

地基与建筑物的结合、以及工程管线的铺设深度;

建筑区域的现有地貌和设计地貌;

建筑施工工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土壤的物理机械性能、层理特征、现有分层、风化侵蚀层、喀斯特洞穴和其他);

施工工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建筑物施工和运营过程可能发生的改变(章节2.17-2.24);

建筑物桩基可能发生的土壤侵蚀、河床改道(桥梁、管道过道、和其他);

季节性冻土深度。

2.26.标准的季节性冻土测量深度采用每年季节性冻土最大深度的平均值(所依据的观察资料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当地下水水位低于季节性冻土深度时,上面没有积雪的开阔的水平地带的冻土最大深度为冻土的最大深度。

2.27.当没有多年的观察资料时,应当根据热工计算确定冻土层的标准深度dfn。

冻土的深度单位为米。

对于冻土深度不超过2.5米的地区,冻土深度的标准数值可以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2)

其中Mt - 为无因次的系数,其数值等于在该地区冬季零下温度下每月测量的平均数值的绝对值,计算时必须根据与建筑施工气候学、地质物理学有关的建筑标准与规则。

如果资料中没有具体的建筑施工地点或者地区,必须根据与施工地区条件类似地区的地质水文测量点的测量结果;

d0  -  尺寸,米,对于:

沙质粘土和粘土- 0,23;

沙壤土、细沙和粉尘- 0,28;

砂砾、粗沙和中等粒度的沙-0,30;

大块的土壤-0,34.

对于结构不均匀的土层,d0的数值必须在冻土深度范围内通过加权平均数进行计算。

2.28.季节性冻土层的计算深度df,米,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3)

其中dfn-根据章节.2.26.和2.27计算的冻土层标准深度;

kh-用来计算建筑物加热模式影响的计算系数:

取值:

对于被加热建筑物的外露地基–根据表格1;对于未被加热的建筑物的外露和内部地基 -kh=1,1,地区年度平均气温低于零的地区除外。

备注:

对于年度平均气温低于零的地区的未被加热建筑物,冻土层的计算深度应该根据永久冻土层地基和基础设计建筑标准与规则规定的热力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如果地基为长久隔热型地基,或者设计建筑物(冰箱、锅炉或者其他设施)的加热方式将会对土壤温度造成影响,通过热力计算确定冻土层的计算深度。

表格1

 

 

建筑物特性

系数kh,当邻近外露地基的室内大气昼夜计算平均温度为,ОС

 

0

5

10

15

20或者更大

没有带地面的地下室:

 根据土壤测量

 

 

0,9

 

 

0,8

 

 

0,7

 

 

0,6

 

 

0,5

根据沿土壤的垫木

1,0

0,9

0,8

0,7

0,6

根据保温基座的地下层

1,0

1,0

0,9

0,8

0,7

  带地下室或者地窖

0,8

0,7

0,6

0,5

0,4

备注:

1.当从墙的外边缘到基础边缘的距离аf <0,5米时,表格1中列举的系数kh为基础系数;如果аf ³为1,5米,系数数值kh提高0,1,但是不得大于kh=1;当 аf 数值为中间数值,根据内推法确定kh的数值。

2.和外露的地基邻接的房间为地下室和工艺用地窖,如果没有地下室和地窖,它们则为第一层。

3.当大气温度为中间数值时,数值kh将四舍五入,取表格1中最接近的数值。

2.29.为了避免地基中土壤的冷涨, 对于被加热建筑物的地基深度应该规定:

а)对于外露地基(从规划平面计算),深度参照表格2;

б)对于内部地基–和计算的冻土层深度无关。

在以下情形下,外露地基深度的确定可以与冻土层的计算深度无关:

如果地基以沙为支撑,必须由对建筑工地的专门研究可以证明:

地基不具有土壤膨胀性(冻涨性),并且专门研究还必须证明冻结和加热时的土壤变形不会对建筑物的使用合格性造成影响;

规定专门的防止土壤冻结的措施

2.30.带寒冷地下室和技术地下室(冬季温度为零下)的未加热建筑物外露和内部地基的深度应当符合表格2的规定,深度为从地板到地下室或者技术地下室。

表格2

 

基座下的土壤

地基深度主要取决于地下水水位dw,米,当

 

dw £ df  +2

dw > df + 2

多石头土壤、中间带沙质填充物的大块土壤、沙、半砂砾、大颗粒或者中等颗粒的沙质土壤。

不决定于

df

不决定于

df

细小或者粉尘性沙

不小于df

不决定于df

流动性指数IL <0的沙壤土

不小于df

不决定于  df

流动性指数为IL³0的沙壤土

不小于df

不决定于  df

流动性指数为IL³0,25的沙壤土、粘土、以及带粉尘性粘土填充物的大颗粒土壤

不小于df

 

÷流动性指数为IL< 0,25的沙壤土、粘土、以及带粉尘性粘土填充物的大颗粒土壤

不小于df

不小于0,5df

备注1.

当地基深度于冻土深度df 无关时,本表格中所指相应土壤的深度应当不小于冻土标准深度dfn.

2.地下水水位状况还应该考虑到章节2.17-2.21的规定。

2.31.未加热内部和外部地基的深度符合表格2的规定,此时深度以以下方式计算:

当没有地下室或者技术地下室时,从规划高度计算,当有有地下室或者技术地下室时,从地下室或者计算地下室地板计算。

2.32.在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应当规定地基土壤的最大湿度,以及施工过程中土壤的湿度。

2.33.建筑物基础和基础的各段应该在同一高度。

必要时,标高不同的邻近基础之间的允许高度安装以下公式计算:

                 Dh£a(tgjI+cI/p),           (4)

其中a      - 从可见部分测量的基础之间的距离;

jI 和сI –土壤内部摩擦力角度和单位咬合力的相应计算数值(章节.2.12-2.14);

 p-计算的负荷对基座的平均压力(对于地基承载能力计算)。

地基变形计算

2.34.地基变形技术的目的在于限制地基或者地基以上结构的绝对或者相对位移,同时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避免降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由于出现不可允许的下沉、上升、倾斜、设计高度和建筑物结构改变、相互之间的结合断裂)。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计算检查地基和基础以上结构的坚固度和抗裂性。

计算时必须考虑到地基和建筑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力。

备注:

在设计直接邻近现有建筑物的建筑物时,必须考虑到设计的建筑物对现有建筑物地基变形的影响。

2.35*.地基变形可以划分为:

地基下沉 -在外力的作用下土壤变得更密实而发生得变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完全由土壤自身重量引起,中间没有伴随结构倾斜;

下陷:

在外力作用下或者土壤自身重力作用下,以及外界因素作用下,比如下沉土壤得侵蚀、冻土层中冰层融化或者其他因素作用下,土壤变密而引发的变形;

上升和下沉:

在土壤湿度改变或者化学物质(膨胀剂或者收缩剂)作用下,某些土壤的体积发生改变,或者土壤气孔中的水分冻结和冰融化(冷膨和土壤融化)而发生的变形;

塌陷:

由于开采地下矿物引起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地下水水位下降、发生喀斯特或者管流现象而导致地表变形;

水平位移-在作用于地基的水平作用力(基础支撑系统、支撑墙和其他)作用下发生的变形,或者建筑物由于自身重量而发生下沉、塌陷时发生的带有明显垂直位移的变形。

陷落:

土壤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发生的地表变化,是因为喀斯特岩洞或者山体崩裂造成土壤崩裂而引起。

2.36.根据发生的原因,地基变形分为两种:

第一种-外部作用于地基而发生的形变(地基下沉,下陷,水平位移);

第二种-与外部负荷对地基作用有关的变形,主要表现为地基表面的垂直和位移(下陷、由于土壤自身重量而发生的下陷、上升和其他)。

2.37根据建筑物和地基的综合情况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在章节2.5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可以不必考虑建筑物和地基的综合情况。

2.38.地基和建筑物的综合变形主要表小为:

个别基础的绝对下沉 s;

建筑物地基的平均下沉 

两块地基的相对不均匀性Ds/L;

(建筑物)、地基的坡度i;

相对的弯曲或者下垂f/L;

建筑物弯曲地段的弯度p;

建筑物弯曲的相对角度J;

(建筑物)地基的水平位移u。

备注:

其他变形的类似变形特征参见章节2.35。

2.39.地基变形根据以下条件计算:

 s£su           (5)

其中s -根据附件2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条件计算的地基和建筑物综合变形;

 su-根据章节2.51-2.55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条件计算的地基和建筑物综合变形极限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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