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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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
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中心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根据科技局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科创中心入孵标准,并与科创中心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科创中心场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科创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中心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创中心场地内;
2、申请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较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6、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七条 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科创中心创业,应当提交《孵化入驻申请书》及《孵化入驻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孵化入驻申请书》见附件1);
第八条 入园程序
第九条科创中心对入孵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十条 《孵化协议》是科创中心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孵化协议》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孵化项目可行性报告(含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第十二条提供有关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科创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孵化企业租房规定
第十四条为节约利用科创中心用房,促进科创中心发挥更大效益,对入驻科创中心企业租房作如下规定:
1、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条件的企业,两年内免租金,但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自第三年起,租金按10元/平方米收取;
2、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原则上入驻最长年限为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企业租赁期满确有困难未能按期毕业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中心考核同意后,可续签为期半年的合同,续签期间租金为原租金的1.5倍。
如果企业在未超出续签期限内搬出,可按原租金结算。
若超出上述入驻时限的,每半年租金在提价后的基础上再按30%额度递增,最高封顶35元/平方米。
第五章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毕业;
第十六条 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科创中心授牌“**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毕业企业”。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七条 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三年。
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
三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科创中心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八条科创中心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 科创中心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编号:
FH
**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
产业园服务中心
入
孵
申
请
书
申请企业:
申请时间:
一、基本概况
企业名称
现工商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税务登记号(国税(地税)
营业执照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研发方向
有无三废排放
二、申请项目
(一)所属产业类别
(二)孵化项目名称
1.2.
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数
批准知识产权保护数
其中: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其他类别
获得国家、省、市、区扶持项目数量
获得国家、省、市、区扶持项目名称
所获扶持计划类别
四、人员情况
(一)、股东组成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所占股份
(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备注
(三)、企业员工数
目前
其中,博士;大专以上;留学人员
下一年计划新招聘人员数:
五、财务情况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上年度缴税额:
六、申请要求
办公用房
厂房
对水、电、楼板承重、房屋结构有无特殊要求
其它
七、申请孵育时间
入驻时间
八、应附资料
(一)已经成立企业的
1.入孵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如有)
8.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如有)
(二)未成立企业的
1.入孵申请书
2.项目主要情况概述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填表须知
凡涉及的内容请认真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留空。
十、科创中心管委会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二:
**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
中心孵化场地使用协议书
孵化企业: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甲方:
**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市政府部门以及《**市武夷新区科技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入孵企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孵化场地: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武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岭片区武夷智谷科技创业园(栋)第层第号房间,共计间房间,使用总面积,作为乙方的孵化场地。
第二条 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费用及交纳方式:
1、甲方向正式批准入驻的乙方收取房屋使用管理费和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
2、场地使用费(不含水、电、卫生等物业管理费)按年度计收。
收费单价为¥元/㎡/月,全年场地使用费为¥:
元。
3、场地使用费每年/季度支付一次,合计¥:
元。
首次场地使用费在启用当天交付,此后每年/季度的费用在前一个月结束前十五天内交付。
4、办理完手续的入孵企业可向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减免的场地使用优惠政策。
5、场地使用费的年度调整幅度依照科创中心厂房、办公用房和土地价格体系标准规定的优惠幅度进行调整。
6、在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时间若乙方资金暂时困难,应书面提前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在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并同意延期交费后,自应交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合理优惠延误期,甲方不收取滞纳金;超过此期限,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当期应交费总额3‰/日的滞纳金;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孵化协议。
7、乙方提前终止孵化或未满一年即离开孵化器,则须在离开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场地使用费。
8、电、水、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支付。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
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交付相当于两个月的使用费作为保证金,计¥元,作为乙方履约的担保。
该定金于本协议届满,而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无息全额退还乙方。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将房间交付给乙方,因不可抗拒力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期除外。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用的房间转给第三方使用。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孵化场所及其公共服务设施,乙方应妥善爱护,如有损坏,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索赔。
第六条 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按期交付场地使用费。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共用所用房间的任何部分。
乙方需对所用房屋进行装修时,其装修方案须报甲方,并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因届满或孵化关系解除而终止时,乙方应提前30天提交退房申请,并在获得同意后15日内与甲方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待甲方对房间验收合格后,乙方把所用房间及其它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3、乙方应遵守《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服从甲方对办公环境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协议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未尽告知义务或得到甲方同意,达到延期后逾期一个月未交付场地使用费的。
2、利用所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3、故意损坏房间及附属设施或公共设施的。
4、顺利毕业或未达到孵化计划按期毕业的。
5、其它有损甲方经营或损坏甲方整体形象行为的。
达到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已经签订的《科技孵化器孵化协议书》同时自动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解除协议:
1、所提供的房间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至使所提供的房间部分或全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3、乙方依照本条行使协议解除权利时可同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科技孵化器企业孵化协议书》。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各自应负的义务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能按期或经甲方同意的延期期限届满后仍未交付场地使用费,应当支付滞纳金。
3、因乙方过错造成使用房间公共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届满时若双方签订的《科技孵化器孵化协议书》仍未届满,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续签或另签场地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市武夷新区科技乙方(签章):
创意产业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0599—********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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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