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企业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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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企业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

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CFO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

做好CFO工作,是每个CFO的梦想与追求,也是CFO的职责与义务。

做好CFO工作,首先应当界定好财务总监的责、权、利和工作内容。

一个好的CFO,应当不仅是一个好的财会专家,而且应当成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

财务总监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懂得自己在企业的位置和自身价值。

下面,就一般性CFO的日常工作内容、CFO的管理权限和CFO的责任,我们进行总结罗列,使已经或即将成为CFO的财会精英们可以对照参考,检查自己的工作。

一、CFO的日常工作内容:

1、主持编写企业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调控企业的财务工作。

3、审核、签批下级报送的各种申请、报告,请示等文件。

4、定期将财务系统出现的重大事项或异常财会信息及时汇报公司最高管理层,必要时上报董事会。

5、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及时掌握财务信息,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6、设计完善公司的财务传递程序,财务处理程序,财务管理模式。

7、制订各种财务考核指标,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公司最高管理层。

8、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核算各项资金定额,定期进行资金预测、分析,积极融资,搞好综合平衡。

9、掌握最新的财政、税务、金融政策,使企业财务工作向正规化方向发展。

10、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帐簿记载,凭证制作,报表填制及财务活动分析等内容。

11、组织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内容,制定检查标准,揭露问题,堵塞漏洞,使财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12、对成本控制,费用降低及降能节耗等诸事项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并制订相应的目标,加以实施。

13、掌握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诸如资产负债率,存货应收帐款,流动资金,成本,费用等项目制订相应的安全警戒线,实现异常及时报警。

14、定期了解直接下属的工作动态,交流思想感受,关心他们的生活要求。

15、经常向直接上级沟通思想,汇报自己的个人情况,融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16、每季度对自己的直接下属所完成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17、掌握下属财务人员的情况,积极发现挖掘人才,作好财务人员储备。

18、加快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进程,最终实现甩掉手工帐,实现无纸化办公。

19、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企业财务力量,提高业务技能。

20、完成管理层及董事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CFO应当和可以拥有的管理权限:

1、对所属财务人员的组织调度权。

2、对企业各项财务工作的管理权、指导权、监控权。

3、对企业内各财务工作岗位的调整权,建议任免权,奖惩兑现权。

4、对企业各财务部门进行稽查权。

5、对在职、离职人员的审计权。

6、对所属下级工作中的争议有裁决权。

7、对整个企业财务的设置、管理的模式,核算程序的设计,传递手续的变更有建议调整权。

8、对企业内重大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参与权。

9、对企业各财务岗位的设置权、调整权。

10、对涉及的财务事务的查询权、督促权。

11、对财务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权。

12、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技能、工作业绩考核权。

13、对下属财务部门报送的文件的审批权。

14、对企业总经理及董事会就财务事务的建议权。

15、对下属单位税务事务的知情权。

三、CFO的工作职责:

1、负责整个企业的财务调控、监督工作。

2、参与企业融、投资决策并负责实施。

3、负责对整个企业的资本运营。

4、负责对整个企业的节税优化设计。

5、负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财务体系。

6、对制定的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的贯彻、实施负责。

7、对下达的各项财务考核指标及考核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8、对企业内整个财务帐务设置手续传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

9、对签批的各种文件负责。

10、对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企业的有关财务制度负责。

11、对在整个企业财务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漏洞,给集团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12、对掌握、控制财务机密,不扩散负责。

13、负责及时上传下达有关报告、指示。

14、对企业财务人员工作态度、责任心、劳动纪律精神面貌负责。

15、对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字,以便于正确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负责。

16、对下属企业财务稽查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17、对在税务稽查中出现的违规事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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