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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物流,物流有哪些分类?

物流的定义: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

物流的主要分类:

①按照从事物流的主体进行划分,可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等;

②按照物流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划分,可分为供应、生产、销售、回收和废弃物物流等;

③按照物流活动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单一物流、综合物流等;

④其它物流形式主要有绿色物流、一体化物流、定制物流、军事物流、虚拟物流、区域物流、功能物流、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等。

2、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类型主要有哪些,其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类型及其法律地位主要有:

①传统的仓储企业、物资企业。

此类企业实行资产重组和流程再造,利用原有仓储设施建设配送中心,向用户提供配送、流通加工等物流服务。

主要代表有中储物流、中铁物流等。

②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

这类企业立足运输,开展“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与物流链上的其他企业进行合作,为用户提供集货、配送、包装、流通加工、仓储等服务。

主要代表有中远物流、中外运物流、中邮物流等。

③生产企业自身成立相对独立的物流机构或实体。

此类企业成立物流作业子公司,承担母公司物资产品的运输、保管、装卸、包装等活动;或者成立物流管理子公司,将母公司的物流部门独立出来,负责母公司的物流管理工作。

主要代表有安得物流等。

④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买卖,专门为顾客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有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服务。

它是站在客户的角度上,为其设计物流系统,并对系统运营负责。

3、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从哪些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

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①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②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③立法滞后;

④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制环境很不完善。

4、什么是物流行业准入?

物流行业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

物流行业准入,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物流行业市场,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业准入制度应该体现五个宗旨和原则:

①公开:

包括制度内容的公开、程序的公开、物流市场准入的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的公开。

②合法:

物流行业准入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③必要:

概括起来就是“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

④效能:

物流企业设立法制中,具体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设立人的效率,也需要考虑未来相关交易主体及社会为此效率支出的成本。

⑤责任:

在制定物流行业准入制度时,要对物流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执行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

5、我国道路运输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各是什么?

道路运输业的准入条件包括五个方面:

①客运经营的准入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②货运经营的准入条件: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还需要符合特定要求。

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准入条件:

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④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

依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五个:

①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③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颁发的资格证书。

④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⑤具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6、物流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物流组织形式是指物流活动各种构成要素的结构、组成、编配及所属关系的存在状态。

具体来说包括:

物流组织的人、财、物的规模与构成;物流组织的结构特点与管理制度;物流组织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系统集成;物流组织社会经济职能的独立化程度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物流企业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

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

7、什么是抵押?

什么是质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并优先受偿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8、物流企业劳动法律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物流企业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①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

②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

③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

④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⑤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9、什么是物流园区?

海关对物流园区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物流园区可以界定为是对物流组织管理节点进行相对集中建设与发展的具有经济开发性质的城市物流功能区域,同时,也是依托相关物流服务设施进行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和改善企业服务有关的流通加工、原材料采购和便于与消费地直接联系的生产等活动的具有产业发展性质的经济功能区。

海关对物流园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

①海关在物流园区派驻机构,依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②物流园区内设施构建的规定。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③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10、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其中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如合同书即为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和登记。

②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③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11、要约、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

要约又通常被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报价。

一项要约要成为有效的要约,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不是含糊不清的,必须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的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果受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否则,即使是受要约人作出答复,合同也不能成立。

表明一旦得到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他自身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对方一经无条件承诺,他就要和对方签订合同。

c.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

但广告要约的受要约人为不特定的人。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应以通知或行为作出;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12、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要具备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履行的原则:

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

其中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13、什么是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及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违约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

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

②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③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④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14、简述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两项:

交付标的物、将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所谓交付标的物,就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

出卖人只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按照约定或规定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标的物的状况等交付标的物,才算是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约。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将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16、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负担是如何分配的?

风险负担是指标的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是何时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转为买受人负担,即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也称为风险负担的分配。

①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它有两层含义:

1)法律和合同可直接对风险转移做出规定或约定,并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时依照规定或约定。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临界点来划分风险,而不管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②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1)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按约定未交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或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1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承诺有哪些生效条件?

接受发价的人,必须由被发价人向发价人做出,须为被发价人,且由被发价人向发价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发价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承诺要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18、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是怎样的?

CIF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划分如下:

①卖方责任

1)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5)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②买方责任

1)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

19、仓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

①仓储合同是以仓储保管为标的的合同,其标的属于劳务。

这种劳务的内容即是双方约定的货物保管。

②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是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具备一定的仓储设备和管理能力。

③仓储物为动产,仓储保管人是以自己的仓库为存货人的货物提供保管服务,因此,仓储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

④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在仓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提供仓储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须存货人提供仓储物合同才成立,因此,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尽管根据仓储合同,保管人签发仓单,但是,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不是合同本身,因此,仓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0、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指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①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视为无偿。

②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告成立;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③仓储合同的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保管人一般为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或集体经营者;而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现有法律未作限制。

④仓储经营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仓库位置、设施、装卸、搬运、计量等具应符合行业技术规定;仓库安全设施须符合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许可;有完整的货物进库、入库、存放等管理制度;有专职保管员。

而保管合同的经营者没有限制。

⑤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未作规定。

21、仓单应记载哪些内容?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一种要式证券和文义证券,因此仓单上记载的事项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包括八个事项:

①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住址场所;

⑤储存期间;

⑥仓储费;

⑦仓储物的保险;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2、租赁合同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

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耗,出租人对此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

①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税收和费用返还的义务;

④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

⑤承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权利:

①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②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权利;

③转租和获得收益权;

④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②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③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④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

⑤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简述流通加工的主要工作内容。

流通加工的内容包括装袋、定量化小包装、拴牌子、贴标签、配货、挑选、混装、刷标记等。

例如,常见的食品的流通加工有:

鱼、肉、禽类的冷冻;生奶酪的冷藏;鲜牛奶的灭菌和摇匀;生鲜食品及蔬菜的速冻包装、真空包装等。

24、简述物流企业在流通加工活动中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①物流企业如果有加工的能力,并以自身的技术和设备亲自从事加工的,则该物流企业即是物流服务合同中的物流提供者,其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流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

②物流企业如果没有加工的能力,从效率和技术的角度着想,物流企业可能将流通加工转交给有能力的专业加工人进行。

此时,物流企业通过与加工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方式履行其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物流企业一方面针对物流服务合同的需求方而言,为物流服务的提供方;另一方面,针对承揽人而言,为定作人。

它在流通加工中受到物流服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约束,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5、简述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在该类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与义务。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②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形式的选择;报酬条款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能力。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主要有:

①义务:

承揽人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承揽人有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的验收与通知义务;其他义务,如保管义务、保密义务等。

②权利:

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主要有:

定作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与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权利相对应的,主要有按约定提供材料、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支付报酬、协助等义务和验收工作成果和单方变更的权利。

①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支付报酬的义务;协助义务。

②权利:

验收工作成果权;单方变更权

26、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和销售配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配送服务合同中物流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①义务:

妥善保管的义务;按约定配货的义务;按合同约定进行供应的义务;告知义务。

②权利:

要求用户支付运费的权利;要求用户按约定提供配送货物的权利;要求用户及时接收货物的权利;要求用户协助的权利。

销售配送合同中物流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①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告知义务。

②权利:

要求用户支付配送费用的权利;要求用户及时受领货物的权利;要求用户协助的权利。

27、货物运输主要有哪集中方式?

其中哪一种运输方式是最主要的?

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

最主要的方式是海上运输。

28、水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于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②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③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④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

⑤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⑥对于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保证其在航行中所需的淡水;但是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承担。

运输活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⑦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后,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29、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有哪些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包括:

①船舶说明条款。

②预备航次条款。

③有关货物的条款。

④装卸期间条款。

⑤运费条款。

⑥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30、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有哪些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可以分为哪几种?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的形式主要有口头、书面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有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

31、铁路货物运输中无法交付的货物应该怎样处置?

无法交付的货物是指货物按期运抵到站后,收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领取货物或者托运人没有在现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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