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323356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ocx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绪论

在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框架下,我国的公司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从当前我国公司发展状态上看,公司经由对股份持有份额的不同将公司全体股东划分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种类型,而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在一般的情况下仅仅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得不到重视甚至被无视,如此一来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结局难以避免。

在实际管理经营中,掌握着主导地位的大股东所持股份非流通股,与之相对的中小股东手中所持股份多为流通股,二者利益大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参与重大决策,但相对于中小股东,大股东的表决权具有明显优势,若大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思考公司发展运营,其行为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相冲突,最终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便成为了必然趋势。

《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公司在经营决策或管理中作出的行为能够得以规范,从公司的设立、经营及解散等多个方面进行律法上的约束和保护,有利于公司内部结构的完善,笔者认为,此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现实操作上看,相关规定并不完善。

本文在参考往期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我国中小股东生存现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以及我国现存的法律环境等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制度背景,对中小股东保护体制提出完善建议。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

(一)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及现状

1.中小股东的概念

股东指的是对公司实际出资或经由其他法律原因,达到持有公司一定资本份额的人,其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会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们又可以根据股本持有比例将其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我国《公司法》对大股东进行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投资占比超过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占比超过总股本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已足够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造成影响的股东,因而也可称为控股股东。

与之相对的,中小股东最常见的界定便是拥有公司较少股份的股东,但从控股股东的定义来看,对中小股东的定义明显不够完善,故根据前者的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小股东的定义,即出资额或持有股份较少,不能对公司管理经营发挥实际影响的一类股东。

2.中小股东的现状

在现有上市公司中股东的表决权主要是在选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公司管理者以及参与决策公司重要事项中得以体现。

这是股东通过集体投票来行使的一项共益权。

根据股东对其所持有的每一份股本都有一份相应的表决权,同时最终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难看出自身投入资金的数量就决定了其在集体表决活动中持有话语权的大小。

在现有状态下的中小股东大部分都是在认为自己手头的资金有富余,根据自己严重的行情来投资一所公司,进而成为该公司的散户,在如此背景中,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就变得高度分散,联系并不紧密,更难谈团结。

由于中小股东持股份额较少,在考虑成本收益的前提下,大都选择了“搭便车”式的投资方式,不愿付出过多的监督成本,故而放弃了其监督职责。

与之相对的,控股股东若想放弃监督,成本反倒会大很多。

然而,当前公司制度多规定股东的收益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取得,如此规定较为机械,难以确认控股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者监督这一隐性成本。

并且经研究表明,掌控公司的支配权是可得到私有利益的,同时可为主导者独自享有。

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想法成为了控股股东追求主导权带来的私有利益的动机。

控股股东强烈追求私有收益进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最终使中小股东承担损失。

理论上中小股东也享有表决权,但由于其个体所持有的股份十分有限,难以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做出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即便是合法权益也很难有效地得以保障。

故而当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弱势一方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便在所难免。

(二)保护中小股东必要性分析

1.理论上的必要性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无疑是提高市场供给的生力军。

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甚至不断壮大,对进一步推进供应链体制改革起着基础性作用。

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的法治化,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要妥善处理股东、股东以及公司两两之间的利益冲突,尽量避免公司的僵化。

因而对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必须得以加强,以此维持投资者的积极性。

2.实际上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也在不断的进步,人们手中富余的钱开始不断增多,投资公司便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因而他们成为了某所上市公司的散户,众多中小股东中的一员。

随着投资趋势的发展,中小股东群体已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当然不容忽视。

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会掌握着最高决策权,负责执行决策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另外监事会是监督公司财务和人事事务的机构。

基于这种模式,控股股东便很容易掌握公司事项的决定性权力,中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往往只能听之任之,若长久如此,双方矛盾激增,对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必会造成威胁。

因此,为了日后的长足发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协调因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的冲突。

“资本多数决”是指股东可以根据其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但最终须经由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认可通过,决议才能得以确认。

《公司法》制定初期,考虑到股权占有份额的不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大多相关法规中得以体现。

因而若是公司发展遇到困难,中小股东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利益受损情况增多,双方矛盾也将愈加激烈。

因此,根据中小股东的实际发展趋势,应当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应当被给予一定的限制,同时赋予中小股东适当的权利,以达到避免双边冲突激化的目的。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中小股东的持股特点是个体占有的股权份额不多,但数量庞杂,若计算其合计份额,与大股东的差距并不会太大,倘若其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损害了其参与积极性,对公司的长足发展产生连锁反应,甚至致使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倘若中小股东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那么促进公司融资,扩大公司规模,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都不难成为现实,因此法律上应予以中小股东一定权利救济。

1.对资本主义市场的意义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中小股东这一群体带来的投资便是其重要资金的来源之一,而是及时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能够进一步激发其投资热情,给公司带来新活力,而公司又是作为资本市场基本要素的存在,如此可促使资本市场得以发展。

2.对社会经济的意义

就当前情形而言,在我国的中小股东中,工薪阶层是其主体,由于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已慢慢漫延到投资者的行列。

与此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投资会有一定的风险,即源于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投资损失,中小股东一般都可以接受;但若是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前提,致使其承担其他因素带来的投资损失,则会大大降低其对于投资的积极性,情形严重时甚至会造成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的混乱。

3.对公司自身的意义

中小股东的每个个体的持股份额较少,但数量庞杂,总体而言,其为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是不可忽视。

若公司想要更好的经营下去,应当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协调公司与中小股东的紧张关系,促使中小股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不断的资金支持。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给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还未形成完善的市场保护体系,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概括,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较差。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屡有发生。

例如:

1.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层出不穷,例如设法侵吞公司财产、违规为大股东担保、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关联交易、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被完全控制等行为。

中小股东各方面的权利都得不到承认甚至被无视,当然,相应的利益也无法获得。

2.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常有公司的“内部人”的别称,对于“内部人”变相控制公司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存在漏洞。

在公司的实际治理和运营过程中,经理的权利过于庞大而其义务与责任却相对较小,董事会控制不住经理职权,导致经理滥用职权的现象经常出现。

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也难以起到实质性的监管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一般也不能即时发现。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会造成上述侵害情形的原因无非是三个方面:

股权集中与公司治理缺陷、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自身力量不足。

1.股权集中与公司治理缺陷

(1)股东大会形式化

股东大会多被大股东所操控,成为了其谋求利益的工具,中小股东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中小股东数量庞杂,可能因个体认知不同会选择各自为战,实在难以统一,导致其提议能轻易被否决;大股东限制甚至禁止中小股东发言也不无可能。

其中小股东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去参加或无法参加股东大会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2)大股东操纵董事会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体制是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人员形成制衡和监督。

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大股东在董事会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也并不新鲜,董事会已然成为了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内部人控制”也被异化为“大股东控制”。

构成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是公司股东代表以及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是具有监督职能,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的一个机构。

但由于利益关系,监事会在实质上是受制于大股东的,股东代表对公司情况不甚了解,仅是象征性地参加监事会,监事会地职责难以落实,形同虚设。

(4)独立董事不独立

我国为了增强对经理层的监督,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当选依然会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并且独立董事往往是兼任,存在对公司情况了解不足等问题,最终导致其独立性受到质疑。

2.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但是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体系还未完善。

现行《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其中多条法规规定了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其中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以及对控股股东行为的限制保护等规定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的侵害。

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017年8月28日颁布,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对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等规定进行了完善,表明我国对股东权益的保障比较重视。

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概括,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较。

3.投资者自身的原因

我国的证券市场大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导致投资者高度分散。

而且投资者缺乏相应的投资知识,风险意识较差,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盲目跟风炒股现象严重,并不关注其投资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发展状况,仅进行短期投资,赚取前后差价。

类似的情况都间接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氛围,投资人的监督作用淡化,相应权益当然难以维护。

三、我国现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合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会计账簿等文件有效的获取其想要了解的投资信息。

由于大多中小股东并非是的从事经济或者投资方面的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仅通过观察公司表面状态来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提供会计账簿等明确有效信息,既可为公司吸引潜在的投资者的目光,又可为股东实时了解公司运营状态提供便利,不失为一个双赢的状态。

2017年8月28日“解释”的颁布及相继施行,又明确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此项权利;第十条肯定了法院是支持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材料的,同时当股东手握生效判决要求查阅时还可第三方相关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如此一来,即便中小股东中存在非专业人员,也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专业结论。

(二)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主要是对在表决权上拥有明显优势的大股东的约束,使具有绝对表决权的大股东不能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造成与其他股东权益发生冲突状况,。

如此,可有效防止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给其他股东乃至公司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对大股东的权利自由做出了限制。

(三)股东退出公司制度

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其行使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双发利益无法达成一致,股东又对公司失去信心之时,此规定就可成为其手中的终极保护伞。

(四)诉讼制度

股东的诉讼权利是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股东的知情权、股份回购请求权被侵害,直接利益被损失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请诉讼,以求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若想完善中小股东的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明确权益保护主体,优化内部管理结构;②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③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④保障小股东的诉讼权利。

不论从哪方面下手,终极目标依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不少,但究其根本原因仍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未能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而致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即时的保护。

因此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至关重要。

对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应当明确被排除的主体范围为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本人及其代理人,进而防止当事人利用代理关系,规避该制度。

在此笔者更加注重对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及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的研究。

(一)股份回购请求权

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虽已存在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些许瑕疵,故而股东本人难以及时有效的行使该项权利。

1.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定义

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对股东会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可要求公司以一个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2.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与价值

为了激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使其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入公司,“股权平等原则”一般都是作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中的基本原则的存在。

但是,由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使用的表决规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若是想要坚守“股权平等”原则,最终得到的效果可能并不是大多中小股东乐见其成的。

比如:

在公司管理经营活动中,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将导致其最终所获利益可能存在极大的差距。

根据“一股一权”持股份额较大的大股东,在参与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时所享有的表决权自然是优于中小股东的,又由于“资本多数决”的存在,股东会议最终达成的决议与大股东的目标利益相一致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从而充分保障其权益;与之相对的,中小股东处在一个于其权益相当不利的弱势地位。

持有较少股本的中小股东在参与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时所享有的表决权也相应较小,他们难以左右公司的最终决策,因而其权益也容易被当权者忽视。

当出现巨额已完全背离中小股东意志或需求时,其选择的道路无非就是两条:

忍气吞声或是选择离开。

为平衡各方利益,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一种矫正性质的法律制度的出现便不足为奇。

该制度的核心是赋予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以权力,让其可以合法地要求公司以一个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本。

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创立,既减轻了由“资本多数决”产生的决议对异议股东的约束,同时又可经由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手段获得补偿,将损失降至最低。

3.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瑕疵与完善意见

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比较苛刻,仅在出现公司连续盈利却连续5年不分配红利或者公司发生重大结构性变化等情形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但在现实操作中,运营资金对于想要在资本市场中存活的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而言。

这个群体没有过多话语权,当难以对公司现状产生期待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五年期限就显得过于漫长,应考虑把连续五年的周期相应缩短较为适宜。

(二)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

1.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直接向侵犯自己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人提起的诉讼。

未来公司法立法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考虑适当扩大股东直接诉讼的诉讼范围,将大股东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或者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纳入其中。

第二,应加强中小股东的诉讼权益救济机制,同时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威慑股东的违规操作行为。

2.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等人员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明确列举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几种具体情况,但为了防止部分中小股东滥用其权利或恶意诉讼,应当限制其和解和撤诉处分权。

对于无缘无故发起恶意诉讼的股东,应当设立相应的惩诫规则;与此同时可以考虑设置类似于参与诉讼并胜诉的股东可以多获得一定利益这样的股东诉讼代表激励机制来调动中小股东维护其权益的积极性,鼓励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笔者认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业压力增大,激发国内资本活力的重要举措。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一方面实现了公平,使中小股东能够真正参与到公司发展建设、经营决策之中,另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约束大股东的行为,监督大股东顾全整个公司的运营,以真实有效的运用状态吸引中小股东投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