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324351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docx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

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蚌埠市农业转移人口专项配租方案》(蚌保组办[201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现通告如下:

一、房源位置及套数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共626套,具体位置如下:

吴湾路旧城改造配建公租房项目196套,大禹家园项目430套。

二、保障范围

(一)确保家庭

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符合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城中村改造中的农转非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企业组团承租,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稳定就业类家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除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外,还应在2017年8月21日前相应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确保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区户籍的,若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薄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况等;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证明,如社保发放清单等;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离退休人员

(1)个人退休金不得超过年收入25000元,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得超过20000元;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3、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

(1)符合市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还原安置户,在审核家庭私有住房时,其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大小不受限制,但需核查其户籍上所有家庭成员是否有其他住房,其他住房总面积超过48㎡或人均超过16㎡,不可纳入过渡保障范围;

(2)符合市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还原安置户中属货币补偿家庭,若在产权部门核查到该户名下还有原被拆迁的房屋,一律需由房管部门或拆迁部门出具的至少满5年以上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或合同),否则不可纳入保障范围内;

(3)对借租过渡的被征收户,需先缴纳5000元/户的退出公租房的履约保证金,方可领取钥匙,待安置房还原后,退出公租房时全额退还保证金。

4、农转非家庭

(1)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家庭证明;

(2)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证明;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5、企业组团承租[10人以上(含10人)]

(1)企业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2)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法人证明等;

(3)企业员工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

(4)申请成功后,企业应为每套缴纳2000元履约保证金;

(5)企业需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名单。

6、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7、农业转移人口等其他常住人口(非户籍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0元;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8、稳定就业类家庭(非户籍家庭)

(1)青年医生在市区公立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业的人员;

(2)青年教师在市区公立学校就业人员;

(2)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

四、受理程序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联工委(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申请家庭需向联工委(村委会)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5)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6)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7)征收过渡户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8)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需出具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收入证明(包括退休工资等收入);

(9)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10)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11)离婚、刑满出狱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12)凡户籍成员中已婚,并与配偶以独立家庭方式生活且符合保障条件,但因住房困难问题无法独立户口,挂户在父母、子女家中的,可作为独立户纳入保障,但同时应从所挂户籍人口中核减,不得再随所挂户重复纳入保障。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须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联工委(村委会)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联工委(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再审,将再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

经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汇总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信息,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民政核对工作站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同时向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报送《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后,向市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区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审核后通过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传。

市核对机构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出具书面核对报告,作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反馈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应调查核实,并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三)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联工委(村委会)提交审批表。

1、申请人员需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4)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5)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6)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联工委(村委会)应按时间节点通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告知在本单位正式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他们自愿向本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并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如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等),并在本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再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进行复审。

复审无异议的最终结果,应及时录入系统,报区住房保障办进行审核。

3、企业组团申请,由企业安排专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递交书面申请,企业组团承租需提供足够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本企业人员名单,其每位职工除需提供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和单位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外,其他一律不需核查。

其中社保缴纳证明可以申请后补交,但企业必须递交承诺书,承诺书需明确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具体时间(具体推迟不能超过申请时间六个月)。

企业团租时需为职工缴纳的2000元履约保证金。

人员名单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将公示情况形成文字及每位员工和企业的相关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经核查无误后,报区住房保障办。

五、配租原则

(一)在“优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

1、将以下申请家庭直接转入配房序列:

符合保障条件的双腿截肢、高位瘫痪、双目失明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确保家庭)、军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失独、轮候的申请家庭直接转入配房序列;

2、用专用摇号程序在符合保障条件的禹会区第五批确保家庭轮候户、本批次低保、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申请人信息库中随机摇出与剩余名额等额的配房资格户(此时如房源数大于人员数,则全部转入配房程序)。

(二)其余符合条件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

剩余房源摇号中优先摇禹会区第五批剩余房源轮候户。

(三)企业组团不参加摇号,并相对集中配租。

(四)本次经受理登记审核通过,未获得配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将轮候到下批房源中优先摇号配租解决。

(五)所有申请户,不论确保家庭还是剩余房源家庭的租金标准,一律按照《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建政秘〔2013〕219号)《关于对蚌埠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调整的通知》(建政秘〔2017〕8号)执行。

 六、入住手续办理

申请家庭于配租结果产生后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区住房保障办统一开具的《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配租摇号地点

 禹会区政府。

 八、配租时间

(一)宣传阶段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

同时,采取在社区居(村)委会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和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从2017年8月21日开始,至8月25日结束。

(二)受理申请登记、审核时间

2017年8月21日-9月1日,联工委(村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公示、民主评议及每户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在2017年9月4日-9月15日内完成二审及公示,发送核对申请并报辖区住房保障办;2017年9月18日-9月30日,区住房保障办完成初审核后,向市核对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017年10月9日-10月20日,市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核对报告。

2017年10月23日-11月3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11月6日-11月10日报市住房保障办并挂网公示;11月17日前完成公示、摇号配租及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九、监督保障

本次实物配租工作接受区监察局、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的全过程聘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监督电话:

禹会区监察局4013249

咨询投诉电话:

禹会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019302

特此通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