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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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三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十六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

  (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当满六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当满五十五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

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本规定中所称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自助业务的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我市设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条件的考虑因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中提取情形及条件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是在主要支持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其他需求。

做到不分户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群体覆盖面更广。

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还清贷款的、正在还房贷的、租房并准备按揭购房的、租房并无计划在本地购房的、无购房租房等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都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合理设置提取情形,积累资金,通过低息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从《提取规定》条文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多,使用更宽松。

如占我市人口总量较大比例的外来人口中,租房占多数,考虑到此种情形和我市住房公积金启动之初的特点,提取要件上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实行诚信申报;另外也考虑到部分群体在深圳无自住住房消费支出的现状,为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性,将此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中去,缴存累计满12个月后,每年度即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这些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实践来看,是特色之处。

  二、提取规定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正式发布稿对于职工提出的提高租房提取额度,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限制力度,关注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降低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如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每月租房消费提取额1000元的限制,将留存额从3个月降低至1个月,降低了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限制力度,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先政策提取,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三、提取情形的种类

  提取情形包括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是住房消费情形包括买房、付房租、还月供、建房(以及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二是其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和方式

  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只要在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就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了。

  五、住房消费提取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的住房消费中,如同时发生了购房、租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情形提取。

  

(二)在住房消费提取时,如果每一种住房消费情形下多套住房同时发生的,即同时购买了多套房、同时租了多套房、同时还贷了多套房,同时建造、翻建、大修了多套房和用于多套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提取。

例如:

职工同时租住几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来提取。

  (三)可申请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住房类型,限于具有所有权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

  (五)购房提取不限本市范围,在异地购房的也可以提取。

  六、购房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买了房,职工怎么提取呢?

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选择购房提取,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额度。

  

(二)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可以先选择购房提取,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额度后,再选择还贷提取。

  需要说明的是,市外购房的,须凭房地产权属证书提取;市内外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职工应当在票据开具后的两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提取不仅对其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数量有要求,而且对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和两套房及以上情形的,提取额度有所区分。

  比如:

1、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两套房情形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3、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能申请提取;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可以提取,但提取额度有区分,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额;

  家庭成员住房数量的合计数以家庭成员市内外住房总的数量为准。

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七、租房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只要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个月最多可以提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但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额度。

职工一年内可提取两次。

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

  租房提取实行诚信申报,不需提供租赁合同。

  八、还贷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正在还贷的,职工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用于还贷。

  如果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公积金中心按月将职工每月的可提取额度转至职工的联名卡储蓄账户,用于职工还贷。

  如果职工没有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只能到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一次。

  九、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段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十、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

  职工在2010年12月前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还有剩余额度没有提取的,职工可以按照在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提取政策来提取,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职工账户内既有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又有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取:

  

(一)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提取规定》实施前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申请提取;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市《提取规定》规定的住房消费及其他情形进行提取。

  

(二)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和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一并按照我市《提取规定》规定的住房消费及其他情形进行提取。

  十一、非深户职工的提取情形和要求

  按照我市的提取具体政策,非深户职工同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买房、还月供以及其他住房消费。

  考虑到非深户籍职工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需要,我市增设了该提取情形,目前具体操作办法正在制定中,将在今后适时发布。

  此外,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的,在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申请提取。

  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应当满三个月。

  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三个月;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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