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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保期.docx

买卖合同质保期

买卖合同,质保期

  篇一:

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的关系及其适用

  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

  第一部分:

检验期概述

  检验期是指买方在接收货物时用于确定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段。

实践中,检验期的长短与瑕疵的类型有关。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也叫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应当面检验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一般约定为二周、一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隐蔽瑕疵一般是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而是要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的瑕疵,约定的时间较长,一般约定为六个月、一年、二年、三-五年等。

但根据合同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不以两年为限。

  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是,出卖人是否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已经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出卖人不需要向买受人承揽违约责任。

  可见,检验期要解决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质量问题。

至于质量检验合格的标的物在检验期满后的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检验期没有关系,不是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

保修期概述

  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

《合同法》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三包规定中也对部分产品的最低保修期做出了规定。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在立法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

在买卖合同中,有认为应从购买之日起算,也有认为应从出具发票之日起算,还有认为应从交付标的物之日起算在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从交付工作成果时起算;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但不管是哪一种起算时间,其实质都是以检验期届满时间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实现检验期与保修期的无缝衔接。

保修期的终止时间取决于合同约定,只是在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期时,约定的保修期不能短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是,标的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质量出现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时,标的物的出卖人或承揽人在一定期间内负有维修以恢复标的物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并承担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或承揽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没有依约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

只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出卖人或承揽人依然负有维修并承担费用的后合同义务。

  可见,保修期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与解决合同履行中质量问题的检验期发生阶段完全不同但首尾相接,以共同解决产品交易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第三部分:

质保期概述

  质保期是指保证该商品使用者实现购买该商品目的和要求的合理预期,即质量保障的时间,也即合理使用寿命,关系到人身安全或重大公共安全的商品,该期限实行国家强制性规定,其他商品由企业或者行业自定。

质保期一般自标明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开始起算,至标明的有效期或失效期届满终止。

显然,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与检验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产品刚生产出来尚未出售给购买者之前,质保期已经开始起算了。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质量保证期做出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质保期要解决的问题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一定的时间内要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而且是无论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此种责任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由于产品中的高科技含量使得消费者无从判断产品对人身和财产中否存在不合理危险,需要法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危险的制造者、减少或消除危险的最佳控制者、以及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受益者,对产品在使用中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负责也理所当然。

  可见,质保期的价值功能定位在于解决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与保修期一起共同保障消费者放心地购买和使用产品,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第四部分:

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的适用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三者在功能定位上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三者在现实中的关系就是显而易见的。

实际上,现实中的三者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混淆。

  一、检验期与保修期的关系

  如果将买卖标的物分为一次性消耗品和非一次性消耗品,则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检验期与保修期的关系非常明了,只要收货时或收货后的约定或合理期间内没有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则检验期的使命完成,接下来就是保修期。

也就是说,检验期的终止时间,同时也是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两者首尾相接。

但在一次性消耗品中,标的物因使用一次而消灭或变成了废品,根本就不存在保修的可能或必要,因而在一次性消耗品中只有检验期而没有保修期。

  二、检验期与质保期的关系

  检验期要解决的是产品本身的违约责任问题,而质保期要解决的是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两者性质迥然不同,一般情况下不会扯上关系。

但在有些情况下,当某些物品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是需要专门人员通过专门仪器才能检验出质量是否有问题时,两者在起始时间上就可能出现重合的问题。

如一袋包装完好的鲜牛奶,在购买时是无法检验其质量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的,因为包装在购买时不能打开,即使打开了也无法判断是否变质。

因此,如果在包装袋上标明的有效期内在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出现胀包等质量问题,可以无条件退换。

同时,如果在标明的有效期内饮用牛奶而导致食物中毒,牛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牛奶上标明的有效期既是检验期的规定,同时也是质保期的规定,两者在时间上基本重合了。

至少在食品上,检验期和质保期基本上是重合的。

  三、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

  在实践中,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最容易发生混淆。

将保修期与质保期混为一谈的原因,一方面是质保期这一概念从字面上就容易让人理解为保证质量的时间,如果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免费维修是应有之义,因而容易使人误以为质保期只是保修期的另一种表达。

另一方面,保修期与质保期虽然功能作用不同,但在时间上有很多情况下是重合的,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同时也是质保期,既要承担维修责任,也要承担产品使用中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此外,也可能与我国立法没有关于质保期的规定,没有质保期的明确定义有关。

  要正确理解和区分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还是有必要将产品分为一次性消耗品和非一次性消耗品。

在一次性消耗品中,不存在需要保修的问题,因而只有质保期没有保修期,不存在保修期与质保期重合的问题。

只有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才存在保修期与质保期并存的问题。

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虽然同时存在保修期与质保期,但一般保修期比质保期的时间要短,有时甚至要短很多。

  总之,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三者在理论上加以区分很容易,但在实践中却很容易混淆,因为这三者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共存,很难在时间上截然分开。

只有从功能定位和责任性质的角度,才能将三者很好地区分而不会发生混淆。

  篇二:

买卖合同(一般货物)

  买卖合同

  (一般货物)

  合同编号: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

  (提示: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也可以采用表格方式列明)。

  2.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

  (提示:

有国家标准的,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但有部

  颁标准的,须注明部颁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部颁标准的,须注明企业标准。

注明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

  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提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_________。

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

  要进行数量增减。

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2.计量单位和方法:

_________。

  (提示: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按国家或主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约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形成成套供应清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

  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

  4.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

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示: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

  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

  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2。

运输费用

  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3。

卸货由___方负责,卸货费用由_____

  方承担。

  4.保险:

_________。

  (提示:

可按实际需要,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

  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_________。

  6.货物交付前,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小时内对

  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

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验收方式:

_________。

  (提示: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检验标

  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4.甲方指定验收人为,除该指定收货人外,

  其他人员签认的单据不具有签收的效力。

  5.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

_________;暂定总价:

_________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可以/不可以调整,调整方式为:

_________(提示:

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本合同价格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税费、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

  2.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

  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

本条结算日期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3.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项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

  4.货款支付方式:

  (提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4.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4.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5.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乙方应考虑甲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必要的储存场地以保证甲方需要。

  2.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包括货物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

  (提示: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款)

  5.本合同质保期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为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保期满后,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等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合理收费。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按甲方的供货计划供货并已实际交付甲方后,如甲方违反合同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超过第六条第5款约定的宽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篇三:

销售合同(质保类)

  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深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乙方就从甲方购买LED产品有关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标的物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企业标准执行。

  4)、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涉他权利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之相关规定,保证其销售产品的设计、包装及其标识,没有合同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没有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诺承担因其产品和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方案、技术参照等事项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和泄露。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须符合上述各产品的包装、运输、储存要求,且足以保证该产品不受损害;甲方负责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2.交货

  交货日期:

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预付款次日起,安排产品生产,(生产周期为天),生产周期结束之次日起3日内,甲方通知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二笔款项之日起3日内,即可发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后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地震、台风、变相调电、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相关证明送交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如不可抗力事情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履行或终止问题。

  运输方式:

甲方通过托运方式交货;乙方在托运方所能到达处取货

  运输费用:

甲方承担

  3.验收

  验收人:

乙方职员: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验收时间:

  异议时间和方法:

  

(1)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2)产品自安装调试,并开始运行之日起30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的,买方应在质量问题出现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

  (3)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

  (4)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得提出异议;

  (5)甲方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天内答复并负责处理。

  4.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银行转帐结算。

  结算期限:

  分期付款

  1)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乙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甲方安排产品生产;甲方生产周期自预付款收到之日起次日起算:

甲方生产周期

  20个工作日。

  2)自乙方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且甲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出具()货款发票。

  3)乙方暂扣合同总价款的()作为甲方的质保金;乙方暂扣质保金期限为甲方的质量保证期限。

甲方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此笔暂扣款项,且甲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开具此笔款项的发票

  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和帐号

  户名:

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甲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应向乙方交付与该产品相关的全部单证和资料。

  甲方对提供的产品实行整灯叁年和光源贰年的质量保证。

质保期限从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甲方质保承诺仅限于甲方自身产品正常使用情形,不包括外力因素影响甲方产品正常使用情形。

  甲方负责对乙方维护人员免费培训。

  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正常使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若不积极配合维修,乙方每日可按质保金的()%作为惩罚金对甲方进行惩罚,直至此笔款项扣完为止。

  超过质保期材料需更换,甲方只收取成本(按质保期外当时成本核算)费用。

  6.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乙方暂扣质保金的支付同样适用。

  7.本合同为清洁文本。

甲乙双方若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解决;不允许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手写添加内容。

  8.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9.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由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本合同如有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必须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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