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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协议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如何签订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

如何签订合同

民营企业如何就旅游景区开发和

当地政府签订合同?

序:

在展望21世纪产业经济发展之时,旅游产业是一个难得的被各方面都共同看好、有着远大前程的产业。

由于其安全、环保、收益稳定、对整体经济发展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被人们称之为无烟工业的

典范”、永不没落的朝阳产业”、天然的长寿型产业”、最具前景的黄金产业”。

旅游产业和汽车、石油被认为是未来最具有投资价值的三大产业,纷纷被国际金融投资界看好。

在这种大环境下,民营企业纷纷进军旅游产业,特别是对旅游景区进行投资开发。

目前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的国内民营企业中,很多具有在房地产业、贸易业方面的经验,但就旅游产业的特性而言,和传统的房地产、贸易等产业存在极大的差别,旅游产业对他们而言,其实是一个全新的产业。

他们介入旅游景区的开发过程和具体的运营过程将不可避免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如何和旅游景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签订关于景区开发的合同就是一个关键问题。

签订好一个合同,对于民营企业来讲,意义非同小可,特别是在目前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的情况下,民营企业

如何介入旅游景区的开发,如何规避各种风险,如何保证企业的投资利益和资本的安全退出,显得尤其重要。

如果合同签不好,将无法为

企业资本进入和安全退出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对经营本身,也

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笔者们曾作为景区开发公司的营销总监和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民营企业和旅游景区当地政府签订合同,介入旅游产

业的过程,特将如何和政府签订开发景区的合同纲要列举如下,以供

参考。

一般说来,民营企业介入旅游景区的开发需要和政府就开发景区,获

取景区的开发经营权,签订相关协议,总体说来,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框架性协议阶段,这一阶段一是对企业和当地政府在开发景区中采取的方式进行界定,即是采用合作开发,还是民营企业独资开发或者其他方式开发;二是对协议双方的权、责、利进行一般性界定。

基本思路是,在保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双赢互惠的原则,保证企业作为投资者的一般性权益。

第二个阶段:

补充合同或子合同阶段,如果不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框架协议双方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如资产移交、人员接管、环境保护、宗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如果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则存在新公司与原先框架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继承的问题,须完善一个法律手续,才能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

具体讲,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需要加以注意,以免给未来的实际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而言,对方可能会让政府下属的旅游局,甚至是旅游局下属的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与其签

订合同。

一般说来,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签订合同的对方应该是行使景区旅游资源所有者职权的当地人民政府。

而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般也不能和政府个别部门签署合同,因为

旅游景区的开发涉及到方方面面,企业不可能只同一个部门打交道,或经常与非合同部门打交道。

另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合同是否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如果需要,则签订合同当时合同其实还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完全可能出现合同不被主管部门批准,导致谈判流产的结果。

总之,(:

如何签订协议书)企业应避免出现对合同效力的误判,杜绝开发前的重大失误。

二、经营权问题

经营权的取得是民营企业进行景区投资开发的核心问题。

但景区投资开发合同却往往在这一问题上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吞吞吐吐,含糊其辞。

究其原因,其实质就是国家对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的经营权的让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各部委的说法又不一致,甚至是互相矛盾,让企业景区投资开发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借

用其他相关词汇,间接达到经营权的让渡,实在是不得以而为之举。

实践中,多采用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规避经营权让渡这一敏感性问题。

在四川,随着20XX年11月〈〈四川省旅游条例》的颁布,经营权问题不再是困扰民营企业景区开发的一个关键因素,该条例明确规定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

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的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次从法规的高度规定了经营权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实现转移。

这实际上是对全川已经风起云涌、很多既成事实,甚至是功成名就的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的法律确认,对全国其他各省、市、区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另外,经营权的内容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核心问题。

经营权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实质性权利?

首先,旅游景区的经营应该是立足于旅游资源上,而旅游资源一般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白然景观、历史人文景观和民风民俗。

特别对于民风民俗的开发来说,如果民营企业不能获得独家的开发权,则进行景区开发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因此,经营权的实质应该是对景区的独家开发权,并且,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其次,经营权的表现形式应该体现在对旅游资源的占有、投资开发、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的权利,需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三、拟投资开发景区红线图问题

旅游景区是一个比较大的范围,景区内实现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企业对景区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务必对旅游景区的范围进行界定,充分利用现有的官方的专业数据,划定景区的区域红线,确定民营企业获得经营开发的景区究竟范围是多大,为保障民营企业投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景区范围进行界定的文本中,必须要采用官方的真实的数据,有的民营企业认为:

拟开发景区范围足够大,反正在今后的实际开发中只是对核心地区进行开发,因此只要保证核心区域的界定就行。

错误的不去注重对边界的确定,为今后开发留下了后患。

四、签约双方对开发方式的确认

以何种方式和当地政府就旅游资源开发达成协议需要在合同文本中做详细科学的界定。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一条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了民营企业取得经营权的方式有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务必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认真解读。

笔者认为,除了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权进行开发外,还有不获取经营权的景区投资开发方式,如入股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民营企业也可以考虑采用。

在确定以获取经营权投资开发方式的前提下,企业成立独资景区开发公司,承担景区开发的具体开发工作,原先民营企业从事投资开发的公司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手续转由景区开发公司承担。

这样做的好处是,由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避免由整个民营企业来承担,弱化经营风险。

在开发公司经营过程中,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只行使法律规定的管理权;在确定以政府和企业进行合作开发的方式下,民营企业和政府将作为新组建的开发公司的股东,开发公司将代表政府和民营企业行使对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这样就可以规避建设部有关经营权不得让渡的说法。

五、投资额度和经营期限

篇二:

商业新手如何签订合同

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合同是最常见的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会涉及到合同。

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签好一份合同极其关键。

对于商业新手而言,必须要学会一些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识别合同陷阱,预防合同欺诈的能力。

合同及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既然是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应该内容清楚、语言明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均衡;内容合法;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清楚、明确:

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字斟句酌进行推敲,尽量避免

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果必须使用也应当在合同中协商定义清楚。

家人”含义模糊,中介无奈败诉

杭州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谿换经纪公司挂牌的两套二手房,便向

该公司职员提出看房要求。

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开公司与上家侃下交易,该中介公司让沈女士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

规定本人尊重公司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看房后3

个月内不私白与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如有违约,赔偿上述物业总价的3%作违约金”。

沈女士在该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先后察看了两处房屋,都没有购买。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沈女士姐姐通过另一房屋谿换公司,与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作价共计24万元。

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认为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过中介成交的不诚实行为,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姐妹按双方所签约定书支付该套房屋成交总价24万元的3%,即7200元作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合同约定的家人”一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这里

家人”应当包括姐妹及其它亲属,所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家人”一词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况且两被告早已各白成家,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原告在白制的约定书中未对家人”一词作出清晰规范,又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故判决原告败诉。

条款完备: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品质、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合同来讲,某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条款欠缺,则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这些条款被称为生要条款”。

主要条款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合同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这两种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如: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座落方位,根据合同中其余条款也不能推断确定双方买卖的为具体某套房屋(包括某几套同类房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

甲、乙之间的合同就因为欠缺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而不能成立。

权利义务均衡: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义务。

当事人不应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同样,也不应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申请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河北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铝型材的加工厂,因接到北京一位客户的一张大订单,急需补订一批铝锭。

该公司采购科人员便打电话给内蒙古B铝厂,要求该厂马上送一批铝锭到甲公司。

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

但当B厂人员按时将铝锭发

运到a公司时,a公司却因客户取消订单,不再需要这批铝锭了。

a公司即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B厂送来的铝锭。

B厂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a公司履行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它形式。

”这里的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也包括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缔结的合同。

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也可构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场、超市购物,当顾客拿取商品付完款,获取发票后,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

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它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白成立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不久前,某律师接到一个客户的来信,内容是这样的:

我公司与客

户的合同以往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一般是这样:

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

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

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我们白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

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

我们想问一问:

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只是属于要约?

那么,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围其风险?

法律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品质、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

篇三:

如何签订合同

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使购房者的权益更加得到保护,许多读者来信询问,怎样填写新合同呢?

日前,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法规司联合对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填写逐条进行了说明,本版摘录了一部分,希望能在购房者签合同时给予帮助。

一一编者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说明:

本条约定按建筑面积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的面积确

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

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说明:

本款是要确定处理面积差异的依据。

进行面积差异处理必须与计价方式相对应,这样才有可比性,即,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选

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说明: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时,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涉及到单方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问题,因而就无从谈起面积差异处理问题。

对于按套计价的商品房如何在合同中确定总价款,20XX

年4月发布的〈〈销售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依据。

该办法规定: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采取按套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就有关价款及相关违约责任等问题

专门进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说明:

本条中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的确定面积,也是按面积确定价款的最终依据。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中方

式进行处理:

说明:

本款是要求当事人双方约定误差处理方式。

为了体现合同的双方白愿原则,第一种约定采取双方白行约定方式。

考虑到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醒买受人,本示范文本又明确写了第二种约定方式,当事人可以借鉴第二种约定的表述方式白行约定,也可以直接约定米取第二种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解决目前商品房买卖中的面积纠纷问题,〈〈销售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条中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基本上是〈〈销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具体体现。

1、双方白行约定:

⑴;⑵;⑶;⑷。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

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U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说明:

本款也是〈〈销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最后一款的具体体现。

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此时,合同约定面积应当以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面积为准,面积差异及处理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选择处理方式。

篇四:

如何快速签订合同

销售技巧汇总13——如何快速签定合同

如何快速签订合同

许多销售员认为当为客户详尽地解说产品(房屋)并得到其认可,通过白己的异议说服及引导,客户签下了定单,且付了定金之后,销售便获得成功了。

诚然,此时客户的购买意向相当明确,该单生意成交机率可能已超过80%.

但要记住一一只要客户没有同卖方签订合同,他仍然可能产生变化,而且作为商品房的买卖,本身是一件比较复杂的生意,其合同条款、数量及异议也多于其他一般产品,再加上现今因购房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客户在购房签约时会特别谨慎。

因此,如何使客户快速签订合同是最终锁定客户的关键。

在学习签订合同之前,先让我们归纳合同的要素

1、合同的四大要素

(1)双方情况部分

⑵合同规范部分

(3)双方协商部分(填空部分)

⑷合同签章部分

(具体详见商品房合同本文)

通过归纳,我们清楚合同四大要素中,除了第三部分外,其他部分均没有异议,换而言之,只要双方在协商部分取得一致,则合同顺利即能签订。

2、快速签订合同的原则:

把合同中可协商部分(填空部分)变得最少最好。

销售员可以在销售

签约之前把合同条款中空白部分用样本格式统一填写完毕,而无须待

客户前来逐个协商,引导客户看完合同,把客户的异议缩减到几个点,在予以各个击破,从而完成合约的签订。

3、快速签订合同的要点:

(1)事先合同样本准备完善

(2)客户异议缩减到最少

(3)不要给其充足时间看合同

(4)尽量不让客户把合同带离现场

4、签订合同流程

签约时间锁定7签约前准备7引导客户看合同7客户异议缩减7客户异议解除r填写合同完毕r快速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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