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就看这9个关键点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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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就看这9个关键点16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9个关键点16页
粉尘爆炸,并不是一种罕见的爆炸现象,涉及行业范围极广,金属、煤炭、粮食、饲料、农副产品、合成材料等各行业都有可能发生。
并且一旦爆炸,具有超强的破坏性,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1年8月2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以下简称“6号令”),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的安全工作要求,并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可燃性粉尘的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职责与义务提出了明确的指导。
为了帮助大家更有效的了解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求,结合可燃性粉尘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方面总结了9个关键点,供学习参考。
一、“6号令”背景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解读: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应急管理部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了界定,根据该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如冶金煤粉制备、金属制品加工、粮食加工、饲料加工、食品加工、棉毛麻化纤等纺织品加工、皮革羽毛制品加工、木材家具加工、纸制品加工、橡胶及塑料制品加工、烟草加工等重点行业均属于6号令的规定范围。
对于可燃性粉尘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定义,与《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中一致。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另外一个定义,即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环境是指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因此可以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如20、21、22区)。
并根据不同的危险区域,采取不同的防护策略,已达到安全可行并且经济合理的目的。
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温馨提示:
粉尘爆炸是指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点火源(明火或高温等),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能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二、粉尘涉爆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解读:
企业依然是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这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均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遵守相关法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号令明确了涉粉爆工贸企业也应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安全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如:
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同时,应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三、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解读: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和行动指南,6号令开始从管理系统角度明确规定涉粉企业需要建立的制度和管理的范围,是对粉尘危害所涉及各个环节的明确要求。
明确要求的管理环节包括了:
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安全操作、教育培训、粉尘清理、除尘设备检维修和应急准备。
这样全面的要求是一套组合拳,基本覆盖了粉尘管理的各个环节。
这也将是未来涉粉企业检查中的重点环节和制度。
对于粉尘防爆安全管理,首先要明确风险是什么,在哪里,什么时候会出现,有什么方法可以进行管控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次要进行定期的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治理。
明确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让从业人员按规定操作,同时也要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让从业人员了解相应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粉尘的清理和处置
粉尘的清理和处置是防止粉尘爆炸的有效防护措施之一。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稳定运行
同样,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也是消除粉尘爆炸的方式,因此要对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维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2条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第3条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第4条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第5条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第6条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情况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可见除尘系统的重要性和关键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温馨提示:
别小看粉尘爆炸!
粉尘爆炸的危害之所以严重,原因之一就是首次爆炸后吹起地面粉尘,与外部进入新空气结合,易引发更具威力的二次爆炸。
因此对于事故前期处理非常关键,如果没有明确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和救援力量,可能导致严重的二次灾害。
在发现粉尘泄漏、引燃或着火迹象等事故征兆时,对于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工具的选择、灭火剂的选择、避免粉尘的扬起、紧急逃生路线等均非常关键。
四、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解读:
对于粉尘涉爆企业,如未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事故场景的应急预案,或已制定预案但未定期组织人员演练,或发生事故时未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均可能造成重大灾害性事故。
正如上方所述,粉尘爆炸的危害之所以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首次爆炸后吹起地面粉尘,与外部进入新空气结合,易引发更具威力的二次爆炸。
因此在应急预案中应着重考虑如何避免引起扬尘的措施,这对减少事故严重程度异常关键。
温馨提示:
这条要求在之前并未大范围纳入各地管理要求,也是粉尘涉爆企业的管理薄弱点,需要尽快补足。
五、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解读:
对于粉尘涉爆企业,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非常关键,评估方法和步骤我们将在文件解读后进行详细介绍。
对于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于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该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看是否改变了原风险分析中的场景是否已改变、是否新增了危害场景,原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原有保护措施是否适用、充分,是否需要增加其他防护措施。
并将更新后的风险评估报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告知。
六、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工具
第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解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目前对于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部2019年组织制定印发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但对于粉尘涉爆企业,还未建立类似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或导则。
温馨提示:
根据目前已发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建立了危险粉尘数据库、以及《粉尘涉爆企业隐患自查清单》、《粉尘涉爆企业设备合规性检查清单》等工具,可供相关客户进行使用。
七、粉尘涉爆企业场所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解读:
1.场地选择安全距离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5.1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建筑要求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主要是为了存在粉尘的建筑物出现爆炸时,所产生的高压和气体可以第一时间从建筑的屋顶进行泄放,而轻型结构和框架结构利于泄放,如此可以减少爆炸对建筑物周围的其他建筑或设备造成冲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泄爆面积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或者参照《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附录B进行计算。
3.人员管理
针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的要求,目前应急管理部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原则是尽量减少作业人员,并杜绝与作业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
企业可以参照2016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当金属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应当进行防火分区分隔,使每一作业区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不超过30人;各作业区的除尘系统管网应当独立设置。
八、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解读:
对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全生产法》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于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相关要求如下:
6.3.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GB/T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粉尘的清理及粉尘废屑的处理
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
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解读:
1.粉尘控制和清理
对于粉尘控制与清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相关要求如下:
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2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9.3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9.6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人员的执行,因此此次重点规定了需要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粉尘清理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温馨提示:
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粉尘废屑的处理
对于铝镁等金属粉尘、镁合金废屑的收集、储存、回收利用等环节均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先后发生多起火灾爆炸事故,社会影响极大。
主要原因为铝、镁粉尘废屑具有极强的爆炸性,遇水、受潮产生氢气易引起火灾爆炸。
因此可以根据《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要求进行处理:
干式除尘时收尘容器应为钢或其它不可燃材质,并采取有效防水防潮措施,防止粉尘遇水受潮自燃。
收尘容器中的粉尘每班至少清理一次,并及时运离;
湿式除尘时水量、水质应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并适时检查水位、监测水质和更换除尘用水,过滤池(箱)中的泥浆应及时进行清理。
采用单机湿式除尘装置的,每班要对装置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出的粉尘要及时运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