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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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十).doc

“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问题探索与思考

广东省发改委陈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项目代建制已在全国各地试行并逐步全面铺开。

但是项目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一种新管理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仍需要加快这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措施配套,建立和完善项目代建制的有效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行代建制度实施创造条件。

笔者针对全国推行代建制和广东近年试行代建制的实践,就这方面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思考。

一、推行项目代建制意义

长期以来,在非经营项目投资领域,政府基本是投资主体,有关单位和部门代行政府职能实施建设管理。

由于这些建设单位缺乏专业力量和管理能力,又要从事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工作,往往造成不能有效控制工期、质量和投资,造成不必要损失。

转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项目代建制,改变以往使用单位自建自管素质低、投资失控、工期拖延、出现质量事故的低效率建管模式,逐步向建设管理专业化过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

其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使得职能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二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来建设实施,按照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较大程度降低工程风险概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三是通过推行项目代建制度,可以整合社会建设资源和提高代建单位的综合素质,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建设竞争机制和建设市场秩序。

二、推行项目代建制的影响因素

项目代建制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正处于不断完善的初期阶段,尚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对代建制推行实施产生较大影响。

1、基建管理程序不协调

按照现行基建管理程序,项目经审批立项和审核初设投资概算后,就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

从投资控制角度讲,代建制要求项目土建和二次装修一次设计完成,使用单位必须具体地列出项目使用功能要求清单,尽量减少和避免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项目设计要求达到一定深度和精度,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因此,按照现行基建程序审批的工程概算作为控制投资,就显得深度和精度不相适应。

所以,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基建管理程序要作必要调整,以适应代建制要求。

2、报建管理机制不适应

虽然粤府〔2021〕12号文出台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而且省级项目代建也刚起步,与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尚未配套到位,代建项目报建仍然执行项目所在地城规部门规定的原有报建管理办法,仍要求使用单位出面报建,代建报建工作效率相当低,又使得代建合同时间无法控制,项目报建管理机制极其不适应。

3、代建风险转移未解决

按照传统建设管理模式,国家法律赋予建设单位具有建设责任和义务,发生突破工程概算,往往由政府承担工程风险并追加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出现问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项目实行代建制后,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都要由代建单位来承担。

从法律角度讲,代建制是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

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其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和义务,而实际上,代建制并没有因为进行了民事委托而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代建单位。

目前我国试行代建制项目,代建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为总概算的1.5~3%,相当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水平,代建费实际相当于代建代管服务费,有限的代建服务收费决定了代建单位不愿意也不可能承担更多责任风险,当代建行为法律关系不清时,经常会发生双方扯皮纠纷和责任推卸。

在推行代建制初期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三方合作期望,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矛盾、甚至意向相违背。

4、行业管理体制不适应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实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勘察、规划、设计、监理、咨询、施工、质监等相对独立的行业管理体制,而代建制要求代建承包单位应具备综合建管资质。

目前国内建管企业很难独立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代建代管任务,只好走施工阶段总承包代建或临时联合承担代建的路子。

由于行业单位职能和管理体制不适应,要全面推行建设全过程代建制尚需要较长适应过程,甚至短时间内难以形有效代建市场竞争格局。

5、征地拆迁难度将更大

按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政府投资领域项目管理中,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往往要靠政府强有力行政推动,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给予配合来完成,在某些意义上讲,体现的是政府行为。

而实行代建制后,征地拆迁工作必然是由代建单位去完成,由于缺少了必要行政手段支持,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将加大,征地概算投资将更加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6、代建单位素质待提高

就项目建设全过程承包代建来讲,要求代建单位本身必须同时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监、管理等资质、人才和组织管理能力。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设计、科研、施工和咨询等单位都不同程度地拓展业务,开展专业横向合作和横向发展,有的单位也同时具备二三个资质资格,但是由于长期体制分割和专业分工等原因,代建单位难以做到同时具备建设全过程代建管理能力,要真正实行代建市场竞争,还需代建单位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综合代建代管能力和业务素质,特别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是当务之急和必然要求。

7、抵御风险能力待提高

目前,国内建管单位除国有大型企业外,中小型民营建设企业(如:

咨询公司)经济实力并不雄厚,其抵御工程风险能力都非常有限,当工程建设风险变成现实时,可能风险最终还是由政府来承担,从而也就失去了代建制的本来意义。

因此,如何增强代建单位抗风险能力,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是代建制推行实施的又一急需解决问题。

8、部分行业推行有阻力

对于交通、能源、水利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由于长期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本行业技术专长,已形成一整套比较成熟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而且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较准确地把握行业技术规程规范,确保项目技术安全。

但是,推行项目代建制后,行业主管部门就很难直接参与项目实施中的技术决策和指导;特别是当工程地质、水文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时,重大技术方案变更在所难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如何介入其中,存在着种种思想顾虑,普遍强调行业特殊性,对推行代建制存在不同程度抵触情绪。

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如何推行项目代建制,是一个值得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

9、有待调动代建机构积极性

从全国项目代建制推行实践情况看,影响代建机构积极性有两个方面:

一是代建服务收费比国家新出台的监理收费标准还要低,而代建服务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协调难度和管理成本都会比监理工作还要多,从成本和收益方面讲,项目代建对比工程监理有点划不来;二是现有代建单位规模都不大,每个代建项目都要缴交代建项目造价10%以上的资金保函,代建机构资金压力相当大,一般代建机构能同时承担不了几个项目。

由于代建收益不高,承担的经济风险又大,再加上代建资金保函压力大,是造成现行代建市场中代建企业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

三、项目代建管理模式探讨

国际上发达国家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先进和成熟做法通常采取”从项目规划、勘探设计、施工建设、竣工试运行到项目使用移交”全过程代建代管的合同总承包模式,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我国推行项目代建制度,学习世界先进管理方法,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优化管理、逐步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

从我国各地代建制试点情况看,由于长期形成的管理体制,代建单位基本都不具备实施建设全过程合同总承包的代建代管条件,仅仅是采取”施工阶段合同总承包代建”模式(如象广东推行项目代建总承包模式),再进行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分包的代建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我国现阶段实行施工阶段总承包代建制,比较符合国情,广东省级项目代建推行的模式,是我国推行代建制模式中一种相对较好的代建管理模式。

但是推行建设全过程总承包代建制仍是将来努力的方向。

就我国目前推行项目代建制模式来讲,总体上有三种:

一是”建设全过程总承包代建”的广义代建制;二是”施工阶段总承包代建”的狭义代建制;三是”代替基建办代建管理”的代管代建制。

其中:

第一种模式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制;而第

二、第三种其实是半代建制模式,因为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还要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完成,建管过程还要使用单位不同程度地参与。

国家要求推行真正意义的广义代建制,而目前只能暂时执行狭义的半代建制。

所以说,我国推行项目代建制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对于建设项目代建制行政管理,全国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现政府行为,要设立政府专门代建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这个代建制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最好是行政部门或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建议从目前我国国情出发,宜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住宅和市政建设项目作为代建制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有序地全面推行代建制。

四、代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从全国各地政府采取得代建行政管理模式看,新成立的代建局或代建办作为政府出资代理人,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代建管理。

目前,全国有两种管理模式:

一种是代建管理部门规模相当庞大,统一代行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统一代建,另一种时代建管理部门规模比较简约,如广东省成立行政职能相对独立的代建局,代建管理机构仅作为政府出资代理人,通过招标选择代建机构代行原使用单位的建管职责,代建行政职能部门仅负责项目代建的代建招标和建设协调工作。

从两种代建行政管理模式实践效果看,后一种模式比较先进,它具有较小行政代建管理团队、代建风险分散的诸多优点,是目前我国比较先进的一种代建行政管理模式之一。

五、建议措施与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的发展趋势和必然结果。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建设管理体制原因,要想全面推行项目建设代建制度,笔者认为我们还要进行艰苦的探索实践和总结摸索,还要做大量工作,采取必要法律、政策和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1、确立代建制法律地位。

目前,国家已明确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试点实践。

因此,国家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代建制的法律地位,明确项目建设各方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完善代建管理法规。

中央和地方要在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基础上,加快配套完善相应法律和行政管理政策规定,明确政府代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代建制管理方式,引导代建单位资源重组整合,完善代建市场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为逐步形成代建市场良性竞争创造条件。

3、代建项目行政管理。

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部门职能分工,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代表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代建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行为。

4、规范项目报建行为。

政府有必要加快出台代建项目报建的相关政策措施,消除代建项目报建各种管理障碍,进一步规范代建项目报建和审批行为,确保代建制健康推行。

5、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投资控制是代建制核心问题,合理确定代建项目工程投资是项目代建成败的关键。

如何才能做到科学合理确定代建项目工程投资。

依笔者之见,一是要打破常规,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方式,改变传统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方式,要求所有实行代建制项目报批的设计深度和精度必须达到施工详图阶段的规范要求;二是项目代建总投资宜按施工图预算控制;三是充分考虑物价波动对投资的时间因素影响,预留一定物价波动影响预备费;四是项目设计方案必须做到充分优化比选,使用单位尽可能提供明确详细的使用功能项目清单,尽量避免设计漏项造成较大设计变更;五是合理确定工程基本预备费;六是基本预备费和物价影响预备费不宜进入代建承包总价,只能留作代建行政主管和财政主管部门部门调控掌握。

6、项目代建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是项目推行代建制的首要任务。

对于建设全过程总承包代建项目来讲,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的建设全过程。

施工阶段总承包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则主要体现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

如果项目投资是以批准概算为总控制,那么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绝对不能突破批准概算。

限额设计是将批准初设方案和概算进行单项工程量控制和投资层层分解,不允许再增加建设项目和较大设计方案变更。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主要是代建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规范管理问题,是代建单位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此外,项目使用单位在施工阶段合理和不合理的各种要求,也是代建投资控制的难点问题,必须在代建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避免造成代建行政主管部门、代建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不必要扯皮现象发生。

7、项目代建单位选择。

根据国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

从目前国情出发,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宜分步推行。

首先,在代建试点初期阶段,可以选择若干个基本具备代建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考察,经综合评价后确定代理单位;其次,经试点取得管理经验后,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经议标或评标确定代建单位;在代建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完善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后,再全面推行公开招标,通过评标确定代建单位。

8、代建工程合同管理。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出台代建制合同范本,以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的合同管理。

在国家未统一颁布代建制工程合同范本之前,代建制项目合同管理要注意周全考虑合同约束条款,特别是要明确各方工程风险责任,以免出现风险现实时造成不必要扯皮、推委或推卸责任现象发生。

9、建立代建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代建评价体系,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基础工作。

代建评价体系应包括代建单位能力评价和项目代建效果评价两部分,前者作为代建单位选择标准或者市场准入标准,后者作为项目代建效果评估和政策制定依据。

代建单位能力评价主要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

技术能力是基础,管理能力是关键,抵御风险能力是保证,三者相互依存、同等重要,其中一方面能力薄弱都可能难以确保项目代建成功。

10、代建单位资料库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对潜在代建单位建立规范的资料库,对其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建立代建单位目录库,通过严格资质年审确保代建单位资格质量,为直接在代建单位目录中摇珠确定代建单位名单、简化工作程序、节省项目代建行政管理成本创造条件。

11、建立工程保险机制。

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投资项目所有代建风险全部由代建单位来独立承担,显然不合理也不切合实际。

理由是:

一、现阶段国内代建单位抵御风险能力低,

二、代建服务收费和风险赔偿的权益和责任不对等,

三、影响工程风险外部干扰因素多,风险难以预测。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项目代建制度推行的同时,进一步研究项目代建工程保险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逐步建立和完善代建项目工程保险机制,科学推进代建制度健康发展。

12、项目代建激励机制。

目前国内项目代建收费为批准概算的1.5~3%,相当于工程建设管理费水平,对于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来讲,显得不够合理,”责、权、利”三者不统一,而且代建服务费取费还比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低。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合理确定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各种代建激励机制,明确投资控制的奖罚标准,给予代建单位适度合理利润空间,充分发挥和保护代建单位积极性。

13、对于项目代建行政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管理模式,暂时实行”统一管理、按行业实施”的原则,采取渐进式有计划地分步推进,省、市、县政府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先统一实施,专业技术性强行业暂按分行业实施,进一步研究省代建行政管理部门以委托方式,委托代建的可行性,或留待通过试行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推行代建制。

14、鉴于目前代建机构普遍认为一次保函占代建投资10%,一个代建机构不能同时承担多个代建项目的实际,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以”勘测、设计、施工”联合体的方式进行招标代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或者允许专业分包再收取保函的做法,将代建管理资金保函压力分散承担,以利于代建企业同时多承担项目代建任务创造条件。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综上见解谬误在所难免,敬请有识之士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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