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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院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学院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课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定。

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

具体计分办法按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不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按《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缺交作业或缺课累计超过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南昌大学校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科部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由学科部主任审批后报教学部备案。

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前或考后申请缓考。

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南昌大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到留院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按学分制管理办法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申请课程免修、免听、免试的,按相应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转往院内其他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学科、专业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二)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科、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往外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转往外校学习的,须经两校同意,由本院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江西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批准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或者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不享受在学院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的,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规定的退学标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科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科部签署意见,教学部部长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依规定进行送达,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后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两周内办理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各种关系。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书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补考、重修考试舞弊,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未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符合南昌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学院学习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学生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不得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不得有策划、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聚众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得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和完善与学生进行沟通的机制,听取学生的合理意见、批评和建议。

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不得采取张贴大小字报、聚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五条学院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组织、策划、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吸毒;

不得传播、复制、贩卖、收藏、聚众阅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不得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和参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院规、院纪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

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完成学业。

学生不得有迟到、旷课、早退、干扰正常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不得伪造证件、成绩证明;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荣誉、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第四十九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未经批准,不得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

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第五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传播有害信息;

不得实施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泄露和破坏他人计算机和网络数据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章用电、用火;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不得移动、改造宿舍固定设备、设施;

不得将床位和宿舍设施转租他人;

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和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不得在学生宿舍豢养宠物以及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院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遇有紧急情况,学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

学生应当服从政府和学院的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故意制造恐怖和紧张气氛。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奖励的标准与具体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要纪律处分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依照《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进行。

第五十六条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时原则;

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附加下列限制:

(一)取消当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取消当学年参加评奖评优和接受资助的资格;

取消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三)已获得学费减免的,取消当学年的学费减免资格。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分权限与具体处分程序依照《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进行。

第六十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院印章。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单位依照《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或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教学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学院原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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