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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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监理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监理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监理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监理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评价组成内容

第六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等信息评价组成。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 本区已登记的监理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按零分起计;新登记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 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九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二条 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监理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四条 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十五条 建筑监理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监理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红绿标认定标准及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诚信每月通报》。

第十八条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建筑监理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记载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三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与诚信评价相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异议,具体处理由区建筑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最后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进行答复。

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更改的建筑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分中。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

评标过程中信用联动分将按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与联动系数相乘来计取。

信用联动分将直接计入商务标分值。

具体联动系数将在招标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建筑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三十条 对在建筑市场及现场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监理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全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

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

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联动加(扣)分办法》

 

附件1

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

为科学开展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使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根据《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对建筑监理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中,一定周期内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施工方案的审核、工程价款监督、监理合同的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合同、工程造价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二、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备案、报送监理合同履约情况、中(终)止合同履约情况、价款结算和工期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三、评价依据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文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区级及以上监督部门发布政策法规、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

四、评价原则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建筑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异议处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异议投诉处理按《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中异议处理规定执行。

六、评价应用

(一)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作为隐患排查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令整改,同时应抄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起企业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信息应在建筑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组成部门,纳入诚信联动评分。

(四)建筑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动态管理、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七、其他规定

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人员的法律规定责任分别按《余杭区建筑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七章中规定执行。

 

附件2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红绿标认定标准及联动加(扣)分办法

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良好行为(绿标)、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

(一)绿标

详见附件2-1。

(二)红标

详见附件2-2。

二、登录要求

(一)绿标登录要求

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满足附件2-1中绿标认定标准的,企业申报有效期为2个月,以发文或认定时间为准。

登陆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

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以附件2-1中具体绿标条款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二)红标登录要求

1.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符合附件2-2中红标认定标准的,每月登陆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以附件2-2中具体红标条款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2.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被处以信用扣分,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累计每满5分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12个月。

三、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在本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活动中绿标认定,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良好行为(绿标)认定标准》和《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为准,所有加分、扣分以建管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为准。

四、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

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上下限不超过正负0.2分。

五、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的企业,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余建〔2015〕42号)被处以信用扣分,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每满5分,每次联动扣分0.02分,所有扣分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每月通报》为准。

六、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的监理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分按零分起计;新登记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上月区内所有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平均分起计为准。

附件:

2-1.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良好行为(绿标)认定标准

2-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

附件2-1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绿标认定标准

序号

绿标

诚信加分

登录

有效期

备注

1

国家级

工程质量“鲁班杯”

0.1

12个月

1、工程良好行为信息以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的施工活动产生为准。

2、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加分原则:

加分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加分,企业应自主申报获奖奖项,同一施工项目,企业申报联动加分仅限一次。

3、累计加分不设上限,登录有效期为12个月。

 

2

国家优质工程奖

0.05

12个月

3

市政工程金奖

0.05

12个月

4

浙江省级

工程质量“钱江杯”

0.04

12个月

5

市政工程金奖

0.04

12个月

6

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金奖

0.04

12个月

7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0.03

12个月

8

杭州市级

工程质量“西湖杯”

0.03

12个月

9

市政工程“西湖杯”

0.03

12个月

10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绿色工地”

0.02

12个月

11

区内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与表扬等荣誉。

0.02

12个月

12

余杭区级

获得本区委和政府的表彰与表扬等荣誉

0.02

12个月

13

余杭区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

每一个项目每次配合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建设行业现场会,企业现场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规范有序的。

0.02

12个月

14

工程质量“良渚杯”

0.02

12个月

15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绿色工地”

0.01

12个月

16

结构优质奖“良渚杯”

0.01

12个月

17

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0.01

12个月

18

其他通报表彰及表扬

0.01

12个月

19

企业在余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月综合考勤率排名前10%的。

0.01

6个月

附件2-2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理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

评价实

施单位

序号

红标

诚信扣分

登录

有效期

1

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0.02

12个月

2

被本区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抄送区住建局的。

0.02

12个月

3

被本区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抄送区住建局的。

0.01

12个月

4

监理企业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

0.02

12个月

5

现场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

0.01

6个月

6

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不落实;

0.01

6个月

7

对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人证相符核查不到位。

0.01

6个月

8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和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理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0.01

6个月

9

因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中止履行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验收手续的,经认定有责的。

0.02

12个月

10

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的。

0.02

6个月

11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停工期间擅自施工,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1

6个月

12

未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落实或整改落实明显不到位的

0.01

6个月

13

未及时按照本区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经认定

0.02

6个月

14

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围护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或按论证意见修改方案实施的。

0.02

6个月

15

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引起城市地下管线损害,被区级及以上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已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2

6个月

16

本年度单一施工现场因违章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每累计两次,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1

6个月

17

未按照大气污染预防工作要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对工程车辆净出场工作管理不善的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并抄告我局,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1

6个月

18

起重机械未选用经过初始登记的产品,或起重机械拆装未选用具有资格的拆装队伍进行,或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或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工作管理不善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1

6个月

区住建局

下属各相

关单位

19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以上等级,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的。

0.03

12个月

20

建筑监理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或被认定为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0.02

12个月

21

阻碍、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投诉问题查处的或恶意对其他招投标参与方进行投诉的,经调查认定的。

0.02

6个月

22

经认定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0.02

12个月

23

合同备案时报送虚假信息、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0.01

6个月

24

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监理合同,经查实存在主要过错的。

0.01

6个月

25

工程项目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等级,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的。

0.03

12个月

26

桩基工程Ⅲ类、Ⅳ桩未按规定处理且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经查实,监理企业履职部到位的。

0.02

12个月

27

涉及结构安全性试块,未按规范进行制作、养护、送检;结构构件抽检不符合设计要求,需加固处理的;工程实体经鉴定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0.02

12个月

28

土方开挖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不一致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0.01

6个月

29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但未及时处理,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经认定存在监理责任的。

0.02

6个月

30

未经原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代换钢筋的;钢筋的品种、数量、级别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经认定存在监理责任的。

0.02

6个月

31

无故拖延或不配合政府部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0.01

6个月

32

保温节能未履行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保温节能工程未严格按图(设计文件)实施;经认定存在监理责任的。

0.02

12个月

33

将不合格的保温或防水材料使用到建筑实体施工中,经认定存在监理责任的。

0.02

6个月

34

利用虚假证书办理相关行业内手续或参与相关建筑市场活动的。

0.02

6个月

35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被区级以上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0.02

6个月

36

经查实工程检测存在弄虚作假,监理单位未履职,且未及时上报的。

0.02

12个月

37

施工现场施工企业未有效落实民工工资专户、维权告示牌,银行代发、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监理项目部监督不力的。

0.01

12个月

38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0.02

6个月

39

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未使用)。

0.02

6个月

40

维保期间不执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存在无故拖延保修义务的。

0.02

6个月

41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未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并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2

6个月

42

工程项目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的,并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2

12个月

43

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未及时拆除原有活动房的,并经查实,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

0.02

6个月

44

企业在余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月综合考勤率排名倒数10%的。

0.01

6个月

45

企业录入余杭区建筑信用网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影像入库

信息等弄虚作假。

0.02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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