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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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精品

20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精品

农办经[2012]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工作规程(试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见附件2)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见附件3)。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

(二)加强宣传培训

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严格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四)准确把握政策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后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

附件4: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

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图、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覆盖乡镇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一、基本要求

(一)充分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数据。

(二)外业调查应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

(三)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四)图、数、实地三者应一致。

二、比例尺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1:

500-1:

5000基本比例尺为主。

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1:

500比例尺。

三、坐标系统

(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如采用其他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二)投影方式:

标准分幅图件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

500、1:

1000、1:

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度分带。

1:

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3度分带。

(三)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精度指标

(一)数字正射影像(DOM)平面位置精度

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1之规定。

表1.DOM平面位置精度单位:

DOM比例尺

平原、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

1∶500

0.15

0.20

1∶1000

0.30

0.40

1∶2000

0.60

0.80

1∶5000

1.20

1.80

(二)基于胶片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不同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对应关系单位:

DOM比例尺

摄影比例尺

1∶500

1∶2000-1∶3000

1∶1000

1∶4000-1∶6000

1∶2000

1∶8000-1∶12000

1∶5000

1∶10000-1∶20000

(三)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3。

表3.不同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

DOM比例尺

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

1∶500

优于0.04

1∶1000

优于0.08

1∶2000

优于0.16

1∶5000

优于0.40

(四)基于卫星遥感数据时,DOM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4。

 

表4.不同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对应关系单位:

DOM比例尺

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

1∶500

暂无

1∶1000

暂无

1∶2000

不低于0.50

1∶5000

不低于1.00

(五)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地籍图上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表5.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单位:

地区分类

比例尺

点位中误差

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

平原、丘陵地

1∶500

0.15

0.12

1∶1000

0.30

0.24

1∶2000

0.60

0.48

1∶5000

1.20

0.96

山地、高山地

1∶500

0.23

0.18

1∶1000

0.45

0.36

1∶2000

0.90

0.72

1∶5000

1.80

1.44

五、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和亩,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六、界线来源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限。

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

县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未予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七、面积量算

承包地面积按照实测面积或调绘面积计算,坡地等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应通过改正系数计算。

八、调查队伍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采用符合相应比例尺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聘请专业技术队伍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

九、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主要成果

(一)乡村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成果

1.基础工作底图

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

4.土地承包台账

(二)县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成果

1.基础工作底图

2.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5.覆盖乡镇的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

编码规则

村及其以上编码采用最新版本统计用区划代码。

1.县级以上编码按照国家规定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县级编码=2位省级编码+2位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6位

2.县级以下统一按照以下规则补充编码:

镇级编码=县级编码+3位=9位

村级编码=镇级编码+3位=12位

组级编码=村级编码+2位=14位

农户编码=组级编码+3位=17位

承包证书(合同)编码=农户编码+J(Q)=18位

承包地块编码=承包证书(合同)编码+4位=22位

备注:

J代表家庭承包方式,Q代表其他承包方式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式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承包地二轮合同总面积(亩)

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块)

 

承包地块情况

地块

名称

地块编码

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

(亩)

实测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四至

 

东:

西:

南:

北:

 

东:

西:

南:

北:

 

东:

西:

南:

北:

……

……

……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动情况

补发

 

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换发

 

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变更

方式

面积

(亩)

合同

编号

主管部门签章及日期

 

 

 

 

粘贴(打印)承包地块示意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

封皮

底色(红)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字色为金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内页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内页2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人民政府印章

 

╳╳╳人民政府印制

 

内页3

 

*1农地承包权(*2)第号

(注:

*1处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简称;*2填写年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内页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月日

 

内页5

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式

承包方住址

县(市)乡(镇)村组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内页6

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亩)

承包地块总数(块)

 

承包地块情况

 

地块

名称

地块编码

实测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四至

 

东:

西:

南:

北:

 

东:

西:

南:

北:

 

东:

西:

南:

北:

内页7

 

承包地块情况

 

地块

名称

地块

编码

实测面积(亩)

是否基本农田

四至

东:

西:

南:

北:

 

东:

西:

南:

北:

填表

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

年月日

 

内页8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承包方

受让方

变更

方式

面积

(亩)

合同

编号

地块编码

主管部门签章

 

 

 

 

 

 

 

 

内页9

 

粘贴(打印)承包地块示意图

内页10

注意事项

一、本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由承包方保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方享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事项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

四、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五、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六、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

七、本证不得涂改、转借。

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附件4: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于2003年12月23日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保密期限

控制范围

1

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

绝密

长期

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总参谋部测绘局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2

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

绝密

长期

同上

3

1:

1万、1:

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绝密

长期

同上

4

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绝密

长期

同上

5

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

机密

长期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6

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7

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8

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9

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

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10

1:

2.5万、1:

5万和1:

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11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机密

长期

同上;

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12

构成环线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

秘密

长期

经县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13

重力加密点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4

分辨率在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5

非军事禁区1:

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

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6

1:

50万、1:

25万、1:

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17

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秘密

长期

同上

18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秘密

长期

同上;

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19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秘密

长期

同上

注:

本规定所指“测绘成果”包括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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