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379360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docx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六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的主要内容。

  (11)各国政府(或各国政府控制抑或经各国政府准允的特别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实行用款应付利率(或低于他们从国际资本市场借支同等金额同样偿还期、同样货币所应付的利率),或由他们支付出口者或金融机构为取得信贷而付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用来取得实质上有利的出口信贷条件。

  但是,如果某签约国为官方的国际出口信贷协议的缔约方,而至少有12个本协议1979年1月1日原签约国,为上述协议的缔约方(或者这些原签约国接受了续订的该协议)或者某一签约国实际上实行该有关协议规定的利率,凡符合这些规定的出口信贷措施不得视为本协议所禁止的出口贴补。

  (12)构成总协定第十六条出口贴补的在公开帐户上的任何费用。

  注释

  ①在本协议中:

  “直接税”一词应指对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矿区使用费及其它各种收入所征的税,和对占有不动产所征的税;

  “进口税”一词应指关税,及本注解中未提到的对进口品所征的其它财政税;

  “间接税”一词应指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特许权税、印花税、转移税、仓储和设备税、边境税以及直接税和进口税以外的一切税收;

  “优先分期间接税”一词应指对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某项产品的货物或劳务所征的间接税;

  “累进间接税”应指对货物或劳务按一个生产阶段征收的税被用于生产的后续阶段而又没有征收以后税款的方法所征收的多级税;

  “退税”包括退还或回扣税。

  ②各签约国认识到缓征不一定就等于出口贴补,例如适当收取利息。

各签约国还认识到本文并无对各缔约国处理关贸总协定L/4422号文件提出的问题作出过早的判断。

  各签约国重申下述原则,即出口企业同它们所控制或同一个公司控制的外国买主之间交易的商品价格应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完税价格。

任一签约国可提请另一签约国注意可能违背这一原则和使出口交易少付大量直接税的行政或其它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签约国通常应在不妨碍总协定各签约国的权利及义务(包括上述的磋商权利)的情况下,试图利用现有双边税收条约或其它具体国际机构,来解决他们的分歧。

  第(5)款并不试图限制某签约国采取措施,避免对其企业或另一签约国企业的外国收入征收双重税。

  当存在着与第(5)款的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和有重大的实际困难妨碍有关签约国立即使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时,有关签约国应在不妨碍总协定或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签约国的权利情况下,研究在适当期限内使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方法。

  为此,欧洲经济共同体宣布爱尔兰打算在1981年1月1日前撤销1976年公司税法规定的出口品优惠税制,但将信守在本税制实行期间所承担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③第(8)款不适用于增值税制和代替它的边境调整税,关于增值税的退税问题在第(7)款中专门说明。

  ④各签约国同意本款并非预断或影响关贸总协定理事会1978年6月6日(C/M/126)成立的调查小组的审议工作。

  ⑤有估计长期的保险费率、保险项目费用和损失程度时,原则上只有那些在本协议生效以后签订的合同才能加以考虑。

  ⑥本协议原签约国是指1979年6月30日或以前即已承认本协议的签约国。

  3.政府采购协议

  序言

  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

  考虑到各国部长在1973年9月14日《东京宣言》中一致认为: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综合性多边贸易谈判的目的之一应当是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或者在这种做法不合适时,减少或取消这些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和破坏性影响,使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国际纪律约束。

  考虑到各国部长还一致认为,谈判的目标应当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以及各国部长认识到在可行和适当时,实施差别措施的重要性,即向它们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

  认识到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实施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以提高其人民生活水平,考虑到它们的国际收支状况,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商定的差别措施。

  考虑到各国部长在《东京宣言》里认为,应当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并强调需要保证这些国家在谈判期间采取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

  认识到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设立一个共同议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国际规定,以期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扩展,并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

  认识到不应当针对国内外产品和国内外供应者来拟订、采纳或实施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者,但不得歧视国外产品或供应者。

  认识到规定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的透明度是合适的。

  认识到需要制定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兹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

  

(1)有关属于本协议各实体产品采购的任何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

如与提供产品有关的劳务价值不超过产品本身的价值时,则包括有关产品的劳务,但不包劳务合同本身的价值。

  

(2)价值在15万特别提款权或1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任何采购合同。

但不应当为使合同价值低于15万特别提款权而将采购需要分开来。

如果为一种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单项采购需求签订一个以上的合同或分成几部分签订合同,那末在首次合同以后12月内的这些分合同的价值应为本协议适用的基础。

  (3)其采购程序和措施关于受缔约方直接或实质上控制的实体和其它指定的实体采购的现行程序和措施。

在最后条款提及的审查和进一步谈判之前,本协议只适用附件一的实体名单及其后续的实体,但以已批准、修订或修正者为限。

  2.各缔约方应将本协议的宗旨、原则和规则,特别是国民待遇及非歧视规则通知其不属于本协议的实体和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区域和地方政府及机构的实体,并提请他们注意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全面利益。

  第二条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1.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包括自由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

  ①向国内产品和供应者提供的待遇;

  ②向任一其它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2.第1款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以及所征收的进口或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这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以及其它进口条例和手续。

  3.各缔约方对为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而从其它缔约方进口的产品不得实行原产地规则,因为这种规则区别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进口时对从同一缔约方进口的同类产品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

  目标

  1.各缔约方在实施和执行本协议时,应当根据本条规定适当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以下的发展、资金和贸易要求:

  ①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保证有足够的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方案;

  ②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

  ③凡完全依赖或实质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均予以支持;

  ④通过向总协定各缔约国提出并征得他们同意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安排来鼓励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2.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各缔约方牢记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的特殊问题,在拟订和适用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时,促进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

  适用范围

  3.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能够在符合其发展、资金和贸易需求的条件下遵守本协议,在讨论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实体名单时,应适当考虑本条第1款所列的目标。

发达国家在拟定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实体名单时,应尽可能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利害关系的产品的实体。

  议定的排除适用

  4.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本协议谈判的其它国家商谈,共同确定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

在进行此种谈判时,应适当地考虑本条第1款

(1)、

(2)、(3)项的规定。

参加本条第1款(4)项提到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性安排的发展中国家也可谈判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和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特别是要考虑到有关区域或全球性安排方面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尤其是要考虑到属于共同工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产品。

  5.在本协议生效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发展中缔约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第九条第5款关于修改其实体名单的规定,修改其实体名单,或可要求该委员会允许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

(1)至(3)项的规定。

发展中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还可根据它们参与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性安排,要求该委员会允许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4)项的规定。

发展中缔约方每向该委员会提出修改其实体名单要求时,应附上供该委员会审议这些要求时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6.上述第4、第5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后,应适用于协议生效后加入的发展中国家。

  7.上述第4、第5和第6款提到的议定排除适用问题,应根据本条第13款规定予以审查。

  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技术援助。

  8.发达缔约方应在接到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9.在发展中缔约方之间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提供的这种援助,尤其应与下列问题有关:

  --解决有关签订具体合同的特定技术问题;

  --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同意在这种援助范围内处理的任一其它问题。

  资料中心

  10.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发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业已公布的拟议中的采购通知,属于本协议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将购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有关期货投标的现有资料。

该委员会也可建立一个资料中心。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11.考虑到东京宣言第6款规定,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和原产地在这些国家的产品供应者,应参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一般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待遇。

各缔约方也应对非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供应者连同原产地在这些国家的产品,给予本协议的优惠待遇。

  12.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招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者有关的产品时,应根据要求向最不发达国家可能的投标人提供他们认为适当的协助,同样应协助他们遵守属于拟议中的采购产品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标准。

  审查

  13.该委员会应每年审查本条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每隔三年应根据各缔约方提供的报告对本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大审查,以便评定这一条的效果。

作为每三年审查的组成部分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特别是其中的第二条规定,该委员会应考虑到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状况,审查本条第4至第6款规定的排除适用是否需要修改或延长。

  14.按照第九条第6款规定,在进行另一轮谈判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根据其经济、资金和贸易状况,审议扩大其实体名单的可能性。

  第四条 技术要求

  1.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度、试验及试验办法、符号、术语、包装、商标及标签,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证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2.如果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要求,

  

(1)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的;

  

(2)应以国际标准、国家技术规定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

  3.除非无法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要求,或有“相当于”这类措辞,否则不应要求或提及商标或名称、专利权、设计或型号、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

  第五条 投标程序

  1.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实体的投标程序符合于下述各项规定。

根据本协议宗旨,对公开投标程序有兴趣的供应者均可投标。

根据本协议宗旨选择性投标程序就是在符合本条第7款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实体邀请的供应者进行投标。

根据本协议的宗旨,单独投标程序就是只有在符合下述第15款规定的条件下,由实体与各供应者个别联系进行。

  供应者资格

  2.各实体在审查供应者资格时不应在外国供应者之间或本国和外国供应者之间进行区别对待。

资格审查程序应符合下述规定:

  

(1)参加投标程序的条件应及早予以公布,使有兴趣的供应者能够着手进行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条件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2)对供应者参加投标所要求的条件,除查验资格证件外,还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者的资金、商业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

这些条件均不得对本国供应者宽而对外国供应者严,并在外国供应者之间不得区别对待;

  (3)供应者资格审查过程及所需时间均不得用来防止外国供应者进入供应者名单,或防止外国供应者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IT认证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