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土建有关的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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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建有关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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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建有关的规范
篇一:
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相关规范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52-20xx
(一)室内净高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盖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到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二)楼梯
(1)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在适量加宽。
(2)每个梯段的他不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小于3级。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4)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他不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5)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栏杆应采用不宜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7)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表1-1
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0.25m处的他不宽度不应小于0.22m。
(三)台阶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他不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护栏设施。
(四)坡道
(1)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
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
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
12。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顶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
宅)时建筑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2)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
(3)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
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六)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材料、构造做法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表1-2规定。
屋面的排水坡度表1-2
(七)窗
临空的窗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八)墙身防潮
(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2)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撞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九)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1)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地板0.30m~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2)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十)对厕所、盥洗室、浴室的一般规定
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十一)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
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0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道。
中高层及高层建筑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储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二、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m~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4)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5)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1)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板尺寸:
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
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2.黑板下沿与讲台的垂直距离:
小学宜为800mm~900mm,中学宜为1000mm~1100mm。
(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
2.教室、实验室的窗靠外墙、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的使用、走廊的宽度和通行安全。
3.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3)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4)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
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5)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6)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xx)
(1)窗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措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2)门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3)走道
1.走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1-3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1-3
注:
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
8。
3.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储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4)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得低于2.00m;
2.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
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1)客房:
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2)门、阳台:
1.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2.客房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3.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2)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3)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2.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4)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居住建筑《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xx)
(1)外窗窗台距露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4)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露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7)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
四、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
(1)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2)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款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3)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5)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6)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φ40~φ50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7)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8)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步高,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
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衣10mm.
(9)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一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衣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10)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面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11)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宜设雨篷。
阳台底板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12)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篇二:
国家和地方颁发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①国家和地方颁发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篇三:
与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与房屋建筑相关的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一、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xx
本规范分11章、3个附录,共1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2条。
(1)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⑵当在使用中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臵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5)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6.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塔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8)7.2.1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泄水孔应均匀设臵,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臵一个泄水孔;
⑵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臵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该融化后使用;
⑵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⑶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xx
本规范分7章、1个附录,共104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条。
6.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xx
本规范分6章、3个附录,共8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2条。
(1)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2)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xx
本规范分22章、22个附录,共4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34条。
(1)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严禁使用安定性不符合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
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4.2.1
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除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检验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⑵对受力钢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再生钢筋和钢号不明的钢筋。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2.2
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再生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的要求。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
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4.2.3
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
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4.2.5
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343中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
若直径4㎜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
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检验方法:
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7)4.2.6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
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为6×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t
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
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
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但不得擅自将6×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
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8)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
应按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执行。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9)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
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
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地震设防裂度为7度以上地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