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制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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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制度标准版

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制度(标准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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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制度(标准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华源盛世子公司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华源热力管网有限公司华源盛世子公司、各部室和班组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75号(1991.5.0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国务院令599号令[2011.09.0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Q/BEIH-216.10-02-2010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BEIH-216.10-04-2010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Q/BEIH-216.10-11-2010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Q/HYRL-301.09-01-2013华源热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四级控制

  一级是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热源、热力站)和热网事故;二级是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级是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级是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3.2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3.3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三同时

  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5五同时

  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6一岗双责

  是指某一具体岗位兼有双重责任:

即该岗位的本职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7华源盛世子公司系统

  系指华源盛世子公司各部室、各班组的统称。

  4职责

  4.1安监部

  4.1.1组织本公司全体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4.1.2本标准归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3负责对子公司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4负责执行本规定,并组织本单位相应标准的制定。

  4.1.5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

  4.1.6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4.1.7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施工企业重大危险源三个级别。

  5.1.2子公司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监察部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1.3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2.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实行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不同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在同一库房内存放,且必须留出安全通道。

  5.2.2各类化学危险物品应遵循勤进少进原则,不得超量储存,发放时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5.2.3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开启酒精稀料桶时使用规定的铜制扳手开启,照明及通风设施必须使用防爆器材。

  5.2.4做好库房通风每天强制通风时间为早8:

00―17:

00其余时间为自然通风。

  5.2.5保管员应对化学危险物品出入库实行监装监卸。

其内容为:

  5.2.5.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5.2.5.2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如氧气与乙炔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

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5.2.5.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卸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2.6保管员每天检查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状况,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留任何隐患。

  5.2.7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每天下班前,保管员应对库房的门、窗、通风扇等进行检查,确保门窗关好锁紧并切断通风扇电源。

  5.2.8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5.3防护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5.3.1消除尘毒物。

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灭尘毒物质,用无尘毒物或低尘毒代替有尘毒物,改造技术设备,使作业人员脱离或减少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5.3.2加强个人防护。

在有尘毒物质场所作业,应采用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护面具、防毒面罩、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5.3.3提高机体抗御力。

对于在有害物质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

  5.3.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控制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5.3.5对接触有害物质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5.3.6加强对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5.4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5.4.1.1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的。

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得由于这些电气装置着火而引起易燃物品燃烧。

  5.4.1.2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场所,一般不少于两个出入口,门窗要向外开。

  5.4.1.3各种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检查漏气时使用测漏仪器或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验。

气体钢瓶不得放在热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暴晒,使用氧气时禁止与油脂接触。

  5.4.1.4不得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混运。

避免摩擦、日晒、雨淋、漏撒。

  5.4.1.5货物堆码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清点检查。

  5.4.1.6堆垛要做到“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确保货物的安全。

货物堆垛底下应有衬垫。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液体等;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块以及摩擦碰击容易产生火花的材料衬垫。

允许露天堆放的货物堆场,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除堆码底下有衬垫外,还要有遮盖物。

不能采用芦席、油毡等苫盖。

  5.4.1.7在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货车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

不能用电瓶铲车装卸。

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用防爆灯具。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带铁钉的鞋及化纤衣服进入作业现场。

  5.4.1.8在保管货物期间要遵守:

  5.4.1.8.1“五双”制度。

“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人发货、双人领用。

  5.4.1.8.2出入库登记制度。

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5.4.1.8.3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5.4.1.8.4清点帐物制度。

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明问题及时上报。

  5.4.1.8.5禁止烟火制度。

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

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5.4.1.8.6安全操作制度。

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5.5辩识与评估

  5.5.1安全监察部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

  5.5.2安全监察部应对重大危险源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5.5.3按规定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5.4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

  5.5.4.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5.5.4.2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5.5.4.3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5.5.4.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5.5.4.5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5.5.5每年第一季度由副经理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5.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5.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5.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4重大危险源等级。

  5.5.5.5安全对策措施。

  5.5.5.6应急救援措施。

  5.5.5.7评估结论与建议。

  5.5.6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对策措施具体可行。

  5.6登记建档、备案和核销

  5.6.1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

  5.6.2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及档案。

并上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5.6.2.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5.6.2.2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5.6.2.3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5.6.2.4检测及监控措施。

  5.6.2.5事故应急预案。

  5.6.2.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5.6.2.7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5.6.3公司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按规定时间,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和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5.6.4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公司应及时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报华源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5.7安全管理

  5.7.1安监部应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7.2安监部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5.7.3安监部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7.4安监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5.7.5安监部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7.6安监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7.6.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5.7.6.2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7.6.3报警系统。

  5.7.6.4应急设备与设施。

  5.7.6.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7.6.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5.7.6.7保护措施程序。

  5.7.6.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5.7.6.9培训与演练。

  5.7.7安监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5.7.8安监部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要按规定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华源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

  5.7.9安监部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5.7.10安监部的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5.7.10.1安监部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5.7.10.2安监部对于所属的生产现场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压力容器、塔吊及其他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确认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并保证或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炉内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合同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的安全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

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斗轮堆取料机的安全检验,如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不受理,需由设备厂家负责检验。

  临时使用的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5.7.10.3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

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

  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5.7.10.4循环水加氯间、氯气储罐间,要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投入使用后,报警装置应联动机械通风和水喷淋装置。

现场要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5.7.10.5安监部对所属或合同单位的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

物资子公司要做好强腐蚀性药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工作,严防丢失或交通事故发生等。

  5.7.10.6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

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5.7.10.7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本公司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5.7.11安监部除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也应做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5.7.11.1组织员工外出活动的大客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

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

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5.7.11.2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5.5.12条的规定执行。

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5.7.11.3本单位管理的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尤其绝对禁止发生投毒或可能造成大范围人员食物中毒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标准,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5.7.11.4子公司对构成国家、华源公司和本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5.7.12安监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5.7.13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5.7.14安监部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5.7.15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存在对社会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安监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5.8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5.8.1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安监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8.3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地方,监督其进行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方法:

按本规定和专项安全大检查表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2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

执行华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标准》和子公司《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细则》。

  6.3考核部门:

安监部。

  6.4考核时间:

每月25日前。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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