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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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对学校督导评估基本操作规程

  为便于全省教育督导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中实际操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办法》,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对学校督导评估基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该《规程》按评估程序分为学校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对合格学校的评估认定和省级对先进学校的评估认定四个层次。

对各层次的评估要素、评估程序和评估要求做了基本的规范,供各级在督导评估中参照。

各市级、县级和学校可依据《规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扩展和细化。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学校自评基本操作规程

一、准备阶段

1.学校要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和专项评估小组。

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组成,由校长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自评工作。

成立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四个专项评估小组,由副校长或教导、后勤主任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自评工作。

2.学校要建立健全自评工作制度,实施督导评估目标责任制,把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使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教职工都有相应的指标责任。

3.每学期制定学校自评方案和自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一次自评工作。

自评工作的重点是查摆问题和实施整改。

二、实施阶段

4.要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上级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自评方案、计划等。

做到统一认识,掌握标准,把握要领,规范操作。

5.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要依据相应的指标和责任要求,对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广泛收集信息、梳理分析,征求学生、家长及社会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将过程性自我评价融汇到日常工作中。

6.专项评估小组在各部门和教职工自评的基础上,实施专项评估,确定各专项工作的自评估结果,计算出自评得分。

7.领导小组按照评估指标要求,审定专项评估小组的自评意见后,对学校整体工作进行全面衡量,综合分析,确定自评结论、自评分数,并在扣分项注明扣分原因。

8.由校长主持撰写学校自评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自评工作的准备与实施过程,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成绩、经验、特色与做法,薄弱环节与问题,以及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措施,对学校发展的思考等。

要注明报告人及日期,字数在3000-5000字之间。

9.自评报告需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上审议通过后定稿。

10.学校自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呈报自评报告。

11.自评后,学校认为达到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以上档次的,须按要求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并填报《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申报审批表》和《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2.做好向上级教育督导评估组汇报、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各类座谈会等接受上级督导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整改阶段

13.学校在接到上级督导组督导评估的结论和意见后,及时通报给学校各个部门或全体教职工,按照上级督导评估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整改方案。

14.在接到督导评估结论和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上报整改报告。

15.实施整改,准备接受上级督导部门的复查或下一年度的督导评估。

四、要求

16.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学校自评工作是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是对学校标准化建设成果认定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学校查摆问题、整改问题、理清思路、明确发展目标的重要操作平台。

学校要充分认识自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主动,积极参与,确保自评工作质量。

17.结合实际,注意实效。

学校自评工作要与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发展目标、特色建设和工作流程紧密结合起来,边工作、边积累、边提高、边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整改问题。

18.注重过程,提高评估效益。

学校自评不仅要注重评估结果,更要注重通过自评促进工作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和幅度,努力激发学校的内在活力,达到不断改进、不断发展的目的。

19.学校自评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过程求实,结果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

学校标准化建设自评后要完整具备的档案资料

自评工作档案资料:

①自评领导小组、专项评估小组人员名单及目标责任。

②自评工作制度、方案、计划。

③各专项评估小组评估的原始材料、评议记录。

④有关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反馈情况的材料。

⑤学校自评报告、自评分数及有关材料。

⑥督导部门下发的标准化建设督导计划、督导评估结论和意见。

⑦学校整改报告及整改情况材料。

⑧填报的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申报审批表、及各种登记表。

办学条件相关材料:

①学校规模、设置、用地等情况简介、汇报。

②有关学校校园校舍、教学技术装备、体卫艺器材、图书资料配备情况及学校校产档案。

③反映学校近三年教育经费收入、支出情况的账簿或辅助账。

队伍建设相关材料:

①校级领导成员、教职员工配备及专任教师结构的基本情况。

②学校班子建设的相关材料。

③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管理、教师培训、教师待遇、教师专业发展等的基本情况的材料、档案。

教育教学相关材料:

①办学方向的(学校规划、计划、总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汇报、规划、措施、经验等)相关材料。

②德育工作的组织、规划、计划、活动基地、工作网络、总结、经验等相关材料。

③教学管理、三级课程落实、教育资源、课改、教学研究、体卫艺工作、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等相关材料。

④学生基本情况(近三年分年级、分班的在校生数、招生数、毕业数、辍学数、女童数、在外校借读数,外校在本校借读数,学区范围内的0-17周岁人口登记册)等相关的管理档案、表册。

学校管理相关材料:

①学校行政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材料。

②学校财务管理基本情况的材料。

③学校校产和技术装备管理的账簿、管理制度等。

④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材料。

⑤学生管理,以及“控辍”工作的相关材料。

⑥学校构建和谐校园、校园文化建设相关材料。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初评基本操作规程

一、准备阶段

1.各县级政府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督导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导评估工作。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组织,负责初评工作的实施。

2.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过程性督导,指导学校的自评工作。

3、学校完成自评后,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学校自评报告和《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申报审批表》、《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学校评估申请后,审定学校自评相关文本资料,对学校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条件成熟的,于正式评估20个工作日前下达督导评估通知书。

督导评估通知书和评估组成员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对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评估实施方案。

二、评估阶段

6.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和自评报告。

7.查阅学校标准化建设相关档案、资料和表册。

8.对照《标准》多手段进行实地检查。

9.评估组汇总材料,进行信息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评估工作简述;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整体评价;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成绩、特色与做法;主要问题与建议。

评估报告要注明评估组人员名单及日期。

10.评估组向学校领导班子交换初评意见。

11.评估报告经政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回复给学校。

12.评估组认为达到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条件的,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认定申请。

三、督导评估结果运用阶段

13.县级教育督导室要将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

14.对学校自评和初评时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导,指导帮助学校限期整改。

15.初评结果作为学校和学校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任用、评优、教师绩效考核、晋级、晋职等主要依据。

16.县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对获得“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以上的学校和在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合格学校评估认定

基本操作规程

一、准备阶段

1.各市级政府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组长,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导评估工作的统筹和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2.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和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过程性督导,指导县级的初评工作和学校的自评工作。

3.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审核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申报后,在实施评估认定的30个工作日前下达督导评估通知书。

4.对拟评估认定的学校进行公示。

5.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实施评估认定前,要制定具体评估实施方案。

二、评估阶段

6.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自评报告和县级初评报告。

7.查阅学校标准化建设相关档案、资料和表册。

8.对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实地检查。

9.评估组汇总材料,进行信息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评估工作简述;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整体评价;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成绩、特色与做法;主要问题与建议。

评估报告要注明评估组人员名单及日期。

10.评估组向县级和学校交换评估认定意见。

11.向市政府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汇报评估认定情况和评估结果。

12.向省教育督导部门申请“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备案。

13.省教育督导部门审核、抽检后,由市级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14.按《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办法》的有关要求,向省推荐“标准化建设先进学校”。

三、督导评估结果运用阶段

15.对未达到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的,要责成县级和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可重新申报。

16.市级评估认定结果作为对县级政府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任用、评优、晋级、晋职等主要依据。

17.市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获得“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以上的学校和在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先进学校评估认定

基本操作规程

一、准备阶段

1.省级政府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组长,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导评估工作的统筹和对标准化建设先进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2.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审核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申请后,在实施评估认定30个工作日前下达督导评估通知书。

3.对拟评估认定的学校进行公示。

4.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实施评估认定前,要制定具体评估实施方案。

二、评估阶段

5.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自评报告和市、县两级的汇报。

6.查阅学校标准化建设相关档案、资料和表册。

7.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检查。

8.评估组汇总材料,进行信息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评估工作简述;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整体评价;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成绩、特色与做法;主要问题与建议。

评估报告要注明评估组人员名单及日期。

9.评估组向市、县级和学校交换评估认定意见。

10.向省政府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汇报评估认定情况和评估结果,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三、督导评估结果运用阶段

11.对未达到标准化建设先进学校的,要责成市级、县级和学校限期整改,整改经县、市评估后,可重新申报。

12.省级评估认定结果作为对市、县级政府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任用、评优、晋级、晋职等主要依据。

13.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获得“标准化建设先进学校”的学校和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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