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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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N

封面

作者:

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Codeforpowersupplydistributionfacilities'constructingofresidentialdistricts

目次

1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西电网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周家斌、何朝建、黄家林、张经纬、钟声、岳军、江革力、江裕雄、朱惠英、黄秀琼、奉斌、刘剑锋、张双萍、黄仕昌、王锋、许维超、冯华东、韦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规划范围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有条件的农村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桂经能源[2005]4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建设广西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的通知

13 术语和定义

GB50180、GB50053、DL/T44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居住区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高层住宅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建筑。

配电站

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配电变压器

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也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配置系数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W)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4 总则

14.1 居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居住区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走廊。

14.2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提供高可靠性、高质量电能为目标,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增长的需求。

14.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规范化、标准化,以实现简化缩短设计施工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的目标。

1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5 居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中低压配电网。

14.6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中的标准执行。

15 供配电设计

15.1 负荷性质的确定

15.1.1 根据GB50016、GB50038、GB50045、GB50180、GB50067中的规定,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15.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主要有:

a)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c)Ⅰ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负荷;

15.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主要有:

a)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用电等;

c)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等。

d)Ⅱ、Ⅲ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负荷。

15.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15.2 用电负荷计算

15.2.1 居住区住宅用电负荷按表1估算。

表1居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说明

户建筑面积S≤90m2及以下

6kW

根据建筑面积60W/m2估算

户建筑面积90m2﹤S﹤120m2

8kW

户建筑面积120m2﹤S﹤144m2

10kW

户建筑面积144m2﹤S﹤180m2

12kW

户建筑面积190m2﹤S﹤300m2

20kW

户建筑面积300m2﹤S﹤500m2

30kW

15.2.2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统计。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W/m2~100W/m2;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m2~150W/m2。

15.2.3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表2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2配变安装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台配变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50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不小于0.6

200户及以上

不小于0.5

15.2.4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表3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50户以上

不小于0.6

15.2.5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因用户电能表进户线较长,为确保用户供电质量,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按表4调整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4低压干线馈送容量调整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9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小于0.8

50户以上

不小于0.7

15.2.6 居住区内住宅用电以外的用电设备如为集中负荷,且大于100kW,原则上设独立变压器供电。

如负荷比较分散,可就近接入向住宅供电的变压器的独立回路,变压器容量应增加相应的容量。

15.3 居住区供电

15.3.1 电源要求

15.3.1.1 居住区一级负荷宜由两路公共电网电源供电,或由一路公共电网电源加另一路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并设有自动启动装置,且能在30秒内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一路公共电网电源供电,还需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双回路电源应互为闭锁。

15.3.1.2 自备发电机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类负荷用电的需要。

15.3.1.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15.3.2 高压供电

15.3.2.1 居住区宜采用户内配电站方式供电。

居住区建设规模较小,难以建设户内配电站,可采用户外式。

15.3.2.2 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截面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宜按表5进行选择。

类型

电力电缆(mm2)

架空导线(mm2)

主干线

300、240

240、185

分支线

150、120

150、120

变压器进线

95、70

——

15.3.3 低压供电

15.3.3.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

15.3.3.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15.3.3.3 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15.3.3.4 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即采用三相五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15.3.3.5 低压主干线及低压分支线、接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宜按表6进行选择。

类型

电缆截面不小于(mm2)

低压主干线

150

低压分支线

70

接户线

10(限用铜芯导线)

15.3.4 接线形式

15.3.4.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站、开闭所等设备,典型结线参见附录A图1、图2、图3。

15.3.4.2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站应装设0.4kV分段开关。

15.3.4.3 公建用电设施的低压供电线路不应与住宅的低压供电线路共用一路。

一级、二级负荷的低压供电线路应建设独立供电回路。

15.4 配套设施

15.4.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站的形式。

15.4.2 居住区应按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足够的配电站用房及高低压电力通道,配电站平面布置参照附录A图4。

当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分期实施时,居住区应按终期规划建设配电站用房及高低压电力通道。

15.4.3 高层住宅建筑应在相应楼层建设单独电表间,并预留不小于0.8米的维护通道。

15.4.4 配电站宜设置在地面一层的独立房间内,且不应设置在蓄水池、下水道下方。

配电站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功能。

配电站应具有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并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检修通道。

15.4.5 居住区电缆通道的建设宜采用电缆排管方式,对燃气管道的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跨道路时应建设过路管,转弯处设置检修井。

15.4.6 居住区开闭所、配电站、电缆线路均应预留有足够的备用间隔及备用管道。

电缆通道建设时,应根据电

力通信、自动化规划,预留相应的通讯管道。

15.5 配电装置接地

按DL/T621中的规定,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当配电站供电的建筑物的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作为配电站的接地装置,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15.6 电能计量

15.6.1 居住区向住宅用电供电的变压器低压或高压侧应安装电能计量总表。

15.6.2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15.6.3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0

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15.6.4 居住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15.6.5 居住区宜建设低压集中抄表系统,实现远程自动化抄表。

16 设备选型

16.1 高低压设备及材料

16.1.1 配变

16.1.1.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配电站宜采用干变。

16.1.1.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采用SCB10或SGB10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16.1.1.3 居住区向住宅供电的单台变压器容量油变不宜超过630kVA,干变不宜超过800kVA。

16.1.2 电缆

高低压电缆宜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16.1.3 导线

高、低压架空线宜采用交联聚氯乙烯绝缘JKLYJ系列绝缘导线;低压进户线采用0.45/0.75kV聚氯乙烯绝缘系列电线,进出计量装置的连接导线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线,并应视使用环境采用阻燃型。

16.1.4 低压母线槽

高层住宅建筑内配电线宜采用混合绝缘型低压母线槽。

16.1.5 金具

线路金具应使用节能型金具。

16.1.6 户外开闭所

户外开闭所宜选用全密封、全绝缘产品,防护等级为IP67。

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和故障指示器。

16.1.7 配电站高压柜

配电站应选用全密封、全绝缘负荷开关,防护等级为IP67。

出线至变压器的开关柜应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

16.1.8 低压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低压分路开关采用塑壳断路器,开关柜采用抽屉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

16.1.9 低压分接箱

低压分接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线均绝缘封闭。

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

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

外壳应采用不锈钢、SMC、覆铝锌板等防腐材料。

16.1.10 低压无功补偿箱

16.1.10.1 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及谐波限制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16.1.10.2 电容器宜采用干式、自愈式阻燃型电容器,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的30%作一次性配置分组。

全部电容器组应采用低压塑壳式断路器保护,分组电容器应设置熔断器保护。

16.2 电能计量装置

16.2.1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法定检定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检定机构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16.2.2 安装在变压器侧的总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应达到1.0级,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5S级,电压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5级;住宅一户一表的电能表准确度不低于2.0级。

16.2.3 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

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统一。

16.2.4 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安装方式。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12

层以下的楼房,计量箱宜设在一楼。

12层及以上的楼房,计量箱分段集中,每3~6层设一处集中计量箱。

若同一单元每层超过18户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计量箱设置点。

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16.2.5 单户住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

别墅用电应采用落地集中式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公共区域,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16.2.6 进出电能计量表箱的导线应采用绝缘套管保护。

16.2.7 电能计量表箱应采用304#不锈钢或塑钢材料。

16.2.8 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4米~1.6米之间。

当表箱设置安装在专用表计间、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大于1米。

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米~1.8米。

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6.3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16.3.1 配电自动化部分

16.3.1.1 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居住区的中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

16.3.1.2 有条件的居住区可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

16.3.2 低压集中抄表系统

低压集中抄表系统应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电能表、电能量采集终端、主站管理系统,且满足当地供电主管部门自动化抄表系统技术要求。

16.3.3 负荷控制管理终端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建设广西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的通知》的规定,变压器容量大于100kVA应安装负荷控制管理终端,并接入当地供电主管部门需求侧管理系统。

17 施工验收

17.1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符合当地供电主管部门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变压器损耗和噪

音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17.2 供配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并经供电主管部门核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7.3 竣工验收合格和核验合格后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核验合格报告,并提供竣工图和相关签证单、设计修改资料给当地供电管理部门存档。

版权申明

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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