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灯具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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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采购合同.docx

照明灯具采购合同

照明灯具采购与安装合同

买方:

(甲方)

卖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保质保量完成供货,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价格、名称、数量级规格。

所需产品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元)

备注

1

2

3

总计

优惠后总价

总价款:

(大写)

二、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甲方预付30%的货款;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甲方验货合格,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到货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3日内付清。

三、交货地点货期

1、交货地点:

2、交货期限:

收到甲方首付款当日到货。

3、货物验收以双方确认的授权验收人签字为准。

四、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

1、乙方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等。

2、按甲方需要采购的产品要求作为验收标准,货到工地乙方自行保管。

3、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照明灯具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等之规定。

3.2产品照度、规格等技术要求在生产厂家的技术资料中给予说明。

3.2照明灯具外观与内在质量及包装运输:

3.2.1照明灯具和相关五金配件与线条的表面光洁、色泽均匀牢固,无溢边、气泡、翘曲、凹陷现象,规格一致、及密封效果好、开启灵活等,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及力学性能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产品的最大允许偏差、表观质量、结构质量、理化性能均按照卫生洁具产品的行业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中的优等品验收。

3.2.3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铭牌标示:

商标和型号;包装符合GB6388和GB4892之规定;包装产品应用无腐蚀、足够强度并有防潮、防震措施,应有装箱单、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及保修卡等。

到现场产品应保证产品无摔碰痕迹、无几何变形、无划伤与修饰损伤等,保证到场后表面完好无损。

五、合同履行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合同,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供货规格、数量和交货日期,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供照明灯具产品不符合要求或无法使用,造成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2、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延迟交货日期不的超过1天,逾期不交货,第2天起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欠货款总金额每天1%罚金以及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3、所供照明灯具产品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而安装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10日内将该批不合格产品更换,不合格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走,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须赔偿甲方该批不合格货物金额100%罚金。

七、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纠纷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调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提请甲方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其他

1、如甲方需要采购的材料产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有权利视为乙方报价决定直接采用乙方产品;供货量按实结算。

2、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够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来充抵。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

联系: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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