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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docx

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解读

一、破产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打算调整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托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状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债务人名称、居处、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归还状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债权人名称、居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依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躲躲债务而申请破产;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允竞争。

2、驳回申请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依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发觉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说明财产去向,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1、接收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确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4、确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确定接着或者停顿债务人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监视机制

1、管理人受法院监视;

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视。

五、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

对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规定》可资借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托付交易、代销、借用、存放、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运用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财产;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财产;

7、债务人在全部权保存买卖中尚未取得全部权财产;

8、全部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财产;

9、债务人工会全部财产。

〔三〕破产程序前行为撤销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展交易;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供应财产担保;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

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缘由状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展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

〔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无效

1、为躲躲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真实债务;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债务清偿无效。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追回

1、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

2、对于债务人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出资;

3、债务人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企业财产

〔六〕破产取回权

〔七〕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可以向管理人主见抵销。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安排债务人财产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酬报和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二〕共益债务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或者为进展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债务,其内容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所产生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债务;

4、为债务人接着营业而应支付劳动酬报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缺乏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缺乏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遵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七、债权申报

〔一〕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登记造册,进展审查,编制债权表

〔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债权表进展核查

〔四〕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起诉

八、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定。

但是,债权尚未确定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安排方案问题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召集和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确定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酬报;

3、监视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确定接着或者停顿债务人营业;

6、通过重整打算;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安排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

1、决议模式

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表决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2、决议效力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反对决议债权人如何实现救济

可自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任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五〕法院对于特别事项裁定及其救济

1、对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顿裁定执行;

2、对于破产财产安排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不服,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顿裁定执行。

〔六〕债权人委员会

我国破产法采纳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依据须要以决议确定。

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视权,即监视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监视破产财产安排

九、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又称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审判机关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企业,进展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十、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为了幸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安排,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探讨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制度。

十一、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债务人作出宣告其为破产人司法裁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动

〔二〕破产财产变价与安排

1、变价方案

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探讨,

破产企业为全民全部制性质,其资产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规定,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展,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除外。

3、安排

①破产财产安排依次

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

C、破产人欠缴除前项规定以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D、平凡破产债权。

②安排方案制定

安排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探讨,最终提交法院裁定。

〔三〕破产程序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缘由

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觉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破产费用,可以恳求终结破产程序;

②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安排,可以恳求终结破产程序;

③在安排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安排报告,并恳求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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