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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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

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一)建设内容

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建设范围南起沙太路北环高速出入口,北至金盘岭隧道南端入口,全长约6公里,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其中北环至同河路段为双向6车道+2非机动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同河路至同宝路段扩建为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

改造后道路宽度为42米,主要改造内容包括路面修复加铺、道路扩建、慢性系统完善、排水管网改造、照明灯具更新、绿化升级、交通工程完善等。

征用情况按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开展征地工作,涉及我区同和街(沙太路南起同河路北至同宝路段)拟征收土地面积约为89.59亩,房屋征收面积约为11216.68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勘察定界报告为准)。

(二)用地规划用途:

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四)该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同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沙太路改造(北环-金盘岭隧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

公开摇珠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征收人按照经确定的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房屋评估价格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评估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支付。

六、奖励与其他补偿

(一)非住宅工业、办公房屋

1.搬迁时限奖励

从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为签约搬迁期限。

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以下几种形式的搬迁时限奖励。

(1)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4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全新评估价值金额给予15%奖励。

(2)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5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全新评估价值金额给予10%奖励。

(3)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全新评估价值金额给予5%奖励。

(4)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6个月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2.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含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额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二)临时安置费

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七、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能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的,计算剩余使用年限补偿,不能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的,委托评估公司按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值补偿。

(二)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核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并确认的,按有产权房屋补偿价的60%给予补偿。

1990年4月1日后在上述已确认建筑进行改建加建面积部分不予以补偿。

(四)对已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手续的房屋(由土地权属单位、被征收人、属地街道确认),按照第五条相关标准,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税费等费用后给予补偿。

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搬迁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参照第六条

(一)款执行。

(五)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工业、办公必须使用的设施(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确认)补偿

1.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

注:

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3.未包含在上述补偿的其他补偿项目以评估结果为准。

八、国有土地征收、临时借地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无房屋的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地红线外临时施工借地补偿

征地红线外临时施工借地以借用前实际使用用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土地借用补偿单价(含税费)。

若经评估的借地补偿费未含场地恢复费用,借用土地完工后由使用单位于30天内负责恢复原状并由土地执法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权属单位,超出规定时间或未恢复原状的另行协商相关费用。

九、其他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补偿。

十、本方案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方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一、桩基础

框架基础

平方米

300

 

砖混基础

平方米

150

 

二、附属设施

1、自搭阁楼和房屋飘板

自搭阁楼

平方米

250

上高1.5米,下高2.0米。

房屋飘板

平方米

60

超出建筑物外墙小于30厘米,不予补偿,大于(含)30厘米,按照飘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照60元/平方米计算。

2、水池、水沟(渠)

混凝土水池

立方米

300

 

砖砌水池

立方米

250

 

不锈钢水池

立方米

500

 

灌溉水沟(渠)

 立方米

300

 

3、花池

平方米

130

 

4、井

人力水井

3000

 

机井

10000

 

5、室外独立的化粪池

5000

 

6、挡土墙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二、附属设施

7、围墙

简易围墙

平方米

150

厚度180毫米或以下。

实体砖砌围墙

平方米

220

厚度180毫米-240毫米之间。

实体砖砌围墙

平方米

280

厚度240毫米以上。

8、铁门、门柱、门楼、电动伸缩门、户外逃生通道外墙铁楼梯

室外独立的门柱安装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

室外独立的门楼安装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

室外独立铁门

平方米

170

简易规格按60元/平方米。

电动伸缩门

600

伸长度≤10米的按600元/个或评估;伸长度>10米且≤15米按800元/个或评估;伸长度>15米的按1000元/个补偿或评估。

户外逃生通道外墙铁楼梯

平方米

200

9、水泥地、水泥路

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下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180元/平方米。

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80

厚度为15-20厘米(含20厘米)的180元/平方米;厚度为20-25厘米(含25厘米)的240元/平方米,厚度为25厘米以上的280元/平方米。

10、晒谷场

平方米

120

 

二、附属设施

11、水泥电线杆、路灯(含杆)

5米高

600

 

7米高

800

 

9米高

1000

 

12米高

1200

 

路灯(含杆)

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12、景观假山及石山

立方米

500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13、监控设备

100

只补偿网线迁移费,按照100元/个(含线)计算补偿或评估。

14、太阳能热水器

20条集热管规格

2700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24条集热管规格

2900

30条集热管规格

3600

36条集热管规格

4200

15、不锈钢储水罐

1立方米规格

1000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2立方米规格

1300

3立方米规格

1500

4立方米规格

2200

5立方米规格

2700

6立方米规格

3200

7立方米规格

3700

8立方米规格

4400

9立方米规格

5000

10立方米规格

5500

二、附属设施

16、栏网

铁丝网

平方米

60

 

铁(钢)栏杆

平方米

160

 

17、水泥墩、门墩、路牌、村牌石墩

立方米

600

 

18、围护

铁皮围护

平方米

60

 

石棉瓦围护

平方米

50

 

19、排污管道

钢铁材质

150

直径≤0.5米的排污管按150元/米进行补偿;直径>0.5米且≤1米的排污管按300元/米进行补偿。

混凝土材质

120

直径≤0.5米的排污管按120元/米进行补偿;直径>0.5米且≤1米的排污管按240元/米进行补偿。

塑料材质

100

直径≤0.5米的排污管按100元/米进行补偿;直径>0.5米且≤1米的排污管按200元/米进行补偿。

20、喷淋系统

平方米

10

 

21、不可移动旗杆

500

 

22、不可移动篮球架

2000

 

23、非市政辅道地砖

平方米

150

 

24、混凝土花架

平方米

200

 

25、污水井盖、污水篦子

450

 

二、附属设施

26、其他(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电话迁移费

线

200

 

有线电视迁移费

线

150

 

宽带网络迁移费

线

200

 

户外独立水表

30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管道燃气补偿费

3500

有报装发票,以实际报装费用为准。

空调迁移费

200

 

27、发电机、室内冷库、行吊、通信塔、油罐、变压器

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8、露天健身训练设备、集装箱房

按搬迁费评估补偿。

29、坟墓迁移

砖水泥砌坟

5000

灰沙坟

3000

土坟

2500

骨坛

1000

二、附属设施

30、菇房

设施所占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250

1、内棚架1.5米以上。

2、无设施的不予补偿。

设施所占面积少于60%

平方米

200

31、行李架

平方米

250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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