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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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
厚大在线360知识产权法讲义
商标法
一、商标概况★★
1.商标:
商标俗称品牌,是品牌在法律保护层面的概念。
时尚点的叫法是LOGO。
2.普通商标保护的理论:
混淆理论。
商标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3.商标法定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商标专用权
(1)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
限。
5.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但受一定保护。
二、商标注册★★
(一)注册商标的条件★★
1.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联系)。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权益)。
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注:
只有专利权能保护功能,商标、著作权都不保护功能。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渠道
1.中国人:
(1)可以自己办理;
(2)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外国企业或个人:
外国企业或个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
(三)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2.分类注册原则
3.一表多类原则
三、商标权的保护期与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一)保护期★★★
1.保护期:
10年
2.原则: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例外:
经历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10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
1.续展期限
①续展期。
保护期满前的12个月。
②宽展期。
保护期满后的6个月。
(三)许可使用(★★)
1.程序: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要求:
(1)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
(2)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四)转让(★★)
1.程序:
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2.限制:
应当一并转让
3.时点:
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影响: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1.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的特征:
①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①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②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
③“思想观念”采纳广义理解:
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
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4.特殊问题:
违禁作品★★
违禁作品的法律地位
国家可禁止其出版、传播;但仍受一定程度保护,若有人侵权,著作权人仍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只是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规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者认定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②为他人创作提供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誊写、校正),均不视为创作。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大型软件、百科全书、地图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④作者的推定:
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产生的时点★★★
1.中国人创作的作品:
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无需发表,无需固定于载体上,无需办理登记(自动保护原则)。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
(1)中国参加或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之缔约国(成员国)的国民或在缔约国具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自动保护,自作品完成之日起,按最低标准提供保护。
(2)非成员国的国民并且在成员国无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不能获得自动保护,分两种情况:
①作品先在中国出版,自出版之日起按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②作品只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同时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彼此不能间隔超30天),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我国按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保护。
图解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作品著作权产生时点:
Ⅰ
国际条约
缔约国/成员国完成之日自动保护按条约或协议提供最低保护
经常居住地
Ⅱ
非成员国国民且在成员国无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首先在中国出版的,出版之日起依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自首次出版之日提供最低保护。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
有创作合意,作者都参与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没参与创作,只为他人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者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权利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
合作作者共享
If作者之一死亡:
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
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协商不一致:
①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用过程中不能侵犯作品整体著作权。
②作品不能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作者。
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
给继承人。
(四)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原则
1.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1)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2)没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例外
1.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自传体作品: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没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物,执笔人或者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报酬。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①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
②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
执笔人可获得适当报酬。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俩权利:
(1)署名权;
(2)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②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作品
1.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3.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匿名作品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概况★★
1.分类:
(1)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2.特点:
(1)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二)发表权★★★
1.概念: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发表权:
(1)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
(2)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
(3)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
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次用尽)。
把握三点:
(1)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
(2)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3)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
(三)复制权★★★
1.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要件:
(1)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
(2)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四)发行权★★★
1.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特点:
(1)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2)方式为销售或者赠与;
(3)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
3.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五)出租权★★★
1.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仅四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六)表演权★★★
1.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1)公开的活表演(现场表演权),直接现场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如现场演唱、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
(2)公开的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权),使用机械设备公开播放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2.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个行为:
(1)非公开表演
(2)免费的公开表演,这属于合理使用,免费表演是双免费,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1.控制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上,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广播权★★★
1.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1)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
(2)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现场表演有广播权);
(3)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4)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5)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
四、邻接权的内容与保护期★★★
(一)表演者权★★★
1.主体:
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
限于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作品是否曾受到过保护,均非所问。
如果被表演的不是作品,则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2.客体:
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享有表演者权。
3.内容: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人身权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现场直播权)。
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财产权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
报酬。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保护期:
(1)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主体:
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①录音制作者,“首次”制作人,即“母带”制作者。
②录像制作者,“首次”制作人,也仅指“母带”的制作人。
2.客体:
录音和录像制品。
①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②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3.权利内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
5.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①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②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④不得侵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广播组织权★★★
1.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
2.客体: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signal)。
3.内容:
①转播权。
广播电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无线方式或者有线方式转播。
②录制、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4.保护期:
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①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是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法定方式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邻接权均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
2.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
②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③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的
正常使用,也没有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定情形:
个人学习;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时事评论;
公众集会;教学科研;国家公务;复制收藏;
双免表演;室外陈设;少数民族;改成盲文。
六、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注:
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不使用法定许可;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②但有例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使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
专利法
一、专利权客体★★
(一)专利权客体
1.发明: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3.外观设计: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违反国家、社会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产生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4.科学发现;
5.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二、专利授予条件★★★
1.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授予条件
(1)新颖性
(2)实用性
(3)创造性
2.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
(1)新颖性
(2)独创性
(3)非冲突性
三、专利权的内容、期限★★★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的内容★★★
1.独占的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除专利标记权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包括使用)。
2.许可实施权:
①普通实施许可;可以许可第三方
②排他实施许可;包括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③独占实施许可;只有被许可方自己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转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和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专利权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
20年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年
(3)起算点:
一律以实际申请日作为起算点
四、专利权的归属★★
(一)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①专利申请权属于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所在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2.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有三:
①署名权
②获得奖励权。
③获得报酬权。
3.职务发明种类:
(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履行本职工作任务返程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二)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1.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1)专利申请权由共同发明人共同享有;
(2)共同发明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4)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共有专利权
①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行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均有自己实施该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所获得的报酬应在共有人中合理分配。
③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允许,转让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