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运车辆超员问题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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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运车辆超员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客运车辆超员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切实提高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经营的自觉性,针对客运车辆在经营中存在的超员问题,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客运车辆超员问题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县乡班线:

超员20%以内,每人次罚款20元;

超员20%以上,每人次罚款50元,并停班学习3天。

超员50%以上,每人次罚款50元,并停班学习6天。

二、跨县、区班线:

超员20%以内,每人次罚款40元;

超员20%以上,每人次罚款60元,并停班学习3天;超员50%以上,每人次罚款100元,并停班学习6天;

三、兰州班线经检查发现超员的车辆,对当班驾驶人员给予每人次300元的罚款,并停运1趟班次进行学习。

以上处罚每个违章班次不得超过202x元。

四、其他

1、本制度如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安全法为准。

2、对检查出的超员车辆,须接受处罚和卸客双重处理,卸客后的运费由超员车辆承担。

3、对不接受检查或辱骂安全检查人员的驾驶员及票员视为不服从管理,给予停班学习3天至一个月,并处500-202x元罚款;屡犯者解除经营合同。

4、对停班学习驾驶员第一次免费培训,自第二次起,每天每人收取培训费60元。

以上规定希广大驾驶人员自觉遵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台县安信汽车运输公司安技科

二○○九年九月十日

第二篇: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常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表3.5.5。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plan资格。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三篇: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注意]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一)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二)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

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的损害者。

(三)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四)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一)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三)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一)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二)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表3.5.5。

(三)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四)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项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plan资格。

□肇事赔偿:

(一)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四篇:

山东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范文模版]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

202x-01-202x:

00:

56

第一条为制止超员和超限车辆违法行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员运输车辆是指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定额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2x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2x千克。

国家对车辆外廓尺寸、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限值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

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上下旅客。

第六条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超员运输车辆的检查,并对超过载客定额20%以上的车辆进行旅客分流。

旅客分流所需费用由负有责任的客运站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

第七条交通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国道以及省道收费站和交通稽查站设置检测设备和卸货场地,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

对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卸货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

装载不可解体等物品必须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其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加固桥梁等防护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八条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限定荷载要求的二级以下公路和桥梁,车货总质量或者轴载质量超过其限定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拼装、改造运输车辆。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并依法取缔违法拼装、改装运输车辆的市场和企业。

第十一条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标志、标线,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障车辆通行安全。

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实行交通安全控制,按规定提前设置警示标志,并指示绕行路线。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超员超载以及无证驾驶、不按限速规定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和违章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超员或者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运输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造成公路损坏的,由运输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超员20%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1个月:

(二)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3个月;

(三)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6个月;

(四)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五条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实施处罚,并由交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1年;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降低2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部门取消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在1年内停止办理其新增运输线路和运输车辆的申请:

(一)发生1次以上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次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属运输车辆发生恶性超员事件的。

第十七条客运站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出站旅客运输车辆超员的,除承担分流费用外,由交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降低站级类别。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处理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超员、超限运输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导致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二)为违法拼装、改装的运输车辆违规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通过定期审验的;

(三)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客运车辆人员管理办法告知书

致各航运企业及港口相关人:

自7月开始,景洪港中心码头即将进入货运和客运高峰期,为了保证中心码头的安全环境及规范的作业秩序,现将进入中心码头相司工作人员、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1、景洪港中心码头为全封闭海关监管码头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一切

无关车辆及闲杂人员进入。

2、中心码头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及企业车辆实行港口通行证管理,各

港口相关人需到我司办公室办理人员港口通行证及车辆港口通行证。

出入码头必须出示港口通行证,严禁无证人员及车辆进入港区码头。

3、为保证码头作业现场安全环境及秩序,相关企业工作人员交通工

具。

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景洪港a线作业码头,按照我司指定地点停放在中心码头b线区域内或自行停放港区以外,所有车辆安全事宜自行负责。

4、为了保证a线码头旅客及船舶的安全环境,所有停靠码头船舶、

上下船舶旅客、企业工作人员需服从我司客运工作人员及码头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5、本通知自202x年7月18日开始实施,望相关企业、个人予以遵守

配合。

港埠公司202x年7月13日备注:

港口人员通行证办理:

1、工作人员需提交1寸照片二张

2、办证费10元/人,

发港口人员通行证胸牌

港口车辆通行证办理:

1、提交车辆准确牌号

2、通行证押金50元/牌,退牌时

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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