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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2005年06月29日08:

29  

 

阳办发〔2004〕6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2004年1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维护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和《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信访,指下列情况:

(一)信访人为精神病人及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信访人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

(二)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而继续缠访的;经上级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不再处理而缠访的。

(三)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诉而缠访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和处理范围,信访人无理缠访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未经允许,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谩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七)信访人不听从劝导,不到指定场所信访,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

(八)信访人在信访问题上无理取闹影响社会治安,阻碍交通,拦截车辆、拦访领导的。

(九)煽动、策划、组织、要挟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的。

(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第三条对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的原则,以及坚持思想疏导与采取法律、行政的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非正常信访,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四条对于上述第二条

(一)中所述的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通报市、县区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对于上述第二条

(一)中所述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应通知其所在县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通知其所在县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六条对于上述第二条

(二)、(三)中所述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将其带回。

外地的信访人由市信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处理。

(三)建议信访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由于缠访而影响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对于上述第二条(四)中所述情况,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共同进行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报告。

第八条对于上述第二条(五)中所述情况,信访部门要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信访部门有权暂时收缴信访者的有关器材。

第九条对于上述第二条(六)、(七)、(八)、(九)、(十)所述情况,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可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训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信访部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就近向党政机关报告。

必要时,应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报告。

市、县区出现50人以上的上访时,信访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浅谈如何做好群众息诉工作

时间:

2006-11-2210:

39 作者:

曹正保靳东兵李红义 新闻来源:

正义网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做好当前群众的罢访息诉工作,显现出重中之重的地位。

根据近年来因答复质量不高,造成来访难以息诉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综合我院的控申举报工作的具体特点,重点谈一下群众息诉的成因及其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促使难以息诉的成因

1、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上访案长期难以息诉

有些上访人上访的动机不良,明知自己上访无理,而且缠访闹访,甚至要挟政法机关,考虑政法机关不会对自己怎么样,骗子狂妄,固守己见,不达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罢休;有一些上访人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对法律、法规、政策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或者一知半解,或生搬硬套,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而且固守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是不罢休;还有一些上访人员不能正视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法院的民事官司,不愿承担诉讼中的风险,幻想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是进了保险柜,自己的利益就一定得以实现。

一旦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就是法院欠了自己的债,将风险转嫁到法院的头上,埋三怨四,随上访不止。

2、地方党委、政府行为原因,致使上访案长期难以息诉

有些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地方的统一建设或某些需求,只注意要达到所需求的效率,没有监督到具体所实施的程序,一旦具体实施者的行为有违法现象,地方党委、政府就要对该案进行干预,因为该行为的实施从地方的建设考虑,是促进了地方的统一建设,就因为具体的实施者未履行相关的实施手续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他侵害了上访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要求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作出处理,司法机关针对该情况就到了两难的境地。

某些地方的领导干预,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

第一是作为司法机关要保持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性,又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受到侵害利益的一方,他不考虑地方的统一规划实施,死扣法律、法规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就到了两难的禁地,迟迟不能作出处理的决定。

造成上访人上访不止。

3、首次接访单位的原因

由于来访人对首次接访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又向另一机关提出举报或控告,要求该机关给予主持公道,此类信访举报,是做好息诉工作的难点之一。

主要表现在:

接访单位的查处工作透明度不够,未能将查处的过程和适用的法律政策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公开,使信访人、举报人不了解事实真相,认为“官官相互”,为讨回公道而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接访单位对一些复杂或时过境迁的遗留问题处理“夹生”,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举报人、控告人迟迟得不到结果,引起他们的不满,造成反复上访;由于接访单位的个别工作人员在处理来访问题时,在程序上有些问题,给信访举报人一种有意偏袒一方的认识,是在徇私枉法,出于义愤他们往往多头上访;由于信访人对原处理决定不服,形成多头上访,各答复机关或部门缺乏相互沟通,造成多种不同的答复意见,信访人往往再次上访。

4、首次到司法机关举报、控告息诉难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

由于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未能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其立案标准,使信访举报人不明白司法机关的管辖,造成缠诉;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分流后,由于接访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沟通不够,加之案件承办部门未及时答复或答复信访举报人时,没能认真做好耐心的说服和解释工作,使其缠诉;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有违反办案程序等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侵犯了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案件的处理结果看,并不影响该案件的公正性,处理结果不能满足信访举报人的意愿,而引起缠诉。

5、来自信访举报人方面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

个别上访人由于不懂法,认为司法机关是万能的,无所不及,只要群众喊冤,司法机关就的管,他不管什么管辖权不管辖权的,只要求司法机关给自己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就越级向上级机关上访;个别上访人只顾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不管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只要个人的利益没有达到或受人挑拨,而多次上访;还有一些举报、控告人直接反映农村干部的经济问题,且举报的内容多,有价值的线索少,有管辖权的部门又不予理睬,引起多头重复上访。

二、怎样解决控告、举报息诉难的方法

1、从感情上下功夫

要解决息诉难的问题,第一要解决一个感情问题,没有感情就没有动力,没有感情就没有方法,没有感情也很难对人民群众负责。

应该看到,绝大多数上访群众的上访是有道理和原则的。

群众没有真正的难题、困难、冤屈,一般是不会顶风冒雨,跑上几里、几十里、上百里、甚至赴省、进京去上访的,真正无理取闹的只是极少数。

因此,对待群众信访案件必须做到有感情、有热度。

一是要满腔热情的接待他们,耐心细致的倾听他们的陈述,切忌居高临下、冷若冰霜等一副官老爷态度对待信访群众。

二是要群众的信访问题当成自己的问题,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三是要给信访群众一个明确的负责人的答复。

对政策明确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对属于司法机关受理的抓紧受理;对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要指明受理机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向信访群众说明情况,决不能应付了事,要始终坚持四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百分之百回访。

让来访的群众来到接待室有家一样的感觉,见到接待人员想见到情人一样,从心理上拉近上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一张面带微笑的脸庞,一句热乎乎的言语,一杯暖心的热茶,给来访者送去当对人民群众的一片温暖,治愈其心灵上的创伤,为涉法息诉工作奠定基础;

2、从宣传法律角度上下功夫

在上访的群体中,绝大多数的上访人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他们当中有的片面理解法律、法规而难以说服的。

有的对法律、法规产生误解,钻牛角尖,认死理不能自拔。

还有的认为不管什么事,只要我向你们司法机关反映了,你们司法机关就必须管,否则就是不执法等。

据此,在接访工作中,应把息诉作为宣传法律的着眼点,对各类上访人提出的不同问题和要求,都要用真情去温暖融化,用耐心去疏导劝说,用法律去引导教育,使上访人了解司法机关的职能及案件管辖范围,明白应举报什么,避免把违纪问题及生活问题都要求司法机关查处。

明白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等法律规定,避免群众对案件产生误解,同时也是他们更好地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

为他们讲明信访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懂得在参与过程中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做。

使他们懂法律、明事理、心悦诚服。

3、从完善、落实好“首办责任制”上下功夫

“首办责任制”不仅仅是对控告申诉部门的要求,而且是对司法机关各部门提出的要求。

因此,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才能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及息诉难的问题。

控申部门是首办责任的第一关,主要负责接待、转版、催办督办职责,案件承办部门是首办责任的第二关,主要负责案件的质量、答复、反馈职责,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

要强化职责保稳定,案件的办理过程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正确性,真正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涉法信访案件息诉的关键,为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力求把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达到最佳的社会效应。

4、在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上下功夫

上访案件的结案,并不等同于上访案件的息诉。

长期以来结案容易、息诉难已成为控告申诉部门工作难点之一,上级部门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应把是否罢访息诉作为衡量该单位案件质量的标准,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是对已结未息诉的案件,列为领导的督办案件,采取特别工作措施,限期息诉;对暂时息诉但可能出现反弹的案件,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随时了解上访人的心态和动向,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态,防止案件出现反弹,以确保息诉案件的质量。

三、确定无理缠访当事人,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群众信访活动处在一个相对活跃的局面,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

我国不断加大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力度同时,出现了有一部分信访人与法律、法规、政策不顾,只要是自己提出的问题,控告申诉部门就必须解决,并且解决的还要自己满意,得寸进尺。

否则,上访不止。

对于该种情况,国家要成立一个相应的机构,去确定一些无理缠访当事人,并在缠访人可能出现的区域予以通报,如发现无理缠访当事人就同一个问题无理取闹的,予以劝解、警告、或者通知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促进信访的渠道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浅析涉法上访缠访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涉法上访缠访的案件呈快速增长势头,不少案件当事人越级上访,或缠诉不息,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影响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影响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形象的重要因素,也是各部门领导最头痛的一件事。

笔者通过查阅一些资料,走访座谈了一些部门,并对丹凤法院近两年来的12件涉法上访缠诉案件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其中7件因多年未执行,2件不服一审判决、1件再审案件,1件要求国家赔偿案,1件反映其夫、子、儿媳等遭陷害案等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参考有关资料,就切实解决上访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涉法上访缠访案件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人治”因素的原因。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但人们在长期传统观念中形成的人治到法治转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在目前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群众出现纠纷引起诉讼到法院被裁决后,当事人不知法且受千百年来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权利被侵犯后习惯找领导,仰仗着“青天大老爷”为民作主,不相信法律,去找“人治”,找有关主管和上级领导部门,上访鸣冤;一些领导喜欢批示,再加上媒体的暄染,更加强化了老百姓相信上访而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判决,希望寄托在诸多因素尤其是首长的批示上,扬“人治”抑“法治”的上访制度,使上访愈演愈烈。

  2、体制上的原因。

  

(1)司法缺少权威。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和较随意的再审改判制度。

由于再审制度的任意启动,使终审判决始终面临被再审、被否定的局面。

一些当事人在自己的诉讼欲望不能在一审、二审实现的情况下,把希望寄托于再审制度方面,使用上访、缠访方法,企图实现自己的全部诉讼要求。

同时,由于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并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权威未真正树立起来,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往往使判决难判,执行难执,由此引起裁判的公正性受到当事人的怀疑,执行工作难以得到被执行人的理解和全社会的配合,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从而导致涉法缠访案件不断出现。

  

(2)信访制度不健全。

  上访实际上涉及到公民权利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目前的信访单位,是过去长期以来以行政方式设立的一种非常救济部门,它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在各级国家机关内部设立的一个部门,它处理问题的手段主要是受理并接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处理案件都是经过有关领导批示,并实行转交,并不保证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加之受“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信访规定,群众反映那一级国家机关的问题,最终还要回到这一级机关处理;同时,信访部门有限的权利和效率与老百姓希望的解决问题的愿望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很多上访者只能循环往复地不断上访。

  3、法律不健全。

我国法制建设虽然不断走向完善,但规定大多为原则性,每个司法工作者都有自己的理解,成为法律解释的多元化,一些群众对法律理解同司法机关的理解有很大差距,并以自己的理解而缠诉不断。

  4、法律宣传不很到位。

以调查看,已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从效果看不是太好。

上访的群众绝大多数文化素质低下,法律素质更不可而论,只认准一个“死理”,就是“钻牛角”,咋样做工作当事人都不理解。

  

(二)主观原因:

  从调查发现,涉法上访缠访理由主要包括上访者对法院判决不服,执行不能以及对国家赔偿不到位的不满意等情况,从主观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不到位。

个别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细致,在诉讼中,未能严格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如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确定开庭时间后又无故推迟,询问当事人未告知权利义务,举证期限对双方当事人确定不一致等。

  

(2)实体处理显失公正。

强制调解,处理偏向,判决主文不清,随意扣押、占有、使用当事人财物,不按程序收缴当事人财产等。

  (3)办案人员行为不检点。

个别干警自律不严,插手家庭与邻里矛盾;违反办案纪律,“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处理案件明显不公。

  (4)执行未到位。

多数上访、缠纺者上访、缠访的原因是执行人员工作不扎实,没有很好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或评估财物明显偏向一方。

一些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时,是完全具有执行条件的,由于在办案环节上,审判、执行缺乏有效结合,丧失了执行机会和执行条件,甚至个别案件在当事人申请后,也是具备一定执行条件的,由于执行人员办案作风拖拉,采取的执行措施方法不得当、不及时,错失了执行最佳时机,造成了案件执行不能的后果,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访不休。

  (5)法律文书不严谨。

有的法律文书把当事人名字写错;将此案判决的一页装到彼案的判决中,有的法律文书把款物性质写错,鉴定结论写错,判决理由说的很含糊,判决结果是是而非,错别字连篇等等,不论是笔下误还是人为错误,都会成为当事人的口舌,被当事人抓往不放,引发诸多上访问题。

  (三)当事人原因:

  1、认识偏颇。

一些当事人看问题固执已见,“钻牛角尖”,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体,提出一些不可能实现的要求,要求未获满足即反复上访。

如李某因其弟房后檐山墙倒塌后,重修时占了他家地方,经法院判决先后强制拆除两次,早已拆至檐下,但李某仍因未拆完,上访、缠访达十年之久。

  2、制造大的影响。

一些当事人认为越到上面上访影响越大,越能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自已的问题才会被解决,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申诉状、告状信满天飞,告办案人员,告院领导索贿受贿,不论县委、人大、政府、公、检、法,见了衙门就喊冤,不是“一把手”不见,有的还以自杀相威协,有的约媒体采访。

如刘某因其子被打伤,在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又以原给其子诊疗的医院及医生将其子拍的24张X光片丢失,毁灭使其子的伤情应为重伤却被鉴定为轻伤,将其子的腿致成畸型为由,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提出赔偿79.8万元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因刘某没有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判决驳回起诉。

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

后刘某以院长、主管院长、办案人员索贿,对他的利益不保护等为由,到处上访,制造大的影响。

  3、恶人先告状。

一些当事人因犯罪、因妨害诉讼秩序、拒不执行、暴力抗法等,被司法机关判刑和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大为不满,大肆喧染:

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拘留,法院某某接受人家好处等,材料到处寄,大肆诽谤,侮辱办案法官。

如周某兄弟两因财物和赡养老人等纠纷,两级法院做了四次判决,周某夫妇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0天,周某不满长期上访,隔三岔五到法院辱骂原办案法官。

  4、职业上访。

在上访的当事人中,有一部分多年上访缠诉的当事人,上访的目的不是为解决问题,而是当成一种职业,如张某受他人伤害,该人被判7年有期徒刑,张某假装失明,已从社会各界得到各种捐助达5千余元,要求执行医疗费,而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法院采取司法救助免收执行费,免收评估费,将被执行人家中老少五口人中仅有的一间半瓦房,三间平房,将平房全部评估,交张某以扬抵债,张拒不接受,长期让其妻拉上到处上访,从县委到人大、到纪检委、政法委、最后到法院大吵大骂一通就走人。

  (四)代理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诉讼代理处于较为混乱状态,一些人法律知识不懂多少,只要向有关法律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交管理费,就可以代理当事人诉讼,给当事人乱说、乱道,有的代理人当事人想让说啥就敢说,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使当事人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官;更有甚者一些代理人因他们所代案件败诉,怕失面子,挑拨当事人上访,法官在苦口婆心给当事人做工作,代理人在背后给唱反调,使当事人上访问题难以解决。

如刘某二个儿子将自诉人身体打成三处骨折,三处骨折均构成轻伤,审理中,刘某之表兄以法律工作者的名义为被告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以法调解中,被告人都愿意调解,但其提出同其“律师”商量,后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将二人逮捕,大儿子潜逃,二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对初访人员处理不当的因素

  1、初访处理不力。

不少缠访或越级上诉的案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初访没有得到很好处理,主要表现在:

(1)没有很好接待上访人员,接待上访人不耐心,不诚心,不热心;

(2)对上访材料没有很好做好如何处理,如何答复等工作,使初访者失望而归;(3)没有对初访者进行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个别上访者理由确实充分的,也不指明如何处理,该复查的不复查,该再审不再审,该退钱的不退钱,该纠不纠,使初访者对初访机关失去信心,只有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2、对再访当事人“踢皮球”。

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权限,当事人上访时,一些部门怕担责任,互相推诿扯皮,把问题踢来踢去,卷宗旅游,当事人无法只有多次催促或到上级部门上访。

  3、对上访者“恐惧”。

近年来,一是一些上级部门有一种不正确的思想倾向,一提有人上访就变色,惊恐,不断的给基层施加压力,定任务,定指标,要求减少上访或堵绝上访;二是对下级干部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失调,把“有无上访案件,上访案件的比例”作为衡量考核下级领导干部的成绩的重要指标,甚至搞一刀切,一票否决制等,在这种不正常的思想倾向指导下,基层对上访户严加控制,特别是上级机关来人检查、视察时,就采取抽人“盯死看住”,想尽了办法阻止当事人上访,堵塞了民意,越堵矛盾越激烈,使当事人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不叫上访,怕上访,偏偏去上访,形成了近年的上访高潮。

  4、一味迁就。

在处理问题上一些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常常对上访人一味迁就:

上级机关如发现有上访者,一律通知下级部门派专车专人接回;有的上级领导以上访人有冤情,生活困难让下级部门给予照顾,为使这些上访者的要求尽可能得到满足,就动用社会福利部门救灾,扶贫专项资金,物资给予“充分”照顾,使这些人的无原则要求得到满足。

一些上访人就效仿,对案件不上诉、不申诉,一直上访,同时,使一些本无意上访者也加入了上访行列,企图捞点好处。

  5、领导指示。

实践中,有些领导的官僚作风和软弱怕事是助长上访缠访案件的形成的外在动力。

缠访当事人多以社会弱者的姿态出现,一些部门、一些领导,片面听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乱表态、乱打电话,以言代法,给了缠访者以口实,一些缠访当事人动辄以某某部门、某某领导有批示为由,要求法院满足其条件,在调查的10余件缠访案件中,多数案件都有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批示,给案件的正常解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六)处理不力。

  司法机关对无理缠访当事人处理制裁不力是造成部分案件转化为缠访案件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当事人对案件裁判不服,可以依法行使申诉等权利,但不能无法无天,滥用诉权,近几年,由于司法机关来自诸多机关和部门的监督,办事处处小心谨慎,对当事人缠访的案件,多从自身找原因,对个别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不能果断采取处理措施,造成个别当事人不畏惧法律,对案件从审理到执行,谁接触案子对谁有意见,对承办案件的法官经常无端猜疑,公开辱骂,散布谣言,在司法机关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其行为尽管已对法官名誉和法院办公秩序造成了很大损害,但始终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

  二、对策

  

(一)建议立法机关提高司法机关宪政地位和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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