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薪酬法规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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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法规汇总
高管薪酬法规汇总
year
法规名称
发布单位
执行时间
主要内容
备注
1986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凡全面完成任期年度目标的经营者个人收入可以高出职工收入的1一3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
这些文件至今仍是当前确定大
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主要政策依据。
198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国务院
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1倍;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可高于1-2倍;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可高于2-3倍。
1992
《关干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1998
《证券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部,国企改革全面展开
1999.5
《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要求上市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要求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以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
1999.6.1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四部委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99.9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千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
明确“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
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将“持有股权”作为激励方式
199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指出在一些国家控股的公司中,国家股股东可以从其国有资产的增值中拿出一部分公司股票用于激励,因此在这些企业中由国家股股东来实施股票期股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000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规定“经营者持股数额”以本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数的5一15倍为宜,但
“企业股份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
2001.3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可实行……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和激励形式”。
各地方政府积极试点。
北京、上海、武汉和深圳等地各自出台了进行股权激励的政策措施。
截止2003年底,有112家公告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占到当时所有上市公司的8.72%(张弘,2005),股权激励己经开始了前期探索试行。
2001.8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要求所有境内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做到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002.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
阐明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2002.6.5
《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
财政部
推动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指导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效绩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正确引导子公司经营行为。
2002.8.4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财政部等五部委
由于出资人不到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负责人薪酬自定的现象,缺乏必要的规范。
一方面,不同国有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不合理,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挂钩不紧,缺乏严格的考核奖惩;另一方面,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约束也不够。
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以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2003
国资委成立
2003.5.27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和业务,规范了所出资企业的权责,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一系列基本制度。
2003年以来,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19个规章和104个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方面。
地方人大、政府和国资委制定了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基本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3.10.21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资委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令第2号
2004.1.1
并依据该办法对2004年~2006年第一个业绩考核任期内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考核。
国资委一成立,就抓紧组建机构,逐步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
同时,积极开展了清产核资,初步摸清了中央企业的家底,在此基础上,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了对企业关键绩效指标的考核,并将业绩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
2004.6.2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2004.6.2
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按月发放。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
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突出体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工作“重点在规范,关键是考核”的设计思路和原则;初步解决了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规范兼职取酬与职位消费、市场招聘经营者的薪酬市场化等措施的思路,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
2005.8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
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
2006年底沪深两市己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已达到1301家,占两市应股改公司的97%,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股份全流通后,控股股东利益更多地与公司股价直接挂钩,如控股股东的获利方式将主要由控制权收益转向资本市场利得,关注点将从净资产、净利润等静态财务指标更多地转向股票市值等动态价值指标。
相应地,控股股东对高管的考核指标也会更多体现为上市公司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