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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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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林权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坐落在乡(镇)村小组,小地名: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面积亩的(林权证号)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转让上述标的物,转让期内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转让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

在乙方的准许下他人方可在转让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等,但不得破坏林地资源。

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行为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

的转让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4、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用、占用,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以转让金的50%支付。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节;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转让合同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附:

甲方林权证、身份证复印件

林权流转登记申请表

年月日

委托书

本人愿将自己的林权经营权转让给,因农忙或其他原因不能前来办理手续,现委托全权代理本人到你局办理过户手续。

委托人:

年月日

篇二: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受让人身份证号码: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资源利用价值。

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一、转让范围、期限及金额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村的山共亩林木资源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附《四至界线附宗地登记表和地形图》)。

2、转让期限为叁拾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底止,在这叁拾年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3、转让金额为每亩元,共计转让总金额为拾万千佰元整。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林业部门准确面积出来后,壹次性付清。

4、本山场出让期满,乙方应在山场中按国家林业部门的造林规格要求将山场造好后交还甲方,并抚育一年。

5、本山场出让后,承让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每亩叁元,一年一交,不得拖欠。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以上山场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甲方

保证该山场没有进行任何的抵押、担保、也没有任何的纠纷,甲方不得将此山场再转让或承包他人。

并保证该山场不含水土涵养林和公益生态林,如有发生上述情况,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2、甲方应向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权属变更过户,并提供有关林事活动的审批所需资料,若由于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灭虫,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上山场内新修林区公路的林地和现有公路的使用。

乙方在甲方其他未转让山场上开往以上山场的公路,甲方应提供方便。

损坏甲方未转让的林地、林木、粮田、菜园地,应调节补偿经济。

经费由乙方支付。

5、在转让期内乙方应保证科学培育、合理砍伐,积极预防的措施,对转让山场进行精心管理,一切的林事活动必须纳入当地林业部门的年度计划。

6、在转让期内乙方对该山场有自主经营权,有销售权和享有受益权。

山场内的松、杉、杂木等一切资源归乙方所有。

7、转让期内,乙方应加强守护,派人看守,防止人、畜糟蹋,如乙方捉住损坏、糟蹋、盗伐林木的人或畜,甲方必须协助处理。

8、在转让期内乙方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和再转让权,甲方不得干涉。

9、在经营期内一切林事活动均由乙方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负责协助解决争议、纠纷,保证乙方顺利进行生产、管理。

10、在转让期内,若遇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该林地时,林木补偿费、林地使用费、林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三、违约责任

1、在转让期内如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为全部转让金和乙方所投入资金的总额的300%及赔偿30年的收益。

2、如乙方违约,甲方则全部转让金不退。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

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采用行政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力效益。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林业站、县林业局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里田林业站签章:

年月日

篇三: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安]森资转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安远县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的林地林权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臵的座落在乡(镇)村组,小地名: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亩,林种,蓄积立方米,龄组。

林权证号,宗地号(或共计宗地):

等宗地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转让的林地林权,转让

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转让期内乙方亨

有承包林地的、、。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

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

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林地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3、乙方在承包期限内要认真做好承包林地内的“三防”

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4、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

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剩余转让期必须还有15年的以上,方可进行再次转让,转让期没有15年以上的不得进行再次转让)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告知甲方、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5、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权转移注销登记。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甲方乡(镇)、村委会及转让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

1、转让资源1∶1万地形图;

2、甲方林权证;

3、属国有、集体所有转让的甲方提供的上级或村级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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